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金融领域须考虑实际情况
更新时间:2010-04-04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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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广网8月5日消息《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于2008年8月4日起施行。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规定》,经营者集
中广网8月5日消息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于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规定》指出,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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