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加强关于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的教育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尤其应当重视基层会计人员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教育。通过专门培训举办讲座,公司在休息时间播放宣传片等方式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促使其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避免违反会计行为的现象发生。
(2)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制。
一般来说,会计违法行为都是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或默许下发生的,因此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会计违法行为,促进会计工作健康,良性的发展,更好的发挥会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3)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从现实情况上来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在很多方面的模糊定义,致使相当多的一部分人钻法律漏洞,并且已经形成套路。因此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细化各种违反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让违法行为有法可依已是重中之重。同时应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惩治违法行为。这是确保会计法律运行的前提。
(4)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
会计信息失真不能只归咎于会计法律本身的不完善以及会计自身的职业素养,更深层的原因是由于单位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存在漏洞。现今在我国许多公司中普遍存在着经营者与所有者的权力失衡现象,导致经营者往往夸大经营业绩或者向投资者隐瞒实际经营情况。同时,由于一些老板金钱至上的观念,偷逃税现象严重。不惜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从事违法行为,提供和报送虚假会计资料。针对此种情况,各单位应当首先健全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达到各部门,各领域间的相互制约。了解经营的真实状况。其次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应当按责任大小由上至下分别予以处罚,而不是只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并且对坚持原则,尽职尽责的会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最后应实行内部岗位定期轮换制,避免某一部分人长期接触,防止串通作弊行为。而在会计交接的过程中,也可以发现许多新问题,这就迫使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小心谨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5)相关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财政部门应专门设立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管。把我国的监管机构主要以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为主的方式转变为事先的监管控制职能为主的方式。如对于各单位会计工作不规范的治理和完善,对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鉴定等。此外,监管部门在解决会计工作所涉及的法律冲突时应客观公正,独立严格,对会计信息做出相应的结论,为有关司法部门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