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工作中会牵涉哪些问题?

更新时间:2017-03-14 12: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女职工怀孕的,用人单位是不能开除女职工的,否则是违法的,需要给予赔偿。对此,女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一旦怀孕,会牵涉到哪些问题?

  我们都知道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法律的相关保护,但是就有一些不守法规的单位逼迫或诱导已怀孕的员工主动提出离职,那么女职工怀孕后,在工作中会牵涉到哪些问题呢?今天,找法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女职工怀孕后与单位签了待岗协议被开除怎么办?

  职工在怀孕期间,除非有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等法定原因,否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且不论所谓的待岗协议是否有效,就算是合法的,那么既然约定的时间到了,作为职工当然应该回去上班。

  职工可以通过快递寄一份书面的表示愿意上班的函,请公司安排适合的岗位,以免公司到时候说是职工旷工。

  二、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是什么?

  《女职工禁忌范围的规定》规定了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规定的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三、怀孕后公司故意为难怎么办?

  法律规定,女性在怀孕期间,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开除员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会通过为难员工的方式逼迫员工主动辞职。如果用人单位为难怀孕的员工,造成实质性的损失,则可以据此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四、合同终止后才发现早已怀孕,能回去上班或找公司赔钱吗?

  如果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已停止到公司工作,公司向职工发送的书面终止通知作出的也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综合一些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期满终止。

  如果职工主张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其告知过公司已怀孕,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且诊断证明显示职工确诊怀孕的时间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该主张是无效的。

  五、怀孕与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有哪些?

  1、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发现怀孕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职工如果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非公司主动对其劳动关系作出处理。即使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自职工提出辞职申请30天期满后解除。公司因职工辞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过错。所以,职工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必须征得公司同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依据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医疗期届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经济性裁员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但对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并不禁止。如果职工与公司经过一个多月的协商,签署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且其应当知道协商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至于合同解除后发现怀孕系对自身客观情况判断有误。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对其怀孕并不知情。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成立。所以能否在怀孕后能否要求回复劳动关系还是要征得公司的同意。

  2、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续签,合同终止后发现怀孕,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吗?

  如果职工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时,该职工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并于终止劳动合同之前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公司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检查才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一个半月。这种情况下,该职工能否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是劳动合同延续的法定事由,在女职工三期内,如果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因此,职工只要能够证明其怀孕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续签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职工也应将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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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同期内,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某科技公司进行改革,开拓了新的业务,各部门之间也进行了相应调整。面对新的业务,周小姐觉得难以应付,其所在部门经理也感觉到这一点,经公司领导商榷后,让周小姐参加一个月公司相关业务的培训。培训后,周小姐还是不能掌控大局,公司也给周小姐调整了工作岗位。几经周折,周小姐仍不能胜任。一周过后,公司以周小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周小姐去医院检查身体,发现自己已怀孕2个月。得知该情况后,考虑到自己目前状况去找工作比较难,于是周小姐回去找公司领导,要求撤销解除合同的决定。公司认为已经与周小姐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同意撤销解除合同的决定。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依据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医疗期届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经济性裁员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周小姐虽然是在解除合同后才发现自己怀孕的,但她已经怀孕2个月。理论上,女员工只要是在合同存续期间怀孕,就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的规定,所以,只要周小姐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公司就应依照法律规定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其以周小姐与公司已没有劳动关系为由不同意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错误的。

  4、温馨提示

  有生育计划的女员工发现怀孕本应是一件高兴事。但如果因为没有及时发现,与公司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即使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恢复劳动关系,也必将伤神耗力。因此,邓律师在此温馨提示:

  如有生育宝宝的计划,且遇到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妨先到医院做个检查,确定是否已怀孕,再根据自身的身体情况作出决定。

  用人单位在与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主动排查这个问题,确认女员工是否在三期内,以免造成违法解除。

  劳动法律法规对“三期”女员工实行特殊保护,但这种保护并非绝对保护。如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用人单位仍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六、怀孕女职工有哪些的法律权利:

  (一)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一旦发现女职工怀孕,便以种种理由予以辞退或解聘,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几年内不得怀孕,甚至是不能谈恋爱和结婚。前几年就发生了一起大学毕业生被国家商务部录用,这位女大学生在毕业后即结婚并怀孕,商务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将这位已经被录取的大学毕业生予以辞退,由此发生了影响全国的劳动争议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一切雇佣人员的单位。怀孕的女职工不仅在劳动合同的聘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也有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12条就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 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二)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即怀孕后被要求加班,怎么办?)

  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有妇女的身影,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例如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怀孕的妇女在后期,就不适合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 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工等工作岗位的,更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

  如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9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2、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3、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 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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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怀孕的准妈妈们总是对未来的宝宝充满憧憬,希望自己生一个健康、活泼、聪明的小宝宝,从怀孕起,就时刻关注宝宝的生长发育,时常到医院进行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四)怀孕妇女的休息权: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 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怀孕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而终止妊娠,享有终止妊娠后的休息权。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生育保险:

  在职员工都会缴纳生育保险,用于报销您在怀孕期间和生产期间的检查,分娩,手术费用,以及产假128天的津贴支付。但是有一个前提,生育保险必须是生产前连续一年或者10个月参保缴纳至生产的当月,才能享受保险待遇。如果中间中断了,或者生产的时候还未连续交够10个月,那么是没有办法报销的。因此如果职工在孕期主动离职了,也就意味着职工的生育保险没办法享受了。会损失多少钱呢?

  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有四项:

  (1)产前检查费;(2)生育医疗费;(3)生育津贴;(4)计划生育手术费;一般大部分用到的都是前三项的报销。

  以天津为例,产前检查报销1100,生育医疗费,自然分娩3000剖腹产报销3600,生育津贴,就是职工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日标准×享受天数,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基数(孩子出生当年)÷30.4计算。比如职工产假128天,参保的工资基数是4000,那么生育津贴,就是4000/30.4*128=16842.1, 如果职工所在的单位有给职工上商业保险,那么职工还可以二次报销生产医疗费用。这些待遇享受的前提,都是必须是在职员工,保险未中断!

  八、综上,了解国家法律关于女职工孕期的相关法规规定。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61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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