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反洗钱行政调查,即反洗钱行政主体为了进一步补充信息和收集资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管理行为。
反洗钱行政调查的特征
(1)反洗钱行政调查的主体只能是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主体。
(2)反洗钱行政调查是反洗钱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具有强制性特点。
(3)反洗钱行政调查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4)反洗钱行政调查的目的是收集、补充有关可疑交易信息和资料。
(5)反洗钱行政调查行为具有程序性,由相关步骤、顺序及方式所构成。
(6)反洗钱行政调查一般间接影响调查对象的权益。
反洗钱行政调查的法律依据
(1)2003年9月银监分设后,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转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并在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中明确“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2)2003年底,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第四条第十款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的职责;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九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 “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因此,中国人民反洗钱行政调查权具有明确的法律和行政依据。
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具备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意义,为行政主体判断可疑交易信息做出事实上的准备,即通过对行政调查所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可以帮助行政主体确认可疑线索是否涉嫌洗钱行为,为实现“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一有价值的可疑交易线索一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的金融情报”的转化并予移送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