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3-04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年薪的构成和确定办法第三章经营者年薪的考核第四章年薪的支付与管理第五章经营者年薪的考核审查第六章组织实施第七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和确定办法


  第三章 经营者年薪的考核


  第四章 年薪的支付与管理


  第五章 经营者年薪的考核审查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构造企业内部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其经营业绩和企业效益挂钩,做到责、权、利一致,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


  第三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的原则。设定的考核指标既不能过于简单,也不能过于复杂,应是积极的、符合实际的,应能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者的业绩,要有利于年薪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的发挥。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实行年薪制过程中,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和兑付,要严格按照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进行,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要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与企业其它管理人员和职工收入的比例,形成梯次结构。


  (三)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由于年薪制还很不完善,实行过程中矛盾还很多,不宜大面积推广,在一些企业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四)坚持年薪制与其它改革配套进行的原则。年薪制的逐步推进和不断完善,要与产权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项改革配套进行,以利于经营者年薪制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五条 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对象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经理(厂长)、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和确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并视其经营成果分档浮动发放风险收入或效益收入的一种新型分配制度。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构成。


  第七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由经营者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规模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年薪=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企业类别系数


  第八条 企业分类原则上综合考虑原国家经委等四部门1988年制定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1995年制定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类型(大型、中型、小型),以及企业资产规模等相关因素,将企业划分为三类。各类企业工资系数见表一。


  第九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是经营者在任期内按照年度实际完成的工作业绩取得的浮动性收入。在经营者超额完成考核指标后,以超出利润考核指标的超收额为基数,按照经营者超收提取比例提取(见表二)。同时,经营者的效益年薪还与上缴税金(流转税)挂钩。上缴税金增长率依据当年实际完成的数额,除以上两年实际完成数额加权平均后得出的指标确定。经营者每年在完成核定指标后,超出核定指标数的部分按规定的提取比例提取(见表三)。企业年度的各项考核指标为企业前两年实际完成的加权平均数。


  第十条 经营者在当年使企业减亏的,不执行年薪制,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章 经营者年薪的考核


  第十一条 在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工作试点期间,经营者年薪的考核由市体改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者当年的经营管理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超额完成责任目标的,可按超额比例享受年薪中的效益年薪;虚盈实亏的企业,不能发放董事长、总经理的效益年薪。经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损失情况经营者要给企业一定的补偿。补偿金在延期支付的经营者效益年薪收入中扣除。


  第十二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确保本企业职工工资的适度增长。职工工资下降的不能领取效益年薪。


  第十三条 企业没有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和确定办法


  第三章 经营者年薪的考核


  第四章 年薪的支付与管理


  第五章 经营者年薪的考核审查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构造企业内部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其经营业绩和企业效益挂钩,做到责、权、利一致,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


  第三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的原则。设定的考核指标既不能过于简单,也不能过于复杂,应是积极的、符合实际的,应能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者的业绩,要有利于年薪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的发挥。[page]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实行年薪制过程中,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和兑付,要严格按照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进行,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要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与企业其它管理人员和职工收入的比例,形成梯次结构。


  (三)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由于年薪制还很不完善,实行过程中矛盾还很多,不宜大面积推广,在一些企业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四)坚持年薪制与其它改革配套进行的原则。年薪制的逐步推进和不断完善,要与产权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项改革配套进行,以利于经营者年薪制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五条 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对象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经理(厂长)、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和确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并视其经营成果分档浮动发放风险收入或效益收入的一种新型分配制度。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构成。


  第七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由经营者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规模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年薪=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企业类别系数


  第八条 企业分类原则上综合考虑原国家经委等四部门1988年制定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1995年制定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类型(大型、中型、小型),以及企业资产规模等相关因素,将企业划分为三类。各类企业工资系数见表一。


  第九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是经营者在任期内按照年度实际完成的工作业绩取得的浮动性收入。在经营者超额完成考核指标后,以超出利润考核指标的超收额为基数,按照经营者超收提取比例提取(见表二)。同时,经营者的效益年薪还与上缴税金(流转税)挂钩。上缴税金增长率依据当年实际完成的数额,除以上两年实际完成数额加权平均后得出的指标确定。经营者每年在完成核定指标后,超出核定指标数的部分按规定的提取比例提取(见表三)。企业年度的各项考核指标为企业前两年实际完成的加权平均数。


  第十条 经营者在当年使企业减亏的,不执行年薪制,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章 经营者年薪的考核


  第十一条 在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工作试点期间,经营者年薪的考核由市体改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者当年的经营管理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超额完成责任目标的,可按超额比例享受年薪中的效益年薪;虚盈实亏的企业,不能发放董事长、总经理的效益年薪。经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损失情况经营者要给企业一定的补偿。补偿金在延期支付的经营者效益年薪收入中扣除。


  第十二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确保本企业职工工资的适度增长。职工工资下降的不能领取效益年薪。


  第十三条 企业没有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和无故欠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领取。


  第十四 条凡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不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等其它工资性收入。经营者的劳动保险等待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年薪的支付与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平时按不超过经营者本人原工资的标准分月以现金形式支付,年终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多退少补,并列入当年成本。


  第十六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收入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由企业以现金或期股期权的形式兑现。


  第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的当年效益年薪收入中,50%在次年一季度内兑现,另外50%采取延期支付办法存入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秘书处设立的经营者专户。自2002年起,取消风险抵押金,实行经营者收入延期支付办法。在经营者离任,并经审计确认各年度经营成果真实可靠,自离任之日起满一年后支付。延期支付额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具备条件的企业,在经营者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还可将效益年薪收入的一部分转为期股期权。由经营者效益年薪收入中转增的股份,在经营者任职期间,不得抵押和兑现。其部分效益年薪收入转增的股份归经营者个人所有,可进行变现,也可依法继承,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


  第十八条 经营者的效益年薪收入,因工作需要调动,当年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不再执行年薪制;当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可按半年计算效益年薪。其以前年度效益年薪收入转增股份的,经审计予以确认。凡任期未满,经营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不再执行年薪制,其以前转作股份的收入不予确认,由企业收回,转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水平,按经营者实际收入的60%确定。


  第二十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和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年薪形式和比照经营者年薪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五章 经营者年薪的考核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于每年初要与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签订经营责任书,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利益。


  第二十二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真实反映经营者业绩,不得弄虚作假,虚报业绩,一旦发现,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行年薪制前,以及每个年度结束后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合法资格的,有一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进行财务审计工作中,必须如实地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如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发现审计报告有不符实际之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并处以吊销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组织实施[page]


  第二十四条 为使经营者年薪制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年薪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体改办,经贸委、企业工委、劳动局、财政局和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经营者经营目标的确定,对经营者年终业绩的考核,由市体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年薪的兑现,由市年薪制试点工作办公室将考核材料报请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拟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要向其主管部门或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制企业董事长需经股东大会,总经理需经董事会)同意后,报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体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类别与工资系数表


  2、经营者超额利润提取比例表


  3、经营者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提取比例表


  吉林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为加强对我市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的领导,确保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吉林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如下:


  一、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刚占标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姜树君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肖万民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孟祥久 市政府市长助理


  陈宝善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建垣 市体改办主任


  邱 克 市经贸委主任


  汪忠学 市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 松 市财政局局长


  高翠英 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书记


  石汉钧 市审计局局长


  马 驰 市体改办副主任


  二、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


  主 任:刘建垣(兼)


  副主任:马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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