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修缮范围和标准

更新时间:2012-12-27 00: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为了掌握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充分发挥维修资金效益,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我们委托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现批准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所试行。1引言1.1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1.2本标准是以当

 为了掌握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充分发挥维修资金效益,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我们委托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现批准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所试行。



  1 引 言



  1.1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 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



  1.3.1 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



  1.3.2 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租金时;



  1.3.3 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施:



  1.4.1 当房屋租金过低时;



  1.4.2 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 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



  1.5.1 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



  1.5.2 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 修缮工程分类



  2.1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 翻修工程。



  2.2.1 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 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 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 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



  2.2.4.1 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 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 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 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 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 大修工程。



  2.3.1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 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2.3.3 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3.4 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2.4 中修工程



  2.4.1 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2.4.2 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2.4.3 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2.4.4 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2.5 小修工程



  2.5.1 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修工程。



  2.5.2 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时造价的1%以下。



  2.6 综合维修工程



  2.6.1 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为综合维修工程。



  2.6.2 综合维修工程一次费用应在该片(幢)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上。



  2.6.3 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6.4 综合维修的竣工面积数量在统计时进入大修工程。



  注:以上提及的“完好房屋”、“基本完好房屋”、“一般损坏房屋”、“严重损坏房”等,其概念区分,详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3 修缮范围



  3.1 房屋的修缮,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但是:



  3.1.1 用户因使用不当、超载或其它过失引起的损坏,应由用户负责赔修;



  3.1.2 用户因特殊需要对房屋或它的装修、设备进行增、搭、拆、扩、改时,必须报经营管理单位鉴定同意,除有单项协议专门规定者外,其费用由用户自理;



  3.1.3 因擅自在房基附近挖掘而引起的损坏,用户应负责修复。



  3.2 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道路及桥涵、房屋进户水电表之外的管道线路、燃气管道及灶具、城墙、危崖、滑坡、堡坎、人防设施等的修缮,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3.3 房屋修缮应注意做到:



  3.3.1 与抗震设防相结合。在抗震设防地区,凡房屋进行翻修、大修时,应尽可能按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鉴定加固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中修工程也要尽可能采取抗震加固构造措施。



  3.3.2 与白蚁防治相结合。在白蚁危害地区,各类修缮工程均应贯彻“以防为主,修治结合”的原则,做到看迹象、查蚁情、先防治、后修换。



  3.3.3 与预防火相结合。在大、中修时,对砖木结构以下的房屋应尽可能提高其关键部位的防火性能,在住户密集的院落,要尽可能留出适当通道或间距。



  3.3.4 与抗洪防风相结合。对经常受水淹的房屋,要采取根治措施;对经常发生山洪的地区,要采取防患措施;在易受暴、台风袭击的地区,要提高房屋的抗风能力。



  3.3.5 与防范雷击相结合。在易受雷击地区的房屋,要有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查修理。



  3.4 在确保居住安全及财力物力可能的条件下,应逐步改善居住条件。



  3.4.1 室内无窗或通风采光面积不足的,如条件允许,可新开或扩大原窗;住人假楼檐高太低的,可适当提高;住人阁楼,如条件允许,可新做气楼或新开窗子。



  3.4.2 无厨房的旧式住宅,如条件允许,大修时可重新合理安排其布局,分设厨房;其他用途的房屋改作住房时,可按居住用房的标准加以改造。



  3.4.3 三代同堂或大子女与父母同室居住的,可增设隔断;在隔断后,如影响采光通风的,可在适当部位增开窗子或天窗。



  3.4.4 对于无水、电的房屋,应有计划地逐步新装;对原水、电表容量不足的,可分户或增容;在条件允许时,可逐步做到供水到户。



  3.4.5 底层窗子或户室门的玻璃窗,可增设铁栅;原庭院无下水道的,如条件允许,可予增设。



  4 修缮标准



  4.1 按不同的结构、装修、设备条件,把房屋划分成一等和二等以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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