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更新时间:2013-01-1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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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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