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引入竞争机制的途径

更新时间:2010-01-20 20: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用企业引入竞争机制的途径(一)放宽市场准入,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今后,对电信、电力、自来水等行业,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完善改革措施,重点是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放宽市场准入意味着允许新

  公用企业引入竞争机制的途径

  (一)放宽市场准入,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今后,对电信、电力、自来水等行业,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完善改革措施,重点是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放宽市场准入意味着允许新的市场主体特别是非国有市场主体进入本行业,参与市场竞争,而不是只限于在原有企业“分拆”之后的企业之间开展竞争。也就是说,要让原来的企业受到新进入本行业的市场主体竞争的压力,以利于提高效率,改善服务。推行多元持股有助于垄断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化制度。电信等行业分拆后组建了一些国有独资公司,未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很难形成规范的现代公司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只有推行多元持股,真正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需要国家控股的也尽量实行相对控股,才能有效推进规范的股份制改革,才能逐步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提高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要加快推进铁道、邮政和城市公用事业等的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铁道、邮政和许多城市公用事业,至今仍然是垄断的市场结构,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相结合,尚未进行实质性的体制改革,传统国有企业效率低、浪费大、服务差的毛病突出。

  (二)加强公用企业引进竞争机制的立法

  反对公用企业等垄断性行业的垄断,促使公用企业健康发展并带动整个经济、社会不断提升档次,关键要在其中适当地、尽可能引进竞争机制,以收釜底抽薪之功效。由于“反垄断法”的功能是对市场主体一般地反限制竞争的法,其调整对象无非为联合行为、结合行为、滥用优势和市场结构控制,对于公用企业的垄断无规范作用。只能靠“反垄断法”的特别法来规范,即调整相关公用企业的法如电信法、邮政法、电力法、铁路法等。因此,对公用企业实施反垄断或引进竞争机制,从根本上说要在有关公用企业的专门立法上做文章。

  公用企业多种多样,所处领域性质各异。如何引进竞争机制,只有一般的原理,没有划一的模式和措施。一般而言,在公用企业中引进竞争机制,并非像餐饮业、服装业等那样放开竞争,而要精心设计一种实行特许经营、市场准入控制和恰当监管下的合理的市场结构。这就需要对公用企业专门立法。在相关专门法中,首要考虑的是某公用企业放开竞争的程度和如何放开竞争,其不同业务或领域的放开程度也不尽一致。如法定专营以外的邮递业务、电信设备生产、发电、出租车等,原则上可以放开,只需制定一般市场准入条件即可,符合条件的均可进入。对需要特许控制的,在于确定究竟特许几家企业来经营?这对不同的公用事业也不能一概而论,一般也不应规定具体的企业数量,而应兼顾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要求,授权主管部门根据竞争状况(如价格和成本变动情况)和消费者权益满足程度来发牌。[page]

  相关法中另一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则是具体管制,它与公用企业领域的竞争和反垄断是紧密相联系的。诸如特许的基本条件、期限,资费的管制;竞争条件下电信的互联互通和普遍服务问题;禁止网络和基础设施垄断经营者的掠夺和“卡脖子”等行为;特定经营组织或管制机构及其治理;有关进入、退出的具体要求和监管等,这些需要在具体的公用企业法中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定。

  在我国的普通竞争法中,对公用企业的限制行为和垄断行为也有为数不多的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国家工商局还制定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以上规定加以细化,明确、具体规定了禁止公用企业实施的六种限制竞争行为。当然,这只是应急措施,公用企业可能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远不止这些,系统全面的规定尚待“反垄断法”的出台。但是,公用企业一般不得豁免反垄断这一点,应当是很明确的了。

  (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自然垄断行业只有通过竞争,才能打破一家独大的局面。我国电信市场由原来的中国电信一家独占到六大并存。经过拆分整合,现在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六家公司来运营。初步构造出电信市场分层竞争的格局,在此基础上,应允许其相互进入对方领域,发展为相互竞争的数家综合性电信公司;电力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若干跨地区的小区域电力市场,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健全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铁路实行网运分离,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

  (四)加大市场执法力度

  整顿和规范涉及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秩序,应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例如,在特定市场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企业生产的商品;以不正当的或歧视性的质检、准销证、前置审批、加收费用等方式,限制竞争企业产品的销售;以限定或变相限定的方式,要求消费者只能接受其指定企业提供的服务等。通过消除分割、封锁市场的行政壁垒,严厉查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价格真正成为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信号,以尽快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page]

  在垄断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打破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六个行业的自然垄断,引入社会资本进行竞争。上述行业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合理、科学地引入竞争机制,则可以加快行业的发展和运行效率,并最终使社会公众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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