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一词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在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申报纳税,扣去其应缴的税款外,剩下的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
现代各国法律对洗钱的解释不完全相同,金融机构反洗钱比较权威的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这就是常规意义上的“洗钱”。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另外,国际上被纳入洗钱的还有:把合法资金变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资金变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以逃避监管和税收。
洗钱犯罪可以和绝大多数的犯罪共生,是这些犯罪的下游犯罪。
因为犯罪查缉手段的进步,犯罪者经过犯罪行为,如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赚取的金钱,如果直接拿来使用,很容易为政府当局所查知,因此往往需透过洗钱的手法,例如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将来源不正当的金钱伪装来自正当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