中共中央转发华北局《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

更新时间:2010-08-29 15: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九五三年五月三十日)华北局并各中央局、分局,各省市委:你们送来《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队中央认为是好的,是可行的。现将原件略加修改,转发各地参考。中央一九五三年五月三十日华北局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

  (一九五三年五月三十日)

  华北局并各中央局、分局,各省市委:

  你们送来《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队中央认为是好的,是可行的。现将原件略加修改,转发各地参考。

  中央

  一九五三年五月三十日

  华北局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

  (一九五三年四月三日)

  中央:

  华北局为了总结全区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验,检查和纠正各地盲目冒进的错误,曾于三月二日至十四日召开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分局,各省市委农村工作部或农村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及邯郸、长治等五个地委和武乡、饶阳县委的委员与专职干部。会议根据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的精神,和当前全区农业生产合作社亟需明白肯定的若干问题,草拟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此件已征求过各省委的同意,并经过华北局的讨论,现报请中央审查,希能尽速批示,以便下达各地执行。

  华北局

  四月三日

  华北局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

  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九五三年四月一日)

  当前全区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作中的主要错误是:(一)忽视以至否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联合的组织,因而盲目地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内扩大社会主义成分,不适当地扩大公积金,强迫将社员的生产资料归社公有,取消或不合理地减少对土地和耕畜的报酬,损害农民的私有权。这样,就严重地影响和伤害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二)许多地方不认为互助组是目前互助合作运动中最大量存在的、最易为农民所接受的、因而也是主要的形式,不以互助组特别是常年互助组为必要基础,图快、贪多、求大,跃进式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不根据群众自身的经验与要求,而采用强迫命令的方式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些都是极端错误的,已引起农民的很大不满。

  为了纠正并防止上述错误,保证互助合作运动健康发展,兹特根据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华北局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章程,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社)当前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page]

  一、社员的生产资料(土地、耕畜、农具等)使用问题:

  社员的生产资料,为社员所私有。社员土地入社,统一使用,社员按入股的土地分配一定比例的收获量,或给以固定的报酬(即“吃死租”),但应允许社员自留少部分土地作为菜圃之用。社员的其他生产资料,如耕畜、农具等应在社员完全自愿、又便于统一经营的原则下,由双方议定合理代价使用之。有些地方将社员的耕畜、农具、羊群等强迫归社公有或赊购入杜,引起社员不满,并造成群众思想混乱,以致发生卖牲口、砍树、杀猪等现象,严重破坏生产,必须迅速纠正,并不得再犯。

  (一)入社上地一律按土质好坏、肥瘦,并适当照顾土地位置的远近及有无水利设备等条件,评定常年产量,以此折成“标准亩”(一般是以一市石原粮为一亩,但也应参照地面大小,有所伸缩),作为土地分益的计算单位。

  (二)对社员的耕畜,应本保护社员耕畜所有权、鼓励社员繁殖牲畜、并完全尊重社员自愿的原则处理:1、雇用。即社员的耕畜,由本人饲养,社内临时雇用,给耕畜所有者以合理代价(即通常的雇犋形式)。此种办法可普遍采用。2、租用。即社员的耕畜为社内较长期租用。在租用期间,由社饲养并由社竹子耕畜所有者以合理代价,牲口死亡病残,依合同及约定处理。此项办法亦可采用。3、社员的耕畜,归社使用,社按耕畜价格,根据合同付给耕畜所有者以大体相当于社会上一般利率的合理利息。在合同有效期间,耕畜死亡由社按价赔偿。此种办法亦可试用,但不得借折价行息的办法把耕畜作价压低,按银行的低利行息,侵犯中农利益。

  不管采用哪种形式,在使用社员耕畜时,必须加倍爱护,不使过分劳累。凡为社统一饲养者,必须有专人管理,勤加饲养,多方保护,避免牲畜伤亡。

  (三)社员的羊只:1、社员的羊为社员所有,不得强迫归社公有或强迫归社集中经营。社使用社员的羊肥时,应以双方议定的合理价格购买。2、在社员自愿原则下,并经社员要求社经营其羊群、而社又有经营的需要与可能时,自可经营,但羊仍为社员所有,其收益由双方议定合理办法分配之。

  (四)鼓励社员大量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猪等),不论数量多少,概不得归社统一经营。

  (五)社员农具的使用,在社员的自愿原则下,可分别采用如下几种办法:1、大型农具如农业机器、水车、大车等,一般可由社租用,由双方议定给所有者以合理代价。2、一般农具如犁、耧,耙等,可经双方协议定价归社使用,每年由社付予所有者以合理的代价。3、小农具由社员自带自修。[page]

  二、生产投资(包括耕畜、农具、肥料、种籽的购买及农业建设投资等)。应本自力更生为主的原则,发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发挥社员投资能力,在合乎社的需要,并使社员的投资有合理利润可得的条件下,奖励社员投资,发展生产,克服单纯依赖政府贷款的偏向。

  (一)凡社员自愿将余粮余钱投资社内生产者,应由双方议定付以合理的利息。

  (二)肥料:发动社员增加肥料,提高肥料质量。办法为:1、社员有自由处理自己肥料之权。社购买社员肥料时,应由双方议定价格,购肥代价由社从秋收后总收入中支付。2、提倡由社统一组织社员积肥(如压绿肥、熏肥、沤粪等),按劳动日记工。

  (三)种子:老社由每年收入中扣除,新建的社向社员借用,经双方协议可在秋季偿还。

  二、公积金、公益金及其他公共财产问题:

  (一)公积金、公益金及其他公共财产的积累,必须确实按照生产发展的条件并在保障社员实际收入逐年增加的原则下,出于社员的完全自愿,有计划、有步骤、由少到多地去逐渐积累,增产不多或收成不好时可少积或不积。

  (二)公益金用于社内的公益福利事业,如社内举办必要之文化、卫生事业,补助救济或无利贷给因遭天灾、婚丧、疾病等致使生活困难的社员。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增加生产投资,如补修,添置农具、牲畜及其他生产资料和各项农业建设的资金等。公益金和公积金两项所占农业生产合作社岁入的比例,一般以百分九一到百分之五为宜,最多不得超出百分之五。生产虽有发展,但因公积金、公益金或其他公共财产积累较多,而社员实际收入并未有显著增多的情况下,应经社员讨论,降低公积金、公益金的比例。

  (三)公积金、公益金、政府奖励之奖金奖品,由公积金购置的生产资料,由公益金所兴办的福利事业以及由社建设之其他公有财产,应经常教育社员加以爱护,并规定保管使用制度,以免不应有之破坏与损耗。

  (四)社员退社时,应允许带走公积金和由公积金所购置的生产资料以及社员集资购置的财物内自己所应有的一份价值。但不能带走公益金和由公益金所举办的福利事业部分及政府奖励的奖金奖品。

  四、社可从事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副业(作坊、小型手工业、运输业等)。关于副业生产的投资与收益的分配,大体可用如下办法:[page]

  (一)凡社员无力或不便于分散经营而又适宜由社统一经营并为扩大农业生产服务所必需的副业,在社员自愿原则下,可由社统一经营,纯收益统一按全社农副业的劳动日分配。凡可以分散经营的副业,一般应允许并帮助和鼓励社员个人经营,不应强调统一,更不应限制社员个人进行副业生产,影响社员收入,否则就是错误的。

  (二)副业投资可由社员议定投资标准,此标准不宜过高,以社员能出得起为宜。如社员之投资数量超过标准者,超过部分应以银行利率或稍高于银行利率由社付以利息。其收益统一按全社农副业的劳动日分配。

  (三)少数社如经全体社员同意,按资金与劳动比例分红者,也可采用,但资金分红一般均不应超过一成至二成,以免形成资金分红过多,影响劳动的积极性。

  五、在农业生产工具尚未改变,农民合作生产经验与干部管理能力均甚不足的情况下,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般不宜太大(如五十户以上)。根据目前已发展之大社经验看来,问题复杂,难以巩固,因此应一律停止发展大社。已发展者,应采取以下办法加以整顿:

  (一)凡社员自愿,有强有力的领导骨干,且建社以来其生产有显著成绩而社员仍坚持举办者,自应允许存在,但应加强领导,并帮助改善社内经营管理,保证生产不断提高。

  (二)凡不具备前述条件者,应经过说服教育(主要是干部)晓以利害,分成小社。

  (三)大社内有部分社员要求退社者,应允许退社,对退社户不得在政治上、经济上有任何限制和打击。

  六、社的经营管理上,应逐步推行包工制,并在包工制基础上有条件地实行包产制。

  (一)为了奖励劳动生产积极性与耕作的方便,保证增产计划的实现,在有基础的社内应逐步实行临时的按季节的包工制,然后根据社员觉悟和耕作经验,实行常年包工制,并在此基础上试行包产制。为实行包工制,社内应根据生产需要,分别劳力强弱、技术情况,加以配搭,建立若干生产组,以生产组为社的基层组织,进行日常生产活动。

  (二)先逐步实行临时包工,即在某一件农事活动上,定出每亩地所需工作数量和质量的标准,如把地每亩要耙几遍,耙得怎样,定出标准,然后将全社土地分给各生产组按此标准完成把地任务。下种、锄地等均可如此,先在个别的农事活动上,然后在较多的各个农事活动上实行了包工制后,即可进一步按生产季节包工,即将某一个生产季节内每亩地所需各项工作分别规定标准,然后将全社土地分给各生产组,按标准完成各项任务。在分别按各个生产季节包工已有了经验以后,可逐步实行常年包工,即把全年每亩地的各项工作分别规定统一的标准,再按各生产组劳力、技术等情况,将全社土地分配给各生产组完成全年任务。实行包工时,必须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而后作出计划,交各生产组负责。包工后超过任务者,应给以一定奖励,达不到任务者,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在常年包工已有了较丰富的经验后,方可实行包产制。[page]

  (三)在生产组内,社员劳动的评工计工,在建社初期应普遍实行“死分活计”,即按每个社员的劳力强弱和技术高低,预评出每人的工分,然后根据每人的劳动实效,由小组评议,超过者加分,不足者减分,由组长按期按日报给会计,并定期清结公布。然后逐渐地按劳动分工、季节差别,把各项劳动作业分别规定出统一的标准,以此计算“劳动日”,作为计算社员劳动的单位。实行这个办法,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根据历史经验,首先从主要的劳动作业上开始,取得经验,而后逐步地对其他作业分别规定统一标准,同时,必须经过初步的定额,而后在实际生产中加以反复修改,逐渐确定下来。何办法务求简单易行,便于农民掌握。目前可先选择有基础的社进行试验,不可冒然推行。

  七、财务会计制度。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建立一套简单易行的必要的财务会计制度,以监督与保证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计划的执行。

  (一)训练财务会计的专职人员,并给予合理待遇。

  (二)一般可设置保管,供应、会计三个小组,建立粮食、农具及其他公共财物的保管制度。

  (三)建立按生产季节结账的制度,每季向社务委员会和社员大会报告一次,防止贪污现象。

  (四)建立开支批准制度,防止浪费现象。

  (五)社内账簿当前一般宜采用旧式簿记,有条件者可试行新式簿记。

  八、农业建设问题。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计划地进行农业生产建设的可能条件,并由此可以适当解决农业劳动力的过剩问题,必须予以重视。但要根据国家计划和生产发展的要求及社内经济力量,有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去进行,防止盲目冒进。

  (二)当前农业建设应抓住以下几项:1、兴修水利,如打井、开渠、挖水窖、修水池、修坝,修堰、修滩、修河等。2、植树造林,水土保持。3、少数地区可试行改良土壤工作。

  九、举办福利事业不应过早过急,必须在强调发展生产而且生产确有很大提高的前提下,根据需要与可能,并完全根据社员自愿适当举办。当前虽需要,但条件不足者,不办;虽有条件而非当前急需者,也不办。目前,有的社不去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却盲目地讲形式、求“排场”,如有的社花千万元修建办公室,兴修礼堂、食堂、澡堂,这些都是极端错误,极端荒唐的。这些地方的领导机关应进行公开检讨,正要办者必须立即停止取消,已办者应妥加保护或改作别用。目前需要解决亦可能解决者,有如下几种:[page]

  (一)社员因公负伤、死亡者,应根据公益金多少,予以适当补助救济,或予以无息借贷的帮助。

  (二)社本身确实必要的报纸、通俗刊物及小型的文化娱乐用品,经过社员大会通过,可由公益金内解决。属全村范围的文化娱乐事业,应由全村解决,不必要由社单独去办。

  (三)组织农忙托儿互助组。

  十、发动妇女问题:

  (一)应充分发挥妇女劳动生产的积极性,注意和照顾妇女因生理关系所发生的困难,分配适合于妇女劳动的工作。

  (二)男女社员实行同工同酬,即妇女如果和男人做同样多和同样好的工,应得到同等的报酬。妇女从事其他辅助劳动亦应得到合理报酬。男女社员享受同等的民主权利,社内实行民主原则,应特别注意到妇女方面。

  (三)社内应根据社员自愿,有准备地、有条件地组织托儿互助,以发动妇女参加生产。

  (四)农业生产合作社应注意培养妇女干部。

  十一、代耕问题。原则是既应积极照顾烈属和军属,又不应将社会负担加在合作社身上。其办法:

  (一)毫无劳动力的烈属、军属一般不吸收入社,可按社员应负代耕义务,由社代耕,包工包产,超产部分可由烈属、军属与合作社按适当比例分配,分配比例由双方议定。

  (二)有部分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可以吸收为社员,其应得代耕工票或归自己,或归社顶劳动日分红。

  十二、在执行上述规定纠正互助合作运动中的急躁冒进倾向时,必须根据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的精神,认真宣传党的互助合作政策,使干部与群众在自愿自觉的基础上纠正偏向,不得以强迫命令的方式纠正偏向,并防止因纠偏而引起的自流主义倾向。具体作法如下:

  (一)根据中央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条件逐社审查,如条件不成熟而确需转组者,应向社员,首先是社的干部,进行说服教育,晓以利害而后转组,如条件基本具备,即应肯定成绩,爱护群众热情,具体帮助进行整顿。

  (二)在检查整顿中,必须结合生产,不论如何应先适时播种。

  (三)在整顿合作社中,对已折价归社的社员之生产资科的处理,在社员单人自愿及两利的原则下,在一社之内,可允许几种办法同时采用。[page]

  十三、内蒙古地区及绥远之半农半牧区,应由蒙绥分局根据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华北局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另行研究,拟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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