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6、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7、市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关于颁布<江苏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8、江苏省按排放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二、排污收费制度的基本政策:
1、收费不免除治理责任的原则
2、排污费强制征收原则
3、累进制收费原则
4、新污染源收费从严的原则
5、排污费与超标排污费同时征收的原则
6、过失排污、违章处罚原则
7、排污费可计入生产成本的原则
8、排污费专款专用原则
9、排污费的补助原则
10、排污费有偿使用原则
三、征收排污费的种类及执行标准
│ │70%污染治理补助费
│超标排污费│10%环境综合整治费
排│ 排污水费 │20%环保补助费
│ │提高标高─│
污│ │加倍───│ 40%部分并入20%
│四项收入│罚款───│ 30%的环境综合整治费
费│ │滞纳金──│30%的环保生活生产建设基金
│二氧化硫─不低于90%的专项治理资金(重点排污单位)
1、排放标准:
(1)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废气部分、废渣部分)》;
(3)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5)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6)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7)GB3841-83《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8)GBJ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2、收费标准:
(1)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所发(91)环监字第262号文《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国家计委、财政部计物[1993]1366号文《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每吨污水最高不超过0.05元;
(3)废气、废渣: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4)二氧化硫: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关于颁布<江苏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0.20元/千克。
(二)征收排污费办事程序
1、由辖区范围内的有关企事业单位须按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每年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每一个申报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3、环境监测站每年定期对申报的企业进行水、气、声的污染源监测,其监测结果每月报环境监理大队。
4、环境监理大队按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和监测指标浓度计算应征收的排污费用。
5、环保局按规定申核确认后,委托环境监理大队下达征收排污费通知书。
6、县环境监理大队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企业收缴排污费。
7、凡辖区内各企业不按时交纳排污费的,环境监理大队下达催缴通知书,仍不执行者下达处罚决定书。
8、自处罚决定书下发后,企业仍不按规定的数额交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对企业积极进行污染治理的或工艺流程改造的以及处于半停厂、停厂状况的,环保执法部门给予重新核定并减、 缓排污费。
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现场监理办事程序
1、召开队务会,制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组成两人以上监督检查小组。
3、监督检查环保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
5、监督检查排污单位治理设施的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6、监督检查限期治理项目的执行情况。
7、监督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
8、填写“环境监理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由被检查单位签字盖章。
9、根据职责权限范围、纠正违章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上报行政执法领导小组。
10、执行处理决定。
(四)建筑施工噪声办事程序
1、各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前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辖区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3、各施工单位禁止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确因特殊需要连续施工作业的,须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同时须严格执行批准书制度及公告的要求。
4、对有居民投诉地区的夜间施工环保部门现场进行重点检查。
5、对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并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征收排污费。
6、对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违反夜间施工管理规定,不依法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办事程序
1、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和工商登记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有污染物排放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执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管理规定, 依法定期如实地向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的变动情况等。
3、监督检查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4、依法征收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排污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征收超标排污费。
5、对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拒报、谎报、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拒绝现场检查, 拒缴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page]
(六)来信来访办事程序
1、来信来访必须进行登记,由分管领导审阅后提出调查方案。
3、组织执法人员现场察看调查,及时取样,及时分析,及时出报表。
4、具体承办人员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5、对污染事故确定赔偿金额,追究环境法律责任,进行行政处罚,并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6、对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 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5 日内办清并上报结果。
7、当事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上级环保部门申请复议。
(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一、举报或投诉。
二、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三、现场调查或采样。
四、监测分析或调查结论。
五、召开协调会并提出协调意见。
六、执行协调意见。
七、如一方不同意协调意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八)污染物申报办事程序
1、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公共社会活动时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噪声、振动、 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2、县环保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如实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到县环保部门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4、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该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5、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或排放数量, 浓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之前十五天到原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限期治理项目或环保专项基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 向原予以注册的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6、排污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排放污染的情况进行自查,并把自查结果于同年二月底报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7、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指标的企业、 事业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时, 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指标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8、当排放单位申报数据与环境监测站核定的数据有矛盾时,以环境监测站核实的数据为准。
9、对不按规定申报的或漏报、虚报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九)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办事程序
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 由于我国环境污染尚未授于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 因此在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方面, 如果当事人不能配合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处罚决定,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只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1、环境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的一方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除了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外, 还可以依法实施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如依法征收排污费。 相对人对此不服的,也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如果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又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且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则环境行政机关不得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1)告知当事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2)填写《申请强制执行书》;
(3)递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凭证书一式5份;
(4)提交有关法律、法规文书以及有关材料的影印件一套;
(5)缴纳执行费。
(十)环境监测工作程序
1、上级下达年度监测工作任务或外单位(个人)委托监测任务;2、监测站下达年度监测工作计划,分解到各专业科室,委托任务随时下达;
3、技术人员经过省环保局统一考试,取得上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4、各专业科室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采样监测,认真填写现场采样记录,编写样品标签;
5、样品由专人负责进行登记,进入实验室后,办理样品交接手续,然后重新编号,再分发各分析人员;
6、监测分析前,由各分析人员检查仪器和样品,检查正常时方可进行分析;
7、监测分析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控制,确保监测分析质量;
8、分析结束后,由分析人员填写原始记录;
9、监测数据由各室主任进行复核,再由站质量监督员进行审核;
10、数据经复核、审核后填写监测报告和监测报表, 经站质量监督员审核后,由站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
11、监测报告一式三份,登记存档一份、上报一份、 发出一份。
(十一)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一、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实行环保预审制度
1、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2、环保部门参加厂址现场勘查;
3、环保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做为立项依据。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保实行分类管理原则:
建设单位按环保部门意见需要做环评报告的项目, 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大纲及报告书或报告表, 并报环保部门审批。
三、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工作
1、初步设计阶段的环保工作、审查具体的设计方案,及各项环保措施和投资概算;
2、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环保工作、审查落实有关环保工作的设计及投资;[page]
四、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以季报形式将环保工作进程上报环保部门;
2、环保部门检查环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及“三同时”落实工作。
五、试生产和竣工阶段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转申请报告;
2、委托监测站进行监测;
3、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交环保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附试运转监测报告;
4、建设单位根据环保部门在预验收中提出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预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十二)污染治理工程管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程序:
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污水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和闭路循环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饭店、宾馆污水处理设施等。
一、治理单位要向环保部门申报治理工程项目。
二、 治理单位要对治理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必要时环保部门参加现场勘察。
三、经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后,报环保部门审批。
四、环保部门检查环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 环保工作是否纳入计划及进度,对资金落实情况提出意见。
五、治理单位向主管单位、 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转申请报告。
六、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在批复中提出具体要求, 治理单位委托当地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做好试运转记录。
七、治理单位根据环保部门在预验收中提出的要求, 加以改进,预验收合格,方可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注:废汽、噪声、废渣治理项目均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