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有哪些?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享有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依法获得赔偿权。
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途径和形式主要包括:
1、选举、监督、罢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
2、以干部身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
3、通过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途径和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4、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
5、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6、参加妇女组织、工会、共青团等,参与民主管理活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妇女的政治权利被侵犯怎么办?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