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在押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更新时间:2012-12-19 06: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它完善和健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维护和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但这部法律并未对如何保护在押妇女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我们在今后工作中需要进一

  摘  要: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它完善和健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维护和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但这部法律并未对如何保护在押妇女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我们在今后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因此,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使《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断完善,为保护在押妇女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近年来随着女性犯罪人数的日益增加,监管场所内在押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已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

  一、在押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十分重视,出台了多项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一部以我国宪法为依据,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专门法律。它通过协调性、强制性、补充性、程序性的规定,建立健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全面、系统、具体的实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押妇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也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各级监管机关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使在押妇女的诉讼权益、健康权益、人格权益等合法权益正在逐步得到保护。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法超期羁押。超期羁押不论对男犯人,还是对女犯人,都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侵害;二是个别羁押机关对在押妇女经期保护不够。在劳动强度或者经期卫生条件的提供等方面缺乏应有的保护;三是个别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对已经怀孕的在押妇女未按《看守所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即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予以保护;四是个别看守监管人员对在押妇女存在辱骂、虐待现象,如某看守所,对一闹监的在押妇女采取捆绑堵嘴等方法,致使该犯罪嫌疑人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上述问题虽然是极个别的现象,但它反映出我们的执法机关依法监管和依法保护在押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

  二、正确认识女性犯罪问题,依法保护在押妇女的合法权益

  女性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当前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低龄化,二是文化层次低,三是财产型犯罪居多。通过调查表明,东城区的女性犯罪年龄最小的只有十四岁;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1%);财产型犯罪成为女性犯罪的重要特点,它在在押犯罪女性中占总数的43%(其中盗窃占24%)。目前女性犯罪的这种趋势,主要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种种冲击和压力,使一部分女性在价值取向上陷入了误区,从而导致了女性犯罪的日趋复杂化。女性犯罪无论是对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抚养,还是对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社会稳定,都是一种巨大的冲击。鉴于上述女性犯罪的特点,在押犯罪女性已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而我们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研究还不甚深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我们研究女性犯罪,依法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由于在押女性的特殊身份、地位,决定了她应享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一些权益,如政治权利、财产权益和劳动权益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制约,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她们依法应当享有合法权益的权利。这就要求监管场所的干警在依法严格管理的同时,必须保障在押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对在押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几点尝试和建议

  (一)保障在押妇女的政治权利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妇女参政程度的高低,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妇女参政议政是保障妇女政治权利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这一点对在押妇女来说必定会受到不同程度地制约,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根据监管场所的特定条件,切实保障在押妇女的选举权和控告、申诉权。东城检察院驻所检察干警和看守所女管教为了落实好这项工作,在认真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提高自身认识的基础上,加强了对此法的宣传,使在押犯罪妇女增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同时能够正确地认识选举权和控告、申诉权。

  (二)尊重在押妇女的人格,保障在押妇女的特殊利益

  为了切实保障在押妇女的合法权益,监管干警不但要做到依法管理,而且还要尊重在押妇女的人格,不侮辱、不虐待、不打骂、不体罚。经常对她们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注重用党的政策感召她们,用干警的关怀感化她们,用道德情操陶冶她们,时刻注意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1、针对在押妇女的双重身份——既是在押人员,又是女性这一特点,管教干警们应在工作中以首先是作为妇女为出发点,结合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从一点一滴的琐事做起,尊重她们的人格,关心她们的生活。例如:根据女性特点,保证他们每天有足够的开水使用,每星期洗两次热水澡;平时保证她们吃饱,节假日尽可能改善伙食,保证她们吃好;对于女病犯,能够保证她们随时求医,按时用药。使在押妇女在这个特殊的大家庭中感受到温暖,从而调动她们认罪服法的积极性,保证监室秩序井然有序。

  2、对于已婚的女性,入所后最大的顾虑就是担心家庭破裂,因而丧失重新做人的勇气。在这种情况下的离婚案中,由于她们丧失了人身自由,因此,往往是被动的,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为了更好的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保障在押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这些方面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在押人员李某(因盗窃判刑一年半),在差五个月就要刑满释放的时候,其夫提出离婚的要求,这给李的思想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甚至产生了轻生的念头。驻所检察干警和主管管教了解情况后,多次做李某及其丈夫的思想工作,最后其夫答应等李刑满后再考虑此事。这样,李某不但能够继续安心改造,消除了不安定隐患,而且她在离婚这一问题上也不再是被动的了,其合法权益也相应地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3、不少在押妇女走上了犯罪道路与其缺乏法制观念,不能正确认识客观事物和正确评价自我,不能理智地调整自己的思想行为,不懂得怎样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根据这一特点,我们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开展帮教活动。例如:2002年“三八”妇女节,东检刑检部门的女干警与东城看守所的女管教在看守所联合召开部分在押妇女对“四自”精神理解的座谈会,鼓励在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重塑生活信心。参加座谈会的人员非常激动,她们表示今后一定要遵守法律,重新做人。总之,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在押犯罪妇女进行人生观、道德观、前途理想等方面的教育,目的是使他们逐步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page]

  (三)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在押妇女的法律意识

  2002年,东检院与东城分局首次联合举办了“留所服刑人员法律监规知识竞赛”。根据高检院监所厅下发的《被监管人员法律读本》,出题200问发给所有在押人员和留所服刑人员。在这次普法教育的高潮中,我院驻所检察干警和看守所女管教针对在押妇女的特点,在组织学习《被监管人员法律读本》的同时,重点加强了《婚姻法》、《民法》、《继承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教育。从更全面的角度帮助在押妇女认识法律,提高守法意识,明确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引导她们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解决家庭、邻里纠纷和生活中遇到的矛盾。

  四、为保护在押妇女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它完善和健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维护和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但这部法律并未对如何保护在押妇女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我们在今后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因此,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使《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断完善,为保护在押妇女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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