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4-06-23 17: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

  (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 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个人独资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09885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材料
咨询工商管理部门。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
债务的处理要经过有关债权人的同意。
个人独资企业
债务的处理要经过有关债权人的同意。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个人独资企业
建议你把做账的写清你们的出资额和红利分配的相关证据拿住。 如有需要,可来电咨询!
如何投诉文具店啊
你好,可以具体描述一下案件事实吗?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专升本不按协议退款怎么办?
消费者在遇到退款问题时,可以选择和商家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报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因为我在法庭上起诉,法院也提起了诉讼,案件会被审理吗?这个管辖权有问题吗?
你好,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父亲在山上抓画眉鸟进了看守所四天了
你好,你有什么事需要解答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流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流程
个人独资企业法
自己的手机号能查询到家人嘛
你好,查不到的,你放心吧
自己的手机号可以查询到家人嘛
手机号与家庭信息的关联通常需通过运营商或相关平台,但这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查询。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通过官方渠道申请查询、咨询律师了解隐私保护
然后我交了888定金,他说交了以后不管什么事情都不能退,可是我现在不想要了怎么办
订金一般不可退。若对方违法可报警。如是民事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讼。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权。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