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出了更加严格和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主要就是因为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为此,《通知》首先重申了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是国家权力,违反规划和不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是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三是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并重点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作出了明确的限制。
四是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租代征”是当前农村土地违规违法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了遏制这一违法势头,《通知》要求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行为,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五是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
一是农民的宅基地,
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
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
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找法小编提醒您: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存在的问题,突出反映在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擅自占用农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后向社会出租,“以租代征”; 村级组织与外来投资者合作经营的名义占用农用地,提供建设用地;违法利用农用地开发、销售商品住宅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