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店有商标不能随意山寨,或将构成不当竞争

更新时间:2016-10-17 23: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老店的商标被其他商家随意使用,这样的情况商标所有者能否提起诉讼呢?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老店有商标不能随意山寨,或将构成不当竞争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案情简介】XX排骨在河北省...

  老店的商标被其他商家随意使用,这样的情况商标所有者能否提起诉讼呢?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老店有商标不能随意山寨,或将构成不当竞争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案情简介】

  “XX排骨”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小有名气,也算得上是个老店,却不料被人山寨开起了“XX排骨馆”的饭店。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后开的“XX排骨馆”老板擅自使用老店招牌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XX排骨”老店方5万元经济损失。

  郝某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排骨”的品牌持有人,一直经营着正宗的“XX排骨”饭店,该店有若干家分店,具有良好的声誉。没想到2012年开始,郭某未经其允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开设了名为“XX排骨馆”的饭店,经营同类品牌餐饮项目,同时在宣传手段上直接冒用正定XX排骨的历史和工艺以招揽顾客、扩大经营。

  为此,郝某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郭某立即停止在餐馆名称中使用“XX排骨”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等。

  庭审中,郭某辩称自己销售的排骨注册有“正古XX排骨”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查明,正定县XX排骨老店是“真定XX”商标权人,郝某经营的“XX排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郭某将“正古XX排骨”申请注册为商标,与“真定XX”排骨构成相同或类似,其注册商标使用同为核定服务项目。虽然“正古XX排骨”商标系经合法注册,但该注册商标内容与郝某注册商标内容有冲突,且该商标的注册时间晚于郝某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郭某注册的企业字号“桥西区正古XX排骨馆”也晚于郝某企业字号“正定县XX排骨老店”的注册时间。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郭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标有“XX排骨”的店面装潢予以拆除,销毁带有“XX排骨”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及产品外包装等物件,并给予郝某5万元经济损失。郭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律解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经过正定县XX排骨老店的长期经营和宣传,并通过当地消费者的口耳相传,人们已将“XX排骨”菜品与正定县XX排骨老店这一特定的饭店形成紧密的联系,“XX排骨”实质上已起到区别其他饭店的排骨菜品来源的作用。郭某经营的饭店不仅以“XX排骨”作为经营店面的招牌,其对外订餐卡片上还印有“正定”“XX排骨”“中华老字号”“传承三百年”等字样。这些宣传文字与正定县XX排骨老店的宣传相同,足以使消费者将郭某的饭店误认为是郝某的正定县XX排骨老店的“XX排骨”。

  据此,法院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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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所说的话,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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