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专项政策落实情况调查

更新时间:2012-12-19 06: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全省第四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的部署,去年8至12月,省妇儿工委在广州、深圳、珠海等流动人口密集的9个市,对近两年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情况,组织

根据全省第四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的部署,去年8至12月,省妇儿工委在广州、深圳、珠海等流动人口密集的9个市,对近两年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情况,组织了专项督查与调研。


从调研的情况看,广东是全国农民工第一大省,在广东流动就业半年以上人员达2620万人,其中来自外省1900万人,约占全国跨省就业农民工总数的1/3,相当于长三角地区和渤海湾地区的总和。在这些农民工中,女性占55.5%,达1376万人,随之而来的流动儿童约250万人。面对这样一支庞大的流动妇女儿童队伍,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维护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摆在重要位置,兢兢业业、千方百计,克服种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强化对妇女儿童权益的管理服务职能,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模式。切实采取措施,把“外来员工合法权益保护工程” 纳入“十项民心工程”。着力建立权益保障长效机制。为外来女工提供就业服务,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工资增长、工伤保险“平安计划”和医疗保险制度。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三有四同”服务机制。在全省启动的“降消”项目以及儿童计划免疫惠及流动妇女儿童。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办学校为辅,努力解决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需求。建立人性化关爱流浪乞讨妇女儿童救助管理模式,严厉打击侵害流动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一切犯罪活动。流动妇女儿童在广东的生存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一、我省保障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主要措施和成效


(一)探索建立维护流动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强化管理服务职能,探索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制,“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保障有力、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1.建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和服务体系。首先,建立健全机构。目前,广州、佛山、中山已设立市一级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或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并落实了编制;东莞市流管办正在申报中。未在市一级设专门机构(办公室)的地市,都按要求成立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县、镇、街道相应成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构。流动人口较多的9个地级以上市都按规定比例配备管理人员。其次,创新管理服务模式。深圳市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功能包括劳动社保、计生、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内容;全省各地按照“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工作原则,对出租屋实行分类式管理。第三,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进行考评。


建立健全数据信息化管理制度。各地注重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数据管理,努力实现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山市早在2003年,由市妇儿工委牵头,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开展了16周岁以下儿童暂住随行卡登记工作;如今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江门、肇庆等地将16岁以下流动儿童纳入登记管理,较好掌握流动人口基数。全省各地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实现市、县联网和信息共享。


制定改善流动妇女儿童生存与发展环境新措施。不少地市采取新举措,创立外来工激励机制,如珠海、东莞、佛山等地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流动人员担任当地领导干部;广州、深圳等地选举产生了由外来人口担任的人大代表,增强流动人员的政治参与意识;东莞市将“外来工”改称为“新莞人”,激发他们与当地群众共建繁荣、共享成果的热情。


2.建立流动妇女儿童法律维护机制。各级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改善流动妇女儿童生存和发展状况、保障流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和长期目标。据不完全统计,两办文件下发以来,各地探索制定、修改或完善涉及流动妇女儿童利益的生育保险、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法规、政策超过70个。同时,各地以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等法规为重点,采用多种形式,对流动妇女儿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近两年,为流动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或服务达3万人次。


3.建立流浪乞讨妇女儿童社会救助制度。目前,全省建立救助管理站(所)62个,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19个。2005年至2007年救助流浪乞讨妇女39404人次,流浪儿童37348人次。在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采取“类学校教育”。建立和开通全国联网的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院和设有儿童部(区)的综合性福利院68间,集中供养弃婴弃童7744人。进入家庭寄养的孤残儿童有563名。


(二)维护流动妇女的劳动保障权益。


1.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流动妇女就业服务。打破“本地人员”与“流动人员”的身份界限,免费开放一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春节期间各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春风行动”、外来工免费招聘专场等,为包括妇女在内的流动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公共就业服务。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的社区就业岗位和统筹公益性就业岗位,全面拓宽妇女就业渠道。根据当地实际,从政策和资金上支持流动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2.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外来女工合法权益。一是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体系。先后颁布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广东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深圳市引入刑事打击手段,破获“恶意逃薪”案件一批,仅2001年至2005年,全市共追回欠薪12.9亿元。倡导工会代表外来女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包括女工特殊保护内容的集体合同或确定劳动合同条款。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出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等制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针对侵害外来女工劳动、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权益的突出问题,开展“劳动保障维权‘雷霆行动’”和“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专查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饮食服务业、加工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执法监察。


3.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惠及流动妇女儿童。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坚持把流动人员纳入参保对象,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外来女工参保人数稳步增加。特别是采取措施解决好流动妇女的生育保险待遇问题。外来务工人员和流动儿童的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


(三)维护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益。


1.坚持依法治教,规范服务管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努力解决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相继转发和颁发了有关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地在此基础上,制定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这些政策体现了四个基本明确:一是基本明确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应当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二是基本明确对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执行“一费制”的收费标准;三是基本明确流动人员在同一市(区)暂住5年以上,持有暂住证、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其子女入学享受与当地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四是基本明确流动人员子女在各地各校奖励、评优、参加各种竞赛等方面与本地学生同等待遇。


2.坚持“两个为主”,落实政府责任。一是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承担教育经费。各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把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统筹管理。基本实现了“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方针,努力扩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接收外来务工子女的数量和比例。二是发挥公办学校接收流动儿童就学的主渠道作用。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通过布局调整和资源重组,增加公办学校学位,满足不断增长的流动儿童入学需要。2007年,全省有50%流动儿童入读公办学校,其中韶关、江门、云浮、肇庆、梅州、佛山、茂名、清远和河源等9个地市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就读达70%以上。


3.大力扶持和规范民办学校发展,为流动儿童提供更多更好学位。各地在充分挖掘公办学校潜力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招收流动儿童的民办学校。2007年6月,省教育厅专门召开了全省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出台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提高民办中小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


4.开展力所能及救助活动,为流动儿童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各地通过采取捐资、捐物、补贴、减免或缓交书杂费等措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流动儿童入学,借助“希望工程”资助了一大批贫困学生。


(四)加强流动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1.以“降消”项目为抓手,保障流动妇女儿童享有同等卫生服务。如深圳市将“降消”项目工作纳入公共卫生范畴,每年由财政拨付经费。此外,各地加强基层医院的产科建设,两年多来,用于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设备配套资金2910万元,培训相关人员约3万人次,项目点的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生得到有效控制。


2.推进“三有四同”,保障计生服务延伸到流动人口。


省委、省政府坚持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全省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在人力、物力上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人口计生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机构理事、有人管事、有钱办事”作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基础性工作来抓,并始终坚持“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考核”的“四同”原则。目前我省已有11个地级以上市、76个县(市、区)设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全省平均每3000个流动人口就配备了一名计生管理人员。


(五)严厉打击侵害流动妇女儿童人身合法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1.以大要案件为重点,重拳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刑事犯罪。一是突出工作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积极采取措施,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儿童、家庭暴力等刑事犯罪,2005至2007年上半年,公安机关共立强奸案件6332宗,破案4719宗;共立拐卖人口案件433宗,破案313宗,解救妇女儿童570名,有力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二是广泛宣传发动,建立打拐防拐长效机制。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比较突出的情况,省公安厅于2005年10月出台了《广东省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规定(试行)》,对此类案件在接处警、立案、侦查、打击、防范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使打拐工作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充分利用国际资源,自2004年起启动“中国预防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拐卖女童和青年妇女项目” 以来,各地认真实施“防拐”项目,利用春运外来流动人口来粤高峰期,开展“春雨行动”,有效地引导外来务工女青年安全流动。三是认真受理、及时侦办家庭暴力案件,维护流动妇女合法权益。各地公安机关积极支持妇联在社区警务室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对家庭暴力案件,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依法予以处理。


2.大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严厉打击涉及流动妇女儿童各项违法犯罪。一是查处、打击操控儿童流浪乞讨专项行动。据统计,近两年来行动中各地共打掉拐骗、倒卖、残害儿童以及教唆、胁迫、操控未成年人犯罪团伙23个,破获案件8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7名,成功解救未成年人135名;清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2万多名,其中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935名。二是持续不断地扫除“黄赌毒”社会丑恶现象。近年来,省公安厅部署各地公安机关接连开展了多次扫除“黄赌毒”专项整治行动。2005至2007年上半年,全省共查处介绍容留卖淫嫖娼案件2416起,查处卖淫嫖娼人员3928人次,打掉卖淫团伙426个1974人,查处吸食注射毒品案件15万多起19万多人次。三是开展以出租屋为重点的治安整治工作。对流动人口聚居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烂尾楼、小旅店及工地等进行重点整治。


二、存在问题


1.现行管理服务部门的统筹协调和联动力度不够。建立在综治、公安、计生等部门的管理服务机构难以实现对流动妇女儿童的综合管理服务。流动妇女儿童的数据来源和数据统计口径未统一。流入地与流出地政府之间的合作机制未完善。现有的救助站和儿童福利院基础设施不完善,人员编制尤其是经费不足。


2.流动妇女面临的就业压力仍较大,侵害其劳动保障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区、行业对流动妇女仍存在就业歧视,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部分流动妇女职业技能水平低,就业竞争力不强;集体合同签订率仍较低,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超时加班加点、拖欠工资、不提供女职工劳动保护,不给女职工享受“四期”应有的待遇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流动就业妇女的生育保险参保率低。一些地方仍存在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3.流动儿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缺乏保障。一是现行的户籍制度及分税制财政体制不利于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按我国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体制,儿童的流出地没有相应的教育经费随之流转,其父母就业所在地政府也没有相应的教育经费预算,中央财政教育转移支付中也未安排流动儿童教育专项补助项目,让流入地政府有限财力来承担这部分儿童义务教育经费困难较大。二是流入地义务教育资源与流动儿童教育需求差距大。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城读书的流动儿童数量激增,到2007年底已达244万人,预计未来若干年内人数还会继续增加,这对地方财政、市政建设和管理,以及学校带来巨大压力。又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大,在校就读的流动儿童转出转入频繁,有的甚至擅自离校,给学校“防流控辍”工作和学籍管理造成了困难。三是民办学校管理尚不规范,隐患较多。一般民办学校都建在比较偏远、交通不便、卫生条件差的地方,校舍简陋,安全隐患较多。有的还靠租借废弃的厂房或仓库,其通风和防火设施缺乏;多数民办学校由于受资金制约,大多以聘请兼职教师为主,师资队伍不稳定。


4.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资源配置增长跟不上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我省流动人口总量庞大,人口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女性多于男性,并多数处于婚育旺盛期,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管理和服务机构、人员与实际需求矛盾较大,现行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仍以户籍人口比例配置,成为制约做好流动人口工作的“瓶颈”。


5.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还困难重重。一是法律依据滞后。现行的有关法律政策已不能适应流动人口的快速增长和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缺乏统一和权威的法律依据。二是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到位,经费保障不力。到目前为止,有专门设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构的只有部分市,多数的市均没设立,加之各地区普遍严重存在警力不足、经费缺口严重等现象,这些都制约着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三是部分群众防拐意识薄弱,致使拐卖妇女尤其是拐卖流动人口中的幼童案件仍然多发。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建议


党的十七大把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作为解决民生推进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我省的专项政策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对流动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


1.建立流动妇女儿童管理和服务的长效机制。把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卫生保健、文化教育、权益保障等纳入统一管理服务内容,促使管理服务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人性化。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有条件的市设立市一级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专门机构,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服务效能。将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纳入各职能部门管理工作的职责考核范围。进一步完善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体系。加快修改完善《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地方配套法规。健全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项基金,对发生重大疾病、遭受天灾人祸的特困流动妇女儿童进行援助。继续加大对流浪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和接送返乡力度,进一步做好弃婴弃童的收养工作。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福利机构建设。在“十一五”期间,各地级以上市都建成设施设备相对独立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确保人员编制和机构工作经费到位。重视流动妇女儿童的精神文化生活建设。着力丰富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培育地区整体文明风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数据信息化管理制度。政府加大投入,进一步开发分性别、年龄统计的流动人口数据管理软件系统,规范数据管理,为我省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信息。


2.拓宽流动妇女就业领域,继续完善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抓住《就业促进法》出台实施的有利契机,贯彻落实促进妇女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拓流动妇女的就业领域。加强流动妇女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继续加大社保费扩面征缴力度,切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外来女工的参保率。加快医疗保险改革步伐,切实解决流动妇女儿童就医问题。尽快制定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保障流动妇女生育保险权益。建立流转接续机制,推广省内流通的社会保障卡。修订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健全以劳动保障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切实维护流动妇女儿童的劳动保障权益。


3.充分整合教育资源,为流动儿童提供低廉质高的义务教育公共服务。一是建立流出地与流入地政府共同协作的工作制度。遵循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建议中央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从中央、省、市和县各级政府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中央和流入地省、市和县级政府合理分担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对流动儿童较多的地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划拨相应的教育经费。二是流入地政府要把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并从土地规划、建设税费减免、师资力量配置等方面予以支持。三是要将接收的流动儿童计入学校在校学生数,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并按学校实际在校学生数划拨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四是继续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和扶持力度,逐步提高流动儿童接受公办义务教育的比例。


4.完善基层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网络。加大妇幼保健和人口计生服务资源的投入,完善基层服务网络。启动第二轮“降消”项目,落实特困流动人口产时保健和住院分娩专项补助经费,提高流动人口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和降低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推动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统筹解决流动人口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问题。


5.加大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流动妇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活动。以加强对基层派出所的工作指导为重点,夯实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基础;以出租屋治安管理为重点,落实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措施。要进一步完善人口信息数据实时网络系统,建立网上通报协查平台。不断完善暂住证功能,使其在劳动就业、申领证照、出境旅游、开办企业、就医就学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活动;持续不断地开展打击“黄赌毒”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强迫、组织、容留妇女卖淫案件。各地及各相关部门仍需紧紧抓住每年春运期间流动人口来粤高峰,通过新闻媒体、张贴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规和政策,为流动妇女在广东就业、生活提供必要指引,增强其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本文系作者在全省流动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作的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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