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更新时间:2017-02-09 11: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环境保护使我们进入了现代社会永恒不变的话题,对于环境保护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是如何的?下面找法小编跟大家一探究竟。

   一、什么叫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因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总体仍比较脆弱,生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二、我国首启生态红线战略,造成严重破坏将终身追责吗?

  1、因为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总体仍比较脆弱,雾霾、水污染、土壤等环境问题频发,生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该意见指出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即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2、除此之外,将根据评价结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并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履行好保护责任。

  三、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出明确的时间表是什么?

  明确了总体目标:2017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国家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四、《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有关信息点有哪些?

  1、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中强调: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即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立了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强化用途管制。

  3、在“明确划定范围”中指出:将识别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进行空间叠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强调要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地块,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和土地权属,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在勘界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该意见是我国首次开启生态保护红线战略,这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因为我国生态保护总体不足,很多地方雾霾等环境问题严重,维护生态安全就需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未来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将任重而道远。所以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形成一整套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措施,包括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建立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开展定期评价和考核、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这是该意见的重要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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