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垄断行为?

更新时间:2016-10-17 22: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垄断是指经营者为了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经济地位,通过行使违反竞争法规定得行为来达到目的一种方式。

  那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几种?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下面为你解答。

  一、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二、经营者垄断的豁免情形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定正当性,这些协协则不受反垄断法禁止。所谓法定正当性,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具有法定正当性的情形有: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1)~(5)种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才能够满足法定正当性要求。

  三、经营者垄断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3、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经营者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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