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而言,我国只有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一个条例,它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社会组织为维护环境利益和公共利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其它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这样的规定,虽然讨论的声音很多,但是可惜都未能付诸立法实践,比如说,前面提到的江伟教授起草的专家意见稿力主将公益诉讼纳入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中去,但最终未被采纳。
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马怀德教授提交的专家意见稿也提到了这个议题,而且对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还是比较详细的,尽管新法尚未出台,但建议能否被采纳也是一个未知之数。每年两会时,都有代表提出过有关公益诉讼的立法提案或议案,但最终结果也都是无疾而终。地方立法方面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因此,这是需要一个过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