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公安介入的经济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0-08-25 11: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身为驻外销售人员,几年来,王玉峰销售业绩一直不错。2001年,他和厂方在账目上存在较大分歧,厂方以涉嫌职务侵占向公安部门控告。公安部门对案件错误定性,导致王玉峰为此抗争2年多。厂方控告职工职务侵占据王玉峰介绍,他从1994年开始担任辛集市星华线缆厂驻内蒙古

  身为驻外销售人员,几年来,王玉峰销售业绩一直不错。2001年,他和厂方在账目上存在较大分歧,厂方以涉嫌职务侵占向公安部门控告。公安部门对案件错误定性,导致王玉峰为此抗争2年多。

  厂方控告职工职务侵占

  据王玉峰介绍,他从1994年开始担任辛集市星华线缆厂驻内蒙古乌海市经销处负责人,双方约定,他开发乌海市的市场,单位为其支付工资,至1999年的几年间,一直相安无事。1999年底由于厂方在运营上出现问题,停止向乌海经销处发货,双方对账目往来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因此一直没能实现顺利对账。2001年1月3日,电缆厂向辛集市公安局经侦处(以下简称“公安部门”)控诉王玉峰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该厂巨额货款。2001年1月21日,公安部门经审查,以王玉峰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为由立案侦查。

  2001年8月24日,公安干警赶赴乌海市,请求当地警方协助。当时正在经销处打点生意的王玉峰被当地公安干警“请”到派出所“说点事”,到那里他才清楚辛集市公安局插手这场经济纠纷。

  2001年8月27日中午,王玉峰被押回辛集市,随后警方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并要求王玉峰按照厂方提供的账目金额兑付货款。王玉峰的哥哥和妹妹担心他在看守所发生不测,8月29日,按要求把从亲朋好友处筹措的55.7461万元代交到公安部门。30日,公安部门将这笔款支付给厂方,同日对王玉峰取保候审。

  2001年11月8日,王玉峰和厂方在辛集公安局对账时发现,其中有一笔货款已由经销处发回厂方;其他有争议的账目,不是客户退回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就是客户提走产品,货款尚未要回,或无法要回的呆死账。就此,王玉峰提出,这些都让销售人员“买”下不公平。

  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2001年12月25日,公安局以王玉峰涉嫌职务侵占移交辛集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02年8月29日,辛集市检察院经再次审查,认定公安局指控王玉峰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做出冀辛检刑不诉字(2002)第11号不予起诉决定书,并于2002年8月31日送达王玉峰。

  在律师的指点下,王玉峰决定对公安部门违法办案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讨个说法。2002年9月9日,王玉峰向辛集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9月20日,公安局做出不予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于是他向上级主管单位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石家庄市公安局接到王玉峰的复议申请后认为:在2001年8月24日将申请人押回辛集后,对其留置3天,违反了《警察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辛集市公安局在没有足够证据证实55.7461万元款项为申请人职务侵占犯罪所得并系辛集市星华电线电缆厂合法财产的情况下,于2001年8月30日将该款发还给厂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警察法》第43条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第15条的规定,石家庄市公安局2003年2月13日认定辛集市公安局对王玉峰实施的留置、追缴55.7461万元现款两项行为违法。[page]

  国家赔偿得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确定具体行为是否违法并据此决定是否应该进行国家赔偿。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接到王玉峰的申请后,经赔偿委员会审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于2003年7月30日做出《决定书》;辛集市公安局返还王玉峰人民币42.7322万元(在王玉峰申请复议期间,公安局将多收取的13.0139万元返还),并赔偿王玉峰因被误留置,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按照每天49.48元的标准赔偿148.44元,该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要求公安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而公安局以“钱无法追回、公安局没钱发还”等为由,当年返还了5万元,王玉峰为剩余的37万多元应返还款和国家赔偿在外奔波了两年多,从不敢回家。他说,因为这些钱当时是家人利用民间借贷凑上的,期间债权人纷纷上门追要债款,总感觉自己无颜面对债权人。

  2004年2月,本报开始关注王玉峰的不幸遭遇,并就此向石家庄市公安局以及政法部门的有关领导表达了本报对该案中职工权益的关注,案件最终得到了很好的处理。2005年2月5日,王玉峰致电本报,在首先表示感谢之后,告知他拿到所有返还款以及国家赔偿的喜悦心情。

  专家说法:公安部门不得介入经济纠纷

  记者就此分别采访了本报读者法律顾问、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的闫晓佳主任和石家庄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的朱振平律师。他们均指出,公安部对于公安部门不得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可谓三令无申:1985年公安部下发《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公安干警在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绝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其中第二条还规定,严禁公安部门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侵占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后来,公安部根据全国不断出现的公安部门插手经济纠纷事件的发生,又分别于1992年4月25日下发了《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5年2月15日下发了《关于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从上述情况看,公安部对此类事件的发生是非常重视的。但改革开放的年代,总有个别公安机关或少数干警,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其非法办案的行为,在百姓中造成很坏的影响。多年来,公安干警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报道不断见诸媒体,但公安干警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却微乎其微,一者说明了当前形势下,从严治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另外,公安干警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形成了没有制约的权利,司法中的腐败和公民权益遭践踏也就难以杜绝。因此,完善相关法纪,并使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也是推进依法治国、执(司)法为民的根本所在。[page]

  《河北工人报》 200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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