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不能专捏“软柿子”

更新时间:2010-01-20 22: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9月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截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各方意见反馈活跃,出现了一边倒似的担忧:石油、电信、铁路、邮政、供电、供水、公交等行业,是否会超越于反价格垄断法规之上,成为刀枪不入的特殊行业?■背景意见征求各方响

  9月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截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各方意见反馈活跃,出现了“一边倒”似的担忧:石油、电信、铁路、邮政、供电、供水、公交等行业,是否会超越于反价格垄断法规之上,成为“刀枪不入”的特殊行业?

  ■背景

  意见征求各方响应专

  家热议

  国家发改委8月12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涉及中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到9月6日。对该征求意见稿的具体细化内容和对市场、产业的影响,不少专家学者都表现出高度的关注。他们认为,反价格垄断落实才是关键。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介绍,截止到9月1日,各地方各部门反馈、响应的意见一共是63万多件。虽然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还没有公布公众最关心的是哪些方面的意见,但是我们从互联网上一些网友的留言或者媒体的报道来看,热点主要集中在垄断行业的垄断行为是否能得到遏制以及执行法规的贯彻力度上是否能得到保证。

  ■热点

  成品油市场不适用反价格垄断?

  石油行业是这次征求意见中被提及最多的行业之一,由于竞争主体较少、行业利润较高,石油行业一直被诟病为垄断性行业。“对于石油行业,应该说缺少竞争主体,市场竞争不充分。”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秀成表示,征求意见稿应该主要适用于市场化比较充分的行业。

  中国石油大学石油专家庞昌伟教授:“应该说,这一政策是国家《反垄断法》出台后的实施细则,它对包括两大集团在内的所有国企巨头都是有约束力的,对成品油市场以及电信等其他各类市场也都会有影响。”他认为,两大集团联手推价未必会有,因为两大集团自从分家后很少在一起讨论市场策略,至于双方相互约定推价更无可能。“这还是一种市场错觉。”

  中国价格学会副会长、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原司长戴冠来:如果两大集团串通起来,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一致维持浮动区间内的某一价格,自然就触犯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因为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正是三种主要价格垄断行为之一。“最近有一种说法———成品油市场不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我不赞成,”戴冠来说,“从《反垄断法》的规定来看,政府制定的价格是否在其调整范围内,法律本身并未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成品油这样的市场就不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page]

  能否打破行业组织垄断?

  2007年的“方便面事件”(编者注:2007年,方便面中国分会组织、策划、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致使部分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让不少人记忆犹新,事实上,行业协会能随意控制价格的底气主要来自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文规定,禁止行业协会从事制定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以及召集本行业的经营者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此外,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也是不允许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教授薛克鹏认为,《反价格垄断规定》对“行业价格垄断”做出针对性约束,对于那些只讲“抱团”、却不知在法律框架内主张权利的行业协会来说,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巧合的是,在此次《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的第二天,国家发改委就公布了2009年上半年全国价格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位居价格违法案件数量排名前五位的是: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教育收费、交通运输价格、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物业管理收费。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显示了对破除价格垄断的决心。但最受消费者关注的天然气、自来水、电力、成品油、航空等垄断行业却无一上榜。同样,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与提高消费者福利为宗旨的《反垄断法》实施一年以来,也未见任何一家垄断央企因垄断问题而被查处。

  把所有的操作都量化有难度

  《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些概念比较模糊的字眼,比如“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该产品的成本,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过低……”

  对此,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确实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在正式的规定里肯定会有一些修改,但现在的问题是,要把所有的操作都量化也是很困难的,各行各业的价格情况是不一样的,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好定量。打个比方说,过去国家有一个制止暴利的规定,但是各行各业超过多少算是暴利?这个并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另外,这些“明显高于”、“明显过低”的词语也不是现在才有,从上世纪90年代它就是一个难题。国家发改委曾经想让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但是各地都定不出来。在我们的《反垄断法》里也有“过高”、“过低”这样的词语。发改委有关部门表示,这正是细则细化的难点。

[page]

  ■观点1

  作用不应高估

  对于此次《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院法律室主任,中国对外经贸白皮书主编何茂春表示,“这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是因为某些事件推出,更没有与现实背景相联系的意义。据我所知,征求意见几年前就开始讨论了。”

  何茂春说,《反垄断法》是一个法律体系,本身包括市场、价格、资源等等方面,需要很多法律配套,此次起草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应该说是对前者的细化和配套。“还有很多实施细则尚未推出。”“很多企业究竟是不是垄断,应该有法律的标准,有经济学上最基本的推算。现在我们判断某个行业是否垄断的界定还比较模糊,只能说某些行业有垄断嫌疑,但是造成极大的社会竞争不公平却存在,要由相关的法律来调整。”何茂春说。

  社科院工经所企业制度室研究员余菁表示,“以前出现的方便面企业集体涨价,最后没有用法律来判定,而是通过协商或者说是相关部门的行政干预来瓦解涨价联盟,因为我们没有适用的法律。”“在没有新的指导意见出来之前,恐怕之前的垄断行为很难准确地去定性,有了对书面、口头等形式的针对性,就可以直接套用,”余菁说,“《意见稿》针对性更强,肯定对市场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鉴于目前的市场环境,也不用太高估。”

  ■观点2

  真正会被捏的仍将只是“软柿子”

  《钱江晚报》载文指出,国家发改委可能没料到,一部《反价格垄断规定》,非但没听见多少叫好声,反而激起一片担忧声。担忧确实不无道理,因为按照这部《反价格垄断规定》的思路,石油、电信之流们很难被制约,真正会被捏的仍将只是些“软柿子”。《反价格垄断规定》刚征求意见,人家“油老大”马上跳出来说话:“成品油市场不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那口气透着十足的理直气壮,因为“成品油价格是国家制定的”。“油老大”如此,“电老大”、“铁老大”、“水老大”等等,哪一个“老大”眼里揉得了沙子?谁敢真的在这些“太岁”头上动土,去捏这些“硬柿子”?还不是顶多意思一下了事?就算碰上个硬茬,真举个反价格垄断规定来找茬儿,这些“老大”们随口就能抬出一千个理由,把不知所谓的国计民生当护身符,把不知真假的亏损当挡箭牌,总能让对方噎得不能多吭一声。[page]

  其实,早在《反价格垄断规定》出台之前,类似的工作也一直在开展。只不过,我们所看到的一些著名的例子,统统不过是些“软柿子”,比如全国的方便面企业、兰州的牛肉拉面店、外来的洋奶粉等等。有报道称,2008年通胀的背景下,各省市查处几十起价格垄断案件,涉及洗浴、洗车、理发、餐饮、车辆修理等多个行业———这么一说也怪可怜的,其中哪一个行业能被尊称为“老大”,还不是一群“小混混”?

  为长远计,反价格垄断立法不能专捏“软柿子”,还该动些脑子戳一戳“油老大”们。

  ■观点3

  希望反价格垄断规定是全覆盖的

  《每日经济新闻》提出,对于公众而言,最希望这样的反价格垄断规定是全覆盖的,不存在免责性的特权空间。尤其是“反”那些具有“官商”性质的垄断行业,譬如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供油、公交等行业。这些行业弥漫着垄断的魅影,其提供的产品价格攸关百姓生活,为民生至为关注。至于市场消费领域的其他产品价格,也许存在着垄断性,但起码公众可以和供应方进行某种程度的谈价论价,享有利益自主的谈判权。

  所以,一些行业自发组织起来的垄断联盟并不可怕。因为充满竞争的市场不可能让这些行业永远铁板一块,如此联盟往往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消解。譬如长期存在于餐饮业的“禁止或谢绝自带酒水和设置最低消费”的“行规”,譬如实行统一价格的房企联盟等等。更重要的是,即使这样的垄断价格联盟长期存在,消费者依然还有其他的消费选择权。因为整个市场不可能全行业垄断,总有游离于垄断堡垒之外的价格存在。而在形成整体垄断价格的态势下,没有垄断的行业价格反而更具竞争力,赢得更大市场份额取得高于垄断的市场利润。这就是市场经济的辨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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