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第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来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们走进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的地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举行了一场知识产权法官与高新技术企业家面对面的座谈会,向包括联想集团、用友软件公司、中软公司在内的近三十">

解析高新技术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及对策

更新时间:2011-04-02 11: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style="margin-bottom:6px;">随着第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来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们走进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的地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举行了一场知识产权法官与高新技术企业家面对面的座谈会,向包括联想集团、用友软件公司、中软公司在内的近三十
style=" margin-bottom:6px;">

随着第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来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们走进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的地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举行了一场“知识产权法官与高新技术企业家面对面”的座谈会,向包括联想集团、用友软件公司、中软公司在内的近三十家高新技术企业家和十余名“技术经纪人”讲解了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及防范对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带领三名主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资深法官回答了在场观众的提问。宿迟副院长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贬损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用虚假的宣传或说法,损害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损人利己”;二是混淆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一些旨在使消费者对该经营者与其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搭便车”;三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在经营过程中,非法窃取、使用或者批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其持有人的重要无形资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目的在于“不劳而获”。

法官们建议中关村的高新技术企业家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司法救济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在民事救济途径上,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等措施。在实体处理上,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故意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还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法官们向在场的企业家和技术人员介绍了一些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例,并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接受了在场高新技术企业家和技术经纪人的咨询。中关村的企业家们最关注的话题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问题,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链接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等。中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徐副总经理就是有备而来,他多次举手提问,问及软件侵权纠纷中被告的责任问题,驰名商品与驰名商标的关系问题,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问题等。一中院知识产权法官的解答不仅介绍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知识及技巧,更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副院长讲话:

诚信为本 正当经营 有序竞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宿迟

(2004年4月27日)

各位嘉宾、各位网友:

上午好!

我 们刚刚度过第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共同举办活动,宣讲知识产权法律,以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增强核心竞争力。

本次活动的主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由我作个概括性介绍;此后,我们将把时间留给现场嘉宾及网友们,欢迎大家就此交流或提问。

我的发言主题是“诚信为本,正当经营,有序竞争”,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一、诚信为本

诚信,是诚实信用的简称。所谓诚实,是指言行与内心一致,不虚假;信用,是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

诚信原则,本属道德规范。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中,该原则不但已从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而且已成为君临全法域的帝王条款。这是由于市场经济的特性所决定的。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主体若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不断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市场主体所从事的竞争,也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竞争。诚信是对市场竞争主体的最低要求。

诚 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及法律原则,要求所有的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或竞争行为,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护市场道德秩序。

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信也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几乎都是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作为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亦明确规定诚信是该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所有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该原则。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凡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及相关国际公约所普遍认可的原则,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项明文规定, “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诚信是每个市场主体的经营之本,也是其判定其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一把标尺。

二、正当经营

市场主体应当通过正当经营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正当经营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 合法

对此要件须强调两点:(1)此处的法是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不违法是指不违背强制性的、禁止性的规定。换言之,凡不违反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均属合法。

(2)经营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在经营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及侵权行为,均属违法,实质上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此处的权利,指的是私权,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知识产权主要内容是财产权,也含有一部分人身权。

2、 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等内容。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又一项基本原则。此原则的目的在于,对于某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法律又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时,国家可依据该原则直接予以干预。例如,前一段时间媒体上所报道的“人体宴”、“女体宴”,在我国现行法上没有明文禁止,但国家可依此经营行为有违一般道德观念为由,而明令予以禁止。

3、 不违反诚信原则

这一点刚才已经提及,在此不再赘述。

三、有序竞争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但其绝不是无限度的。此种限度,一方面是要求市场主体要遵守诚信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禁止妨碍正当竞争的行为。例如,公用企业,即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妨碍正当竞争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不正当竞争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违反诚信原则的竞争行为,二是违法垄断行为。我们今天的讨论主要是针对第一种情形,即违背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皆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狭义上讲,特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各种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有多种,可归纳为如下三个类型:[page]

1、贬损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用虚假的宣传或说法,损害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损人利己”;

2、混淆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一些旨在使消费者对该经营者与其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搭便车”;

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在经营过程中,非法窃取、使用或者批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其持有人的重要无形资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目的在于“不劳而获”。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且也会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冲击商业道德及交易惯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及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利益。因此,法律要鼓励有序竞争而禁止无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权利受到侵害如何寻求司法救济

正当经营、有序竞争,是每个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称之为正当竞争权。当此种权利受到侵害时,该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通常情况下,其可获得如下两种救济:

1、 民事救济

(1)从程序上讲,权利人向法院的起诉首先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受理条件,即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从程序上,权利人能够获得的救济包括:

A、证据保全,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甚至在起诉前,申请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提取、查封或扣押;

B、财产保全,即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当事人可在起诉前或者案件受理后申请法院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C、临时禁令即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停止某种行为将对权利人造成难易弥补损害的,经权利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在权利人起诉前或者在案件受理后,可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或被告立即停止某种行为。在权利人起诉前,法院作出的裁定,我们称之为诉前禁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作出的裁定,称之为诉中禁令。诉中禁令,从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某种行为的角度而言,等同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2)实体救济

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实体裁决时,权利人一般可以获得如下救济:

A、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相当于国外法上的永久性禁令;被告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若有违反,将受到制裁,包括刑事制裁;

B、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C、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的诉讼支出,如原告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等。

2、 刑事救济

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故意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权利人寻求刑事救济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另外,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权利人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多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依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量刑幅度将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其他侵害知识产权罪的量刑尺度,见附录)

3、 实践中寻求救济的难点问题

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存在一些难点问题,主要包括:

(1) 证据问题

在取证方面,权利人有时会遇到一定的困难,例如,在互联网上竞争对手对权利人进行诋毁的证据,稍纵即逝,不易获取;再如,对于竞争对手窃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取证也较困难。对于前者,权利人可请求公证机关对网上相关内容进行保全;对于后者,权利人可请求法院进行诉前或诉中的证据保全,为纠纷的解决打好证据基础。

(2) 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乃至于整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赔偿数额的确定通常有以下方法: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非法利益、参照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定额赔偿或者法定赔偿。但在实践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常常难以计算,被侵害的知识产权又未许可他人使用过,因此,如何确定一个能够合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的赔偿额,常为诉讼中的难点。法院常常根据定额赔偿或者法定赔偿的原则,在50万元以内确定赔偿数额。在此情形下,被侵害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包括研发费用、被告侵权持续的时间、后果等情节,是法院酌定赔偿额时所考虑的因素,因此原告应向法院提供此方面的证据。

若权利人欲以被告的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可在诉前或诉中,请求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财务帐册进行保全。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反垄断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01816
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不正当竞争认定复杂,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关于不正当竞争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两年内,是可以起诉 .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论文
户口已经注销,但是护照能否在有效期内出境
什么原因注销户口呢?应该可以出境!
如何解封腾讯未成年退款后的游戏账号?
您好提供证据及时申请退款即可
学生犯错,学校为学生停课合理?
处罚需要符合校规。如有异议,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朋友到分期乐借钱,请问分期乐合法吗?
根据具体借款时间,利息计算
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定制定期存款有保障吗?
你好,可以和当地银行沟通了解
上法庭要多少钱?是义乌人吗?
你好!具体是什么事情呢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