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事 裁 定 书
(2002)海南民二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李更,男,现年42岁。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加积镇银海开发区银海长假中心附近。
委托代理人 文海丹,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琼海市龙江镇蓝山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黄德超,主任。
委托代理人 符祥文,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更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少清
代理审判员 林 彬
代理审判员 李秋芸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