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起止时间怎样确定
更新时间:2011-02-15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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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因此,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期与纳税义务的产生、申报期限有关,与实际缴纳日期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明确,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因此,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加收起始日期因人而异,因为每一纳税人的汇算清缴结束日期不同。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加收起始日期应该区分收入项目和申报期限确定。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年终汇算清缴,可比照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滞纳金加收起始日期为汇缴结束后次日。其他所得因为申报期限为取得应税所得的次日7日内,所以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期应为次月8日。
其他税种的滞纳时间天数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如申报期限为取得应税收入的次月10日内的,其滞纳金加收起始日一般为次月11日。车辆购置税应当自购买、进口、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那么购买、进口、取得车辆60天后的次日为滞纳金加收起始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滞纳金一般不单独加收,随“三税”一起加收。
教育费附加不属于税款,所以不加收滞纳金。
来源:财务顾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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