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循环经济深度发展的税收

更新时间:2014-04-29 14: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循环经济的发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也不是依靠单一手段就可以解决,而是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多种手段。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一)外部性与税收法律政策当...

  循环经济的发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也不是依靠单一手段就可以解决,而是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多种手段。

  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与税收法律政策

  “当一个人从事一种影响旁观者福利而对这种影响既不付报酬又得不到报酬的活动时就产生了外部性。如果对旁观者的影响是不利的则称为‘负外部性’” .在传统的“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的发展模式下,企业只顾经济效益,忽视环境后果的行为,给社会和其他成员带来了负外部性:资源浪费现象突出,环境污染问题严重,这些“负外部性”的存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对于外部性英国经济学家提出了著名的庇古税,通过纠正性税收调节企业行为,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而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生态经济,其与传统经济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将“环境这一因素由经济外部的制约性因素提升为经济内部的生产要素” ,其发展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目标,离不开税收法律政策支持,通过税收使污染、资源浪费等损失内在化,实现循环经济所倡导的经济、环境、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公共产品和税收法律政策

  循环经济是以环境和谐、资源节约利用、循环利用为特征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运行模式,循环经济的核心之一是“资源的高效利用”。但是,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8],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因此,尽管环境保护可以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但是“市场主体往往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更多考虑的是私人收益和私人成本而不愿意投入,对于环境这种公共物品更倾向于无节制的使用,而不愿意由此带来的生态损失和社会损失。”公共物品正外部性外溢现象明显,搭便车现象严重。此时,政府就需要介入对市场失灵进行纠正。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手段。政府一方面通过税收积累资金抵补由于环境污染带来的支付,另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激励引导企业的资源流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法律保障与税收政策

  循环经济的发展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需要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的综合运用。采用税收激励手段的根本目的在于将市场机制引入循环经济之中,其有效的运行必然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方式,税收必然表现为行政权力的实际运作,这要求法律对其制定、实施、运行及效果评估与运行监督作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使其纳入规范和确定的行为模式中。市场机制与法律机制相互依存、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互支持,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构建完备的激励体系,促进循环经济的实现。

  二、我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现状

  近几年来,特别是随着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发展,我国在税收政策上也进行了一些调整,越来越重视税收法律政策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所发挥的作用。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消费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此次调整是自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的最大一次调整,其调整的重点之一便是突出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目:新增对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12]等税目;增列成品油项目;并且提高了大排量汽车的税率;除此之外,财政部宣布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国调整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其中包括进一步取消了553 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的政策内容。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在提高资源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循环经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流循环来看,这些零星的规定虽然有助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但税收发挥作用的范围和力度远远不够,其对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是派生的、从属的,很难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不利于全社会资源的节约、循环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因此,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并不能够满足循环经济深度发展的要求。

  三、国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

  (一)完备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以日本为例,日本不仅拥有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而且日本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法律政策。例如,“针对特定再生资源制成的产品的制造设备,日本规定从1996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对于铝再生合金制造设备、环境型水泥的制造设备、再生纸制造设备以及家庭用废电力机械再生处理设备,在起用年度(设备建成第一年),除一般性偿还外,还包括价格的25/100的特备偿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日本政府为促进地方循环经济发展,对于废物再生处理的设备的固定资产税(地方)也进行了税收优惠:对于2002年3月31日前建成的设备、将建成后3年内的与偿还资产有关的资产税的课税标准定位价格的2/3.(废玻璃处理装置、铝再生合金制造装置的课税标准则为3/4)”.这些税收法律政策大大激励了企业采用环保设备的动力,实现循环经济在微观上的落实和发展,促进循环经济的深度发展。

  (二)广泛的征税范围

  发达国家在实现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制定和实施的税收法律政策中,其税收课征范围不仅包括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各个领域,还包括资源环境的诸多方面,包括能源产品、交通设备与服务、水与大气的污染排放、破坏臭氧层物质、废物管理、噪声污染以及水、土地、土壤、森林、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等等。具体包括:

  1、开征新鲜材料税。美国为了促进人们多使用再循环产品,减少原生材料的使用开征新鲜材料税;

  2、开征生态税。主要对那些使用了的对环境有害的材料和消耗掉了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而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包括对二氧化碳税、汽油税、垃圾税和资源税等。各国往往依据各国不同资源的稀缺程度对不同的资源制定各自的生态税率。在德国,除了对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资源外,对于汽油、电能、矿物等其他能源都要征收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如汽油要加收6芬尼/升的生态税。

  3、开征填埋税和焚烧税。设置这种税种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和法国,征收对象为将垃圾直接运往倾倒场的企业,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企业处理垃圾的成本,实现垃圾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三)具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1、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规定,对于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金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

  2、废弃物、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的税收优惠。

  美国已经有23个州对循环利用投资实行税收抵免扣除,还对购买循环利用设备免征销售税;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废旧轮胎不仅都是无偿回收利用,而且还享受免税、补贴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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