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当时的青白江区环保局对川化股份公司实施的环境行政管理完全失效,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管理对象蔑视管理主体
川化股份公司对当时的青白江区环保局的行政管理表现出多方面的藐视性行为:一是藐视环境法律、法规。川化股份公司未按环保“三同时”要求报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违法投料生产,将产生的含有大量氨、氮的工艺冷凝液直接排入沱江支流毗河,且违法排放时间长达20天。二是藐视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即使在事故发生后,这家公司也未主动向辖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报告。三是蔑视政府的管理权威。在省、市环保局现场检查时,这家公司仍以假数据欺骗、隐瞒真实情况。
(二)管理主体放任管理对象的行为
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是行政机关的神圣责任,同时也是不可推卸的义务和必须完成的任务。在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中,当时的青白江区环保局对川化股份公司的环境监察管理,长期处于只收排污费的状态,而对其环保行为基本上放弃监管。
(三)管理主体公务人员渎职
行政伦理主要包括公务员行政心态、行政意志和行政职业道德准则。积极的行政伦理,可以提高行政活动的有效性;消极的行政伦理,可以导致行政活动的有效性降低甚至完全失效。
在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中,当时的青白江区环保局行政伦理失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有关人员失职。这家企业污染长达20余天。当时的青白江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在此过程中,没有对这家企业进行有效监管。二是有关人员渎职。接到群众举报后,当时的青白江区环保局一名分管领导仅指示环境监测人员“去监测一下”,对监测结果也未及时过问;接到检测值异常的报告后,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构成了严重的渎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