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生育权-寻求法律帮助

更新时间:2012-12-19 06: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建议最近,我身边发生了一件与保护妇女生育权有关的事情。因此,我开始学习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的感觉是:它在尊重妇女人权方面有一个质的飞跃,这是我国提高广大公民人身权利的一个具体表现,尤其
 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建议

  最近,我身边发生了一件与保护妇女生育权有关的事情。因此,我开始学习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的感觉是:它在尊重妇女人权方面有一个质的飞跃,这是我国提高广大公民人身权利的一个具体表现,尤其是在提高妇女人权方面。但是,我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条文,例如,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我的建议是在第三句话后面再增加一句话:
  每个已婚而且未生育过的妇女有生育一胎子女的权力;
  这句话的增加将在法律上确保每个妇女的生育权,也避免了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不同理解。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采纳的话,将是尊重妇女人权方面的再一次飞跃。而且与我国目前的计划生育宏观政策不会产生任何矛盾。
  下面是一个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故事:
  湖北省的某男士,1999年前,结婚二次,生育二个孩子,离婚二次,二个孩子分别归前妻抚养,他按月支付抚养费。2001年再婚,妻子未生育过子女,但想生育一胎子女。如果参照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他的妻子是得不到生育指标的。
  第十五条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由此条文可以看出,它剥夺了一个已婚而且未生育过的妇女生育一胎子女的权力,这不能说不是对妇女生育权力的侵犯。如果从另一方面来看的话,该妇女的后半生由于没有生育子女,她的老年生活有可能很悲惨,因为她缺乏子女对母亲的亲情、照顾及赡养等,同时,也由于没有亲自当母亲而遗憾终身,非常不利于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增加一句“每个已婚而且未生育过的妇女有生育一胎子女的权力”后,将在法律上保护所有妇女的生育权,同时间接地解决部分老年妇女的赡养问题及生活问题等。
  我希望我的建议能够转到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部门,以便在下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参考。
  对于这个建议,有人提出了另一种观点:
  如果法律真按照这个建议所说的那样去改的话,每个已婚而且未生育过的妇女有生育一胎子女的权力,那么被保护的将不再是妇女儿童的权利及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而是那些就此条款而钻法律空子的不法人员。这些人将会为了个人的目的不断的离婚,再与未生育过的女子结婚,以达到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目的,那么保护每个妇女的合法生育权益就是一句空话,计划生育政策将成为一纸空文,社会道德也将得到败坏,我们将处于一个比较混乱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合法权益都将得不到保证。
  上述观点是从男人道德的角度来理解的。应该说是无可非议的。但是道德不等于法律,而且常常出现一些符合道德规范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事情,或者,符合法律要求但不符合道德规范的事情。例如:
   1、我国最新的《婚姻法》实施了“婚姻登记”由批准改为自愿;“婚前检查”由强制改为提倡。这种改进实现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尊重当事人个人意愿的目的。但是,此举的弊端是增加了近亲结婚、婴儿携带遗传病出生、降低人口质量以及提高离婚率的可能性。虽然有利有弊,但是,国家仍然坚持尊重人权应该摆在首位,于是,发布了相应的法律性文件。我认为,这是我国在努力提高中国公民人权的又一表现,也是我国法律向国际接轨的一个里程碑。
  这有点象符合法律要求但不符合道德规范的事情。
   2、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在2004年的一个节目中介绍了一个案例。
  贵州省的一个山区,一对青年男女上山谈恋爱,2小时后,女青年被杀害了,男青年未受伤,但身上有血。公安局毫无凝问将该男青年抓捕归案。经过刑侦和各种证据的分析,不能确定该男青年就是杀人凶手。于是,该男青年被释放回家。这个案件在当地山区引起了非常大的震动,老百姓都认为杀人凶手就是该男青年,而公安局则认为证据不足,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能无罪释放。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符合道德规范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例子。
   3、如果在将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增加一句话“每个已婚而且未生育过的妇女有生育一胎子女的权力”,将在法律上确保每个妇女的生育权,这将是尊重妇女人权方面的再一次飞跃。而且与我国目前的计划生育宏观政策不会产生任何矛盾。当然,不能排除个别男性公民利用法律的空子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就如同上面讲述的“婚姻登记”、“婚前检查”和“女青年被杀案”一样,有利有弊。哪个更重要呢?应该是尊重公民人权是最重要的。这是我国法律向国际接轨的大趋势!
  法制健全的国家将是一个强盛的国家,也是一个充分尊重人权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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