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登记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
• 一、拒报违法行为
• 每年1月15日前未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污情况的视为拒报;
• 新、改、扩建项目未在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
• 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前未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
•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强度需要做重大改变,未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
• 排污发生了紧急重大改变,未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
• 未按环保部门规定的其他申报登记时限申报的视为拒报。
• 二、谎报违法行为认定
• 在上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中故意填报与事实不符的数据或文字的视为谎报;
• 在排污申报登记过程中,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资料的视为谎报。
• 三、违法行为处理
• 对拒报或谎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报或谎报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拒报或谎报噪声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 拒报或谎报固体废物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