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更新时间:2012-12-19 08: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学校保护的地位和作用学校保护,是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实施的专门保护。这里说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各种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工读学校,以及各种招

  一、学校保护的地位和作用

  学校保护,是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实施的专门保护。这里说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各种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工读学校,以及各种招收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文艺、体育学校等,甚至还包括一些举办少年班,对具有特殊天赋的未成年人进行高等教育的高等学校。此外,幼儿园也在学校保护的范畴之内。

  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的机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阵地。我们必须牢牢占领这块阵地,坚持不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教育,使他们既能掌握适应世界新技术革命的现代化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又能够自觉抵御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同时,学校也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未成年人有一半时间将在学校度过,因此,在这个领域中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权、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必要和有效的保护,对整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学校保护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

  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1.关于国家教育方针

  教育方针,是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实现该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根本指导思想和总的工作方向。教育方针是我们对未成年人实施学校保护的基本依据。要继续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这就是我们党和国家对新时期我国教育方针的表述。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这是规定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它既包括物质文明建设,又包括精神文明建设;既包括经济基础的建设,也包括上层建筑和思想意识形态的建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三大方面的建设。

  教育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途径。其中应包括教育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教育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相结合。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培养总目标。在这里,“建设者”和“接班人”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2.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是学校保护的重要任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这五个方面的教育,对于把他们培养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们应改革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加强音乐、美术等科目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及劳动观念、劳动技能的教育。[page]

  3.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我们通过对未成年人的社会生活指导,使他们提高对是非的辨别力和抵御不健康事物影响的免疫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自主自理能力,形成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提高他们社交能力,建立正常、健康的人际关系,积极地参加社会生活。

  青春期教育要以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为核心。通过教育,使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自身生理的发育变化,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修养,使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应当积极稳妥、严肃认真地开展青春期教育,要在师资、教材、教学条件等方面采取措施,使青春期教育健康稳步地开展。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仅体现在要使学生得以全面发展上,而且体现在要面向全体学生上。学校应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以保护这部分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使他们同其他未成年学生一样,健康地发展。

  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1.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进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适合于其身心发展的适当方式接受系统的学校教育、学前教育或其他教育培训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提高未成年人的素质,为投身国家建设,参与社会生活奠定基础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权。可以说,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对未成年人今后一生的发展,关系十分重大。

  2.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涉及国家、社会、学校及家庭等各个方面。其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在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中,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主要内容。由于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还很不健全,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具体制度、措施和程序还不够完善,因而要使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还需做不懈的努力。

  3.加强和完善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学校保护

  加强和完善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学校保护,对于有关学校和教职员来说,首先,对依法应当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青少年,以及其他符合入学条件应当招收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纳他们入学,不得将他们无理地拒之于校门之外。其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不得非法剥夺或侵害他们受教育的权利。第三,对中途辍学、逃学、旷课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其返校上学。第四,学校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学生滥收费用,影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行使。第五,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合理利用教学场地和设施,不得随意将校舍、场地、设施出租、出售或挪作他用,妨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此外,各级各类学校还应当端正办学思想,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学生素质教育,使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保护工作真正体现出来。[page]

  四、保护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人身权

  未成年人享有广泛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自由权的权利。在自由权中又包括人身自由、住宅自由、通信自由,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列为学校保护的重要内容。学校保护所涉及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与学校、幼儿园实施教育活动紧密相关联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健康权。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对未成年人实施人身权利保护的义务,是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而不是因为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就学或入园后而引起未成年人监护权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然转移到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身上。这种把学校保护的义务认定为监护权自然转移的观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1.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极易被忽视,少数学校的个别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儿童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现象屡有发生,有的甚至粗暴摧残,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树立尊重未成年学生和儿童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师生之间应当建立民主、平等、亲密的关系。《未成年人保护法》把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规定为教职员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律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保护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是学校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可能危及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组织未成年学生和儿童进行各种活动;在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应当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未成年学生和儿童适用的教学场地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应当合理科学地安排作息时间、学习任务,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做好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常见病、多发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五、工读学校保护

  我国的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帮助的半工半读学校。它是中等学校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形式之一。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读学校主要招收12周岁至17周岁的,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又不适宜在原学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工读学校的任务,是坚持“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的工读教育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的方针,把有违法或轻微犯罪的未成年学生教育、挽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并掌握一定生产劳动技术和职业技能的社会主义公民。[page]

  1.工读学校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应当把提高学生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作为一项基本任务来抓。另外,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是工读学校的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一定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使学生养成劳动习惯,并掌握一定的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为毕业后就业打下必要的基础。

  2.工读学生的学校保护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工读学校及其教职员在对待学生时,应当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要耐心、细致、有爱心,而不可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歧视、讽刺、厌弃他们。工读学生在工读学校学习时期,学校对考核合格者,应准予结业。工读学生毕业后,在升学、参军或劳动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应当受到同等待遇。

  六、幼儿教育保护

  1.幼儿教育保护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幼儿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幼儿园是实施保育、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属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幼儿教育保护工作,列入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范围。幼儿教育保护工作,对从小向儿童有目的地施加教育影响,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提高民族素质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幼儿教育保护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幼儿健康成长的要求,存在许多不足,我们有必要把幼儿教育保护工作纳入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轨道上来,保护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和谐地发展。

  2.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体智德和谐发展

  幼儿园的幼儿保护工作,应当把保育和教育结合起来,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为了保证儿童的身体健康,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则》的规定,切实搞好幼儿保育工作,促进儿童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的和谐发展。

  3.提高幼儿师资素质,适应幼儿保护工作的需要

  搞好幼儿教育保护工作涉及各方面的条件,其中关键在于提高幼儿保育教育师资的素质。这项工作,不仅要求从事幼儿保育、教育的人员应当具备合格的保育教育能力,而且要求他们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热爱幼儿保育教育工作,热爱幼儿。为了保证幼儿园工作人员的素质,各类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条件和要求聘用或任用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对其还应经常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从事幼儿保育教育工作的业务水平,以保护幼儿在幼儿园中得到良好的教育、照顾和保护,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page]

  注:该文为共青团中央2000年度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研究”的部分成果。原载《青少年法规解读》,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年版,主编:周振想;副主编:于凤菊、林维;撰编人(以姓氏笔划为序):于凤菊、林维、岳西宽、周振想、姜丽萍、徐章辉、潘度文。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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