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家庭的责任与面临的新问题

更新时间:2012-12-19 06: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全国人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在修订后的这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之相联系,家庭保护部分在原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关内容,赋予家庭新的责任,对于广大未成年人的父母来说,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需要认识和面对许多新的问

  全国人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在修订后的这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之相联系,“家庭保护”部分在原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关内容,赋予家庭新的责任,对于广大未成年人的父母来说,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需要认识和面对许多新的问题——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家庭保护的根本

  谈到孩子的权利,有的家长说:“小孩子有什么权利呀?还不是的听大人的!”也有的说:“现在的孩子就够难管了,再让他们知道自己有那么多的权利,更得跟家长顶牛了,我们当父母的怎么‘玩得转’呀!”事实上,父母为孩子所做的一切,无论是否自觉、是否自愿,无论能否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孩子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与维护。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贯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字里行间,在家庭保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在新增加的内容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就是站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立场上,对我国多少年来固有的“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材”观念的否定,是对父母凭借孩子对成年人在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依赖性,任意伤害孩子行为的限制;再比如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是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就是说父母应当把孩子作为独立的人,给孩子表达意愿和选择的权利,不能忽视孩子的需求,以自己的好恶决定孩子的事项。

  ★家庭保护突出的问题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目前家庭教育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越位”与“缺位”两种极端倾向。“越位”表现为“保护过度”,父母在孩子养育中包办、替代过多,许多孩子日常生活的事由父母代劳了,结果是弱化了孩子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事实上,如果站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立场上分析,这种表面上的“过度保护”所掩盖的是父母们对孩子权利的剥夺:孩子学习好是为了报答父母,孩子学琴、学画自己没有兴趣只是父母要求,以致一些长大成人的孩子找工作也依赖父母,找对象是为了让父母高兴……孩子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人,不能说不是家庭教育的最大失误。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监护责任缺失,父母不能很好地履行、甚至不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比如我国有2千多万父母进城务工的农村“留守儿童”、约100万城市流浪儿童,还有近年来不断增加的未成年犯罪人,这些孩子中的很多人生存条件得不到保障,感受不到父母亲情,他们的教育和发展存在许多障碍,基本权益受到侵害,这是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的失职,可是许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自身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这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新增加的内容。

  ★家庭保护的任务是保障孩子健康生存与全面发展

  许多家长热衷于抓孩子的学习,把家庭教育定位于“家庭学习”,孩子的学习成了家长与孩子互动的中心内容,父母把自身的角色定位为孩子“学习的拐杖”,而不是“做人的向导”,结果在孩子身上下的功夫越大,孩子身上的毛病越多。应当说,对孩子的只是传授主要是教师的职责,父母的根本任务是教孩子做人。父母对孩子成长的特殊作用,是学校老师、社会机构的任何人都无可替代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体现了家庭教育的基础性、潜移默化性和全面型性等特点。一个人出生后,受与生俱来的生理条件限制,不能独立生活,必须依赖他人的抚养、照顾、教育和监督,否则就不能保证生命的存活和健康成长。这个特点决定了具有育繁衍功能的家庭必然地承担起照顾和保护孩子的责任,这是普遍的规律,也是家庭最基本的和特有的功能。父母对孩子教育是融于日常生活之中的,在很大程度上靠的是自身的言行对孩子的影响。而这种教育和影响应当是全面的、广泛的,包括心理、行为、思想道德方方面面。

  ★创造良好环境是家庭保护的重要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这包括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环境、学习探索的环境、休闲娱乐环境和家庭成员和睦相处的人际环境,这些都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须的家庭条件。比如我们的一项研究表明,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不好的比例高出普通孩子好几倍,而家庭关系越是不好,离家出走的比例越大,频次越高。城市闲散未成年犯与父亲关系“很不好”而“经常”离家出走的占73%,与母亲关系“很不好”,“经常”离家出走的占69.6%。不良家庭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家庭在孩子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这种积极作用的减弱,又反过来使家庭关系状况更加糟糕。这种恶性循环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最近天津市家庭教育研究会对天津市区500余名未成年人父母的调查中,有63.3%的人承认夫妻之间曾经“当着孩子的面吵架”,只有37.7%的人表示“从没有过”这种情况。看来,为孩子创造良好、和睦的环境需要父母们付出极大的努力。

  ★父母的学习与教育是家庭保护的必要前提

  有人说当好父母不是靠学出来的,而是“悟”出来的。的确,有不少文盲父母培养了一个个高学历、有成就的孩子。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父母都能靠自己悟出教育孩子的真谛,学习一些科学的知识与方法,自觉地在教育孩子的实践中去感悟,可以少走弯路。事实上,当我们揭示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不尽如人意之处进行批评的同时也应当承认,父母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并非可以无师自通,在家庭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乏这方面的学习造成的,而靠自身的力量又难以解决,需要必要的指导。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必要性,确立了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地位,这是对未成年人有效实施家庭保护的必要前提。[page]

  就《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说,在我国已经实施了16年,最近又重新作了修订。天津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的调查显示,在500余名未成年人父母中,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了解全部内容”的只有13%,“了解一部分”的有47.2%,“只是听说过,但不了解具体内容”的有21.7%,另有18.2%无回答。表示根本不知道家庭保护内容的有29.5%。这一结果也反映出家庭教育指导中对监护人教育的缺陷。父母要通过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达到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家庭教育的方法和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能力的目的。这是父母作为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所具备的基本素质,直接关系到家庭保护的效果和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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