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是国际商事立法的重点。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全球互联网用户8.1亿人,注册域名总数7140万个,尽快在全球范围内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自1985年以来,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The United NationsCommission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电子商务示范法》。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属的国际支付工作组,开始负责制定一部世界性的电子数据交换统一法(EDI)。1993年,该工作组全面审议了《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手段有关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EDI统一法草案。为了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遇到的法律冲突,适应各国对EDI的迫切要求,制定时采取了灵活的“示范法(model law)”形式,并决定统一法标题中不再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字样,代之以“电子商务(EC)”,并将《示范法草案》名称改为《电子商务示范法》。
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全体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商务的统一法规,其目的是向各国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以供各国法律部门在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参考,促进使用现代通信和信息存储手段。
《电子商务示范法》共17条,有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总则,即一般条款;对数据电文的适用法律要求;数据电文的传递。第二部分为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主要涉及货物运输中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电子提单的效力和证据效力等问题。该法对电子商务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作出的规定,有助于填补国际上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虽然它既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仅仅是电子商务示范的法律范本,但却有助于各国完善、健全其有关传递和存贮信息的现行法规和惯例,并给全球化的电子商务创造出统一的、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Autograph,简称《电子签字示范法》。2001年12月12日年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通过的《电子签字示范法》,是国际上关于电子签字方面的、最重要的立法文件。
《电子签字示范法》共第12条,分别规定了电子签字的适用范围;定义;签字技术的平等对待;解释;经由协议的改动;符合签字要求;第6条的满足;签字人的行为;认证服务提供人的行为;可信赖性;依赖方的行为;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字的承认。该法为电子签字的使用带来了法律的确定性,“数字签名”是目前电子商务中应用最普遍、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电子签名方法,它主要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电子签字示范法》的制定,是对《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补充,促进了电子签字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有助于各国加强利用现代化核证技术的立法,为尚无这种立法的国家提供参考,并对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作出了贡献。
三、《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Electronic Bills of Landing,简称《CMI电子提单规则》。1990年6月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巴黎召开的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CMI电子提单规则》,共11条,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定义;程序规则;收货单据的形式和内容;运送合同的术语与条件;密码;发送;接受纸面单证的选择;电子数据等同书面;数据电文的鉴定等。
《CMI电子提单规则》对电子密码的运用,使作为物权凭证的电子提单的转让成为可能。按照规则第7条、第8条规定,在采用电子提单时,发货人和承运人必须事先约定,他们将用电子方式进行通讯,并将使用电子提单而不使用书面提单,这是使用该规则的前提条件。当事人通过对电子提单的密码的转让来代替传统提单的背书转让,以达到同样的目的。
《CMI电子提单规则》在处理电子数据与书面的关系时,采用了“功能等同”原则。根据第11条规定,承运人和发货人、以及此后所有采取本程序的当事方均同意载于计算机数据贮藏中,可用人类语言在屏幕上显示或由计算机打印的业经传输和确认的电子数据将满足任何国内法或本地法,习惯或实践规定运输合同必须经签署并以书面形式加以证明的要求。经采纳上述规定,所有当事方将被认为业已同意不再提出非书面形式的抗辩。
四、《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
Supplement to Uniform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国际商会eUCP1.0版,简称eUCP。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跟单信用证是目前使用最广的一种结算方式,国际商会制定的《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是目前所有信用证业务均遵守的国际规则。而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ICC又于2002年制定了《eUCP》,2002年4月1日生效,对信用证业务中电子交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eUCP》全文共12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eUCP与UCP的关系、定义、格式、交单、审核、拒绝通知、正本与副本、出单日期、运输、交单后电子记录的损坏、eUCP电子交单的额外免责。明确了一些贸易术语在电子单据与纸制单据的不同定义;规定了电子交单的格式与电子拒绝通知的操作;明确了银行系统无法收到电子记录以及电子记录损坏的后果;定义了电子正本单据等核心问题。
与UCP一样,eUCP也不是法律,而是习惯规则的成文法典化。但不同于UCP的是,eUCP涉及了商法中多个方面的问题,它包括信用证法和电子商务法。因此,在eUCP中会碰到许多UCP中没有的潜在法律分支问题。电子信用证的诞生解决了电子商务中结算支付的电子化问题,eUCP和电子商务法在立法目的、立法精神以及主要内容上有着紧密的联系。
此外,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电子资料交换系统的普及和应用,国际上还先后制定了《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资料交换规则》、《电讯贸易资料交换实施统一规则》和《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等。这些电子商务的立法,对互联网迅速发展和应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为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电子商务立法开辟了广泛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