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设计评优管理,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是指: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且已经编制完成,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开始实施的规划项目,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须实施50%以上。
第四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工作;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工作;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应遵循下列标准:
(一)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能保证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规划设计构思清晰,指导思想明确,规划布局科学合理,富有创新,做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规划设计成果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四)规划设计成果已实施,并已取得良好的效果;
(五)规划设计注意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第六条 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分为:省、市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三级。
省级城市规划设计评优,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城市规划设计评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评优由其自行组织。?ァ〉谄咛酢∈〖逗褪屑冻鞘泄婊?设计评优,一般每两年一次。省级评优时间应安排在评选当年的下半年;市级评选时间应安排在评选当年的上半年;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评选一般每年一次。
第八条 凡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按规定已交纳城市规划技术开发费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成果,均有资格参加城市规划设计评优。
第九条 城市规划设计评优申报材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规划设计评优项目申报表》;
(二)能全面反映规划设计项目内容计算机绘制的图纸;
(三)文本、缩图、说明书(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基础资料汇编;
(四)反映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现状和实施情况的文字说明及照片(一般不超过30张)或录像带、VCD光盘等(一般不超过15分钟);
(五)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的批准文件;
(六)其它能反映规划设计构思和内容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参加城市规划设计评优项目的技术人员不得超过7人,合作完成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不得超过10人。合作完成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应由为主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评选步骤采取由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的办法。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评选出的优秀城市规划设计项目,择优推荐参加市级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选出的优秀城市规划设计项目,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城市规划设计评优。
城市规划设计评优获得一等、二等奖的项目,方可推荐参加上一级城市规划设计评优。
第十二条 参加省级城市规划设计评优的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直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经所属部门同意,可直接申报;参加市级城市规划设计评优的项目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直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经所属部门同意,可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参加城市规划设计评优的项目,经审查其申报资格和材料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评优。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应组成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委员会,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组织评选。评优委员会必须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参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进行审查和评选。评选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得出获奖奖次。
第十五条 对城市规划设计评优中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在获奖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中贡献突出、表现优异的主要参加人,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凡获奖项目,其申报材料归档,不再退还。未获奖项目,自评选结果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其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自行领回,逾期不予保留。
第十七条 在评优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者,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对已被评为优秀城市规划设计的项目,取消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相应
山东省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设计评优管理,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是指: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且已经编制完成,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开始实施的规划项目,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须实施50%以上。
第四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工作;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工作;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应遵循下列标准:
(一)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能保证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规划设计构思清晰,指导思想明确,规划布局科学合理,富有创新,做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规划设计成果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四)规划设计成果已实施,并已取得良好的效果;[page]
(五)规划设计注意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第六条 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分为:省、市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三级。
省级城市规划设计评优,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城市规划设计评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评优由其自行组织。?ァ〉谄咛酢∈〖逗褪屑冻鞘泄婊?设计评优,一般每两年一次。省级评优时间应安排在评选当年的下半年;市级评选时间应安排在评选当年的上半年;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评选一般每年一次。
第八条 凡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按规定已交纳城市规划技术开发费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成果,均有资格参加城市规划设计评优。
第九条 城市规划设计评优申报材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规划设计评优项目申报表》;
(二)能全面反映规划设计项目内容计算机绘制的图纸;
(三)文本、缩图、说明书(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基础资料汇编;
(四)反映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现状和实施情况的文字说明及照片(一般不超过30张)或录像带、VCD光盘等(一般不超过15分钟);
(五)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的批准文件;
(六)其它能反映规划设计构思和内容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参加城市规划设计评优项目的技术人员不得超过7人,合作完成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不得超过10人。合作完成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应由为主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评选步骤采取由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的办法。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评选出的优秀城市规划设计项目,择优推荐参加市级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选出的优秀城市规划设计项目,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城市规划设计评优。
城市规划设计评优获得一等、二等奖的项目,方可推荐参加上一级城市规划设计评优。
第十二条 参加省级城市规划设计评优的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直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经所属部门同意,可直接申报;参加市级城市规划设计评优的项目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直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经所属部门同意,可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参加城市规划设计评优的项目,经审查其申报资格和材料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评优。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应组成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委员会,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组织评选。评优委员会必须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参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进行审查和评选。评选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得出获奖奖次。
第十五条 对城市规划设计评优中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在获奖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中贡献突出、表现优异的主要参加人,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凡获奖项目,其申报材料归档,不再退还。未获奖项目,自评选结果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其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自行领回,逾期不予保留。
第十七条 在评优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者,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对已被评为优秀城市规划设计的项目,取消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相应
山东省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办法的其他奖励。对弄虚作假参加评优的单位,六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评优的任何项目。
第十八条 凡未按本办法进行的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均属无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