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性交易行为的主体是一般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必须达到使消费者误认的程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欺骗性交易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一、欺骗性交易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同时,对于商标法、产品质量法不能规制的欺骗性交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作了相应的处理性规定。
(二)商标法、刑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1、商标法第53条: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
2、商标法第56条: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侵权所得或被侵权的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3、商标法第54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产品质量法第53条:经营者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欺骗性交易行为具有怎样的特征?
第一,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的手段,使用具有欺骗性的商品标志,故意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最常用的商品标志是商标,其他商品标志包括包装、装潢、商品特有的名称、企业的名称、质量标志、产地标志等。
第二,该行为的实质是盗用了其它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通过诚实经营创造出来的具有特殊价值的财产,是经营者争取市场竞争的有利优势,它一般通过商品标志表现出来。并且,它能够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市场竞争中,总有不法经营者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牟取不法利益。
第三,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仅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利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且往往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也会对社会经济造成严重损害。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欺骗性交易的行政处罚有哪些的内容。生产经营竞争是以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为基础的,欺骗性交易行为不仅对经济活动造成危害,而且其经销过程中往往采取回扣、行贿等手段,败坏了党风社风,为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提供温床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