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腐败洗钱的国际合作

更新时间:2023-06-26 15: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内容摘要:腐败洗钱日益国际化,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各国纷纷开展国际合作。本文探讨了反腐败洗钱中国际合作的内涵和外延,论述了反腐败洗钱中开展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分析了反腐败洗钱中国际合作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如何在反腐败洗钱中开展国际合

  内容摘要:腐败洗钱日益国际化,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各国纷纷开展国际合作。本文探讨了反腐败洗钱中国际合作的内涵和外延,论述了反腐败洗钱中开展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分析了反腐败洗钱中国际合作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如何在反腐败洗钱中开展国际合作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反腐败 反洗钱 国际合作

  2003年9月29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40多个国家共同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开始生效,该公约重点规范了洗钱与腐败犯罪。同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设专条规定了预防腐败分子洗钱的措施,还把对犯罪所得洗钱列为腐败9宗罪之一,并确立了被转移他国的腐败资产返还的原则,把反腐败和反洗钱有机地结合起来,12月10日中国签署了该公约。根据“有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中国必须在反腐败洗钱中加强国际合作。2005年9月,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和上海召开,其中“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是这次法律大会的重要专题,来自52个国家的千余名法律专家将深入探讨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方向和新方法。

  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生效,成为各国间进行合作共同反腐败的基础。《公约》规定,贪污、贿赂、对犯罪所得洗钱等均可定罪,这对充实和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有着很强的借鉴和推动作用。绝大部分腐败与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并伴随非法资金流转,因此,通过对非法资金进行监控,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可以发现与腐败相关联的非法交易,从而达到遏制腐败,维护国家财产安全的目的。

  反腐败洗钱的内涵和外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随着时代的发展,腐败的定义也越来越宽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列举了腐败9宗罪,其中包括了对犯罪所得洗钱。

  所谓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隐瞒犯罪收益并将该收益伪装起来使之看起来合法的一种活动和过程。现在,洗钱的外延包括: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以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把非法收入通过洗钱合法化。

  本文所说的腐败洗钱是指具有跨国因素的隐瞒或掩饰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收益的活动。它具有洗钱的主体、对象和手段的特殊性;洗钱的主体、对象和活动的跨国性;洗钱的客体、性质和影响的复杂性。另外,还有期权化的特点,即腐败官员与某项目成交后,不是当时给钱,或者当时把钱存到国外的银行账户,而是等辞官后或等若干年退休后,受聘到该国外公司,或等他的子女到国外上学时,再把钱兑现。

  国际合作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彼此合作是一种必须“严格遵守”的“义务”,此等合作“构成国际法之基本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家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根本体现。任何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意识形态和地理位置的差异,都需要在包括反腐败洗钱的各个领域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国际合作。

  在反腐败洗钱方面,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反腐败洗钱的经验和教训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应该供所有国家和地区共享,比如,韩国的金融实名制、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在实务中应加强国际合作,随着跨国的腐败洗钱犯罪越来越猖獗,各国必须通过缔结相关的双多边条约,在腐败案件的诉讼移管、调查取证、引渡、移交赃款赃物等方面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开展反腐败洗钱

  腐败与洗钱是两大国际公害。腐败与洗钱是人类久治难愈的政治和经济癌症。对腐败资产逃出国来说,腐败洗钱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联合国近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全世界每年洗钱金额已高达4000亿美元,相当于国际贸易总额的8%,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2%。其中,腐败分子的跨国洗钱占了很大比例。据公安部报告,近几年来我国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700亿美元。腐败分子往往把腐败所得洗到国外,国有资产严重外流,使本国经济雪上加霜,给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1997年泰国金融危机的导火线,就是银行的官员出逃卷走大量现金。另外,腐败洗钱也会影响国际形象。如俄罗斯黑帮挪用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其他外国机构向俄罗斯提供的2亿美元金融援助,并通过纽约银行清洗,叶利钦政府的官员也卷入了此案。这个内幕一曝光,国际社会在对俄贷款时不得不有所顾虑。

  对腐败资产流入国而言,腐败洗钱也是一种极大的隐患。贪官的钱是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他们把黑钱洗白,必然腐蚀这些国家的政府官员、银行管理者,必然损害这些国家的金融系统和金融体制,在洗钱的同时,也把腐败犯罪带到了这些国家;他们一旦把黑钱洗白,就会抽逃出资,造成当地经济的动荡,如以昂贵价格购入房产,使房产市场产生泡沫;这些黑钱游离于国际正常的统计数字之外,容易造成政府宏观经济决策失控,如在银行的存款使当地金融行业产生稳定的假象。

  总而言之,腐败洗钱严重威胁着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秩序,腐蚀着健康的国民经济体系。要有效地打击它,腐败资产逃出国和逃入国都必须携起手来,在预防、调查和惩治腐败洗钱行为等各个领域加强国际合作。

  反腐败洗钱中国际合作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各国在反腐败洗钱方面开展了广泛的国际合作,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势:

  国际条约迅速增多。不仅有双边的还有多边的,不仅有全球性的还有区域性的。如《美洲反腐败公约》、《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通过的《反腐败刑法公约》、《反腐败民法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等。这些条约由区域性向全球性发展,并突破了单一刑法的范畴,出现了民法公约,体现了合作领域扩大。

  各种国际组织纷纷建立。最重要的专门性的反洗钱国际组织当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简称FATF),该组织的目的是检查及建议打击洗钱活动的措施,并向全球宣传反洗钱信息。其他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这一领域也开展工作,包括亚太地区反洗钱工作组、非洲联盟、欧洲理事会、海关合作理事会、欧盟、阿拉伯国家联盟、经合组织和美洲国家组织等。

  腐败资产流入国的主动预防和打击腐败洗钱对腐败资产流入国也有潜在的威胁,尤其是“9•11”事件后,国际社会纷纷意识到这一点。2004年1月12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实施新的法令,明确禁止四类与贪污腐败有关的人员入境美国。美国国土安全部(DHS)移民和海关执法局(BICE)联合美国司法部和国务院,成立了ICE(移民和海关执法)特别行动小组,它有权没收涉嫌贪污腐败的外国高官经由洗钱渠道进入美国的财产。而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际上赋予了缔约国对腐败犯罪有普遍管辖权。也就是说,逃到国外的贪官将面临两种法律制裁:一种是被引渡回国,接受本国法律的惩罚;另一种是贪官逃到的国家同样可以抓他们,没收他们的非法财产。

  各国相关职能部门自发的开展合作。在美国经济犯罪执法网(FinCEN)等一批国家金融情报机构(FIUs)之间形成了另一种国际合作机制。这些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经常同国际反洗钱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机构联系,了解国际上洗钱的新手法和反洗钱的最新进展,有效地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我国的外汇管理局也积极开展反洗钱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俄罗斯中央银行签订了有关反洗钱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的协定;进一步加强了与港澳金融监管局的工作联系,逐步建立跨境办案机制,共同侦破跨境洗钱大案要案等等。

  民间合作。在非政府组织(NGO)国际廉洁机构的倡议下,11家世界最大的私营银行已经共同签署了一个反洗钱原则。这个原则规定,不许接受贪污受贿的赃款,以遏制世界范围内的腐败现象。

  反腐败洗钱中开展国际合作的建议

  当前,我国在反腐败洗钱方面的国际合作有双重任务,一方面要控制本国的腐败分子向国外洗钱,追讨流向国外的腐败资产,另一方面也要预防和打击国外的腐败分子在中国境内洗钱。

  近几年,我国开始重视腐败分子跨国洗钱,与有关国家开展国际合作,并初见成效。但仍需在以下方面继续努力:

  签署和参加更多的国际条约。我国已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签订了一些双多边条约,但区域性的国际条约很少,也没有与一些主要的腐败资产流入国如美国、加拿大等签订一些重要的双边条约如引渡条约、赃款分割协议等,无法有效地打击犯罪。

  积极参加国际组织。目前我国尚未参加全球性的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虽然2005年1月我国被邀正式成为该组织的观察员,但毕竟不是正式成员,这种合作极为有限。我国还应该成立一些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加强地区间的反腐败洗钱合作,充分运用上海合作组织。同时,还要积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业已参加的国际组织中,我国要发挥应有的作用。

  开展广泛的国际交流。我国已派出一批人员赴美国进行反洗钱培训,但类似的培训还不多,我国的反洗钱专业人士还严重匮乏。我国的金融机构也应向国外的同行学习。我国的金融情报机构在开展国际合作方面还非常有限。

  防止国外的腐败资产涌入。我国是世界上第二大资本输入国,如果不对外来资金进行严格审查,腐败资产就会趁虚而入,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形象,也有悖于国际义务。

  我国的相关法律应与国际接轨。央行反洗钱局负责人表示,虽然洗钱活动很多,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定义过窄,并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洗钱活动多以“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定罪。首先,修改刑法,把腐败犯罪明确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其次,尽快出台《反洗钱法》。最后,在证据、刑罚、赃款分割等法律制度方面也应与国际接轨。证据方面:要适用国际通行的证据规则;刑罚方面:要处理好死刑与引渡的关系,在经济犯罪死刑存废问题上开展全面深入的研究。赃款分割方面:中国应当同意与他国分享赃款,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控制腐败分子的跨国洗钱,也有利于切实加强国际合作。

  参考文献:

  1.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译.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条建议》[Z].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

  2.田俊荣.我国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N].人民日报,2005

  3.杨泽伟.国际法析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邵沙平.洗钱的法律控制与反腐败的若干思考[J].法学评论,1999(5)

  5.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决算审查室.国际反洗钱法律文件汇编[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6.郭建安.国外反洗钱法律法规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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