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等市的太湖流域范围,全面开征污水处理单位的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在太湖流域新开征污水处理厂的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凡向太湖排放氨氮、总磷超标的污水处理单位均要缴纳超标排污费
江苏省此次推出的“收费办法”,旨在加快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有效治理富营养化污染,并推进各类污水处理单位的提标改造工程落实,大力削减氨氮、总磷的排放量。凡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氨氮、总磷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单位,均要缴纳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
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0.9元
“收费办法”规定,太湖流域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向污水处理单位新开征的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0.9元。其中,氨氮污染当量值为0.8千克;总磷污染当量值为0.25千克。
新开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单位的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总额,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排放总量和超标倍数来计征。如果国家和省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要按照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来执行。
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的重点征收对象是城镇污水处理厂
江苏省这次新开征污水处理单位的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将重点放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上。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征收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费的污染因子仅限于化学需氧量一项,而其余污染因子超标排放还未开征排污费。据江苏省一份专项调查显示,目前,江苏省工业企业排放的氨氮年度总量为9728吨,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年度总量达1.305万吨;工业企业排放的总磷年度总量为298吨,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年度总量达1100吨,两项指标超过了工业企业的排放总量。
据悉,此次江苏省纳入太湖流域新开征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共有103家,每年可以增收排污费30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