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海洋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14-04-29 14: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污染海洋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界存在不同认识,主要分歧在于违法性是否是污染海洋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是一个拥有广阔海域和广泛海上利益的国家,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依托领...

  污染海洋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界存在不同认识,主要分歧在于违法性是否是污染海洋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我国是一个拥有广阔海域和广泛海上利益的国家,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依托领域之一。但是由于人类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活动的增加,向海洋排放的废弃物和污染物大量增加,使海洋环境呈日趋恶化的趋势。近年来我国沿海赤潮频发,赤潮期间海水中溶解氧被大量浮游生物消耗,致使鱼、虾、贝、蟹类窒息死亡。据统计,由于污染,我国沿海已有75%的水域已难以从事海水养殖业。海洋环境污染,严重危害了海洋生物资源,也严重危害了人类的身体健康。保护海洋,防止沿海环境污染,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由于我国污染环境在什么条件下,污染者要承担民事责任,即污染海洋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造成污染者人数众多时,对于损害后果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立法上规定欠完善,理论研究也很少,因此,导致审判实践缺乏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有感于此,笔者仅就这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污染海洋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传统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目前在国内的通说为四要件说,即: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污染海洋环境作为环境污染中的一种,在民事责任的归类原则上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这在理论界,司法界均已达成共识。所谓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失,均应对已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污染海洋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不包含传统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一要件。目前对于对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二、环境污染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均有规定,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这条可以看出,我国《民法通则》对环境侵权的违法性规定是很明确的,相反对一般民事侵权在整个民法通则中都没有明确使用“违法”这一概念,而只能通过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包含违法性的要素。污染海洋环境是污染环境中的一种,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它当然适用。

  三、由于制定法在体系中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矛盾,因而也存在某项行为虽然形式上违法,但实质上不违法,以及实质上违法,而形式上却不违法的问题。对于前一种情况通常运用“违法性阻却事由”原则,就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予以解决;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则运用“下位阶价值不得抵触上位阶价值”的原则解决。①企业达标排放污水,造成他人损害,笔者认为就属于实质上违法,而形式上却不违法的情形。行政部门制定的排污标准,是行政法规,它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民法通则》。按排污标准排污,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一旦造成他人损害,则违反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当它与基本法和普通法保护环境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时,则应适用效力高的《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不承担责任的前提下,侵权人才享有免责的权力。没有法律上的免责事由,侵权人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排污企业达标排污造成受害人损害,在我国民法和环保方面的法律上均不作为免责的事由。

  五、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于排污人的排污行为导致的,而排污行为往往与生产活动紧密联系,排污者也是经济利益的获得者。作为侵权者和利益获得者不承担责任,反而让无辜的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这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违背的。

  综上污染海洋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应包含侵权行为的违法性。那种以排污不管是合法还是违法,造成损害后果均要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而否认污染海洋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包含违法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它割裂了法律之间的相互联系,忽略了不同法律价值及效力不同的法学基本理论。那么是否只要造成损害,排污者就要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这样也有违法律的立法目的,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向前发展,如果动辄就认定行为人违法,既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造成当事人权利的滥用。对于污染达到什么程度才能给予法律保护,应有一个标准,为解决这一问题,日本学者提出了“忍受限度”理论。依这种观点,如果损害的发生已超出了社会生活中一般人所能忍受的限度,则不论污染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预见的可能性,也不论污染行为人能否防止损害的发生,更不论其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均可直接责令污染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判断是否提出了一般人的忍受限度,要综合考虑受害人和污染者两方面的因素,例如:遭受损害的性质、程度、污染行为的社会评价,防止污染设施的状况等。②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和借鉴该理论,但应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确认“忍受限度”的程度。如果轻易认定超出了“忍受限度”,不利于经济发展。如果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后果,而认定在忍受限度内,则不利海洋环境的保护,不利于对排污者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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