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犯罪

更新时间:2012-12-27 01: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作为世纪之交最具商机和发展前景的领域电子商务,近年来以倍增的崛起速度成为许多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热点。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球有1亿台电脑和100万个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因特网相连,上网用户达4亿人,网上电子交易额为10000亿美元。电子商务将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

  作为世纪之交最具商机和发展前景的领域——电子商务,近年来以倍增的崛起速度成为许多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热点。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球有1亿台电脑和100万个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因特网相连,上网用户达4亿人,网上电子交易额为10000亿美元。电子商务将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一个最重要的原动力和贸易方式的主流之趋势已现端倪。但让人担忧的是与之相伴而来的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的困挠。

  《USAToday》曾援引一位分析家的话说:“对500多家企业、大学及政府机构的调查表明,86%都出现过不同程度的欺骗与盗窃案件以及病毒的发作,总损失达到1亿美元。”[1]而截止1999年,我国已破获金融领域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180多起,涉案金额数亿元人民币。网络犯罪的产生可说是网络技术双刃剑效应所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电子商务犯罪作为其中一个典型的种属类群,也同样凸现在我们面前,研究和防范工作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电子商务犯罪概念分析

  电子商务这一词汇本身的历史并不长,最初见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虽然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但直到今天尚无统一的定义。1997年11月,国际商会在巴黎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将其定义为: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过程中各阶段的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世界贸易组织在《电子商务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一书里认为,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的产品生产、分配、广告和销售。我国学理界则普遍将电子商务作了广义、狭义的划分。广义电子商务涵盖了所有以电报、电话、EDI、Internet等电子数据信息交流形式进行的交易活动,而狭义电子商务仅指以Internet为运行平台所进行的商务活动。这些概念的落脚点都放在信息交流技术上,口头、纸面、电报数码、封闭网络、开放网络,无非都是一种信息交流的方式。电子商务犯罪作为一种新类型化的犯罪,与传统犯罪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攻击对象的特定性,即新的信息交流方式。为了体现这一特征,本文的分析重点是网络交易方式中的犯罪现象。

  准确、完整的定义有助于我们熟悉电子商务犯罪类型化特征,为此多角度、广范围的分析是必要的。这里,我们以刑法学、犯罪学的研究角度,从忽然和应然两个存在的领域,对电子商务犯罪的内涵、外延、特定的地位、意义加以揭示。

  (一)刑法学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犯罪与犯罪学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犯罪[page]

  这种概念区分立足点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有无,而无其他本质性区别。前一概念强调刑法上的可罚性,即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后一概念则单纯以客观存在的社会危害事实行为为依据,而不带有明文法上的评判性。两者的外延是一种交叉关系,而并非单一的包属关系。

  1.刑法学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利用编程、解码、电子窃听等技术或工具,针对电子信息系统在数据产生、存储、传输、治理、安全运用上的疏漏及网络信息监管上的空档,实施的危害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和交易正常秩序,触犯刑事法律,具有刑法上可罚性的行为。

  从这一概念出发,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唯一标准在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世界上目前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犯罪的单行立法,仅在一些计算机犯罪、网络信息犯罪法规中有相关规定。而从我国现行刑法典第285条、286条、287条来看,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包括两类:一类是针对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安全的。以行为作为划分依据,又可分为四个独立罪名:①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②非法删除、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③非法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用作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罪。④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另一类犯罪与传统犯罪类型相关。即刑法典第287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这类犯罪罪名不独立,附属于传统罪名。这其中的诈骗、盗窃、走私、毒品交易、逃税等犯罪种类均可能与电子商务挂钩,或者以这一交易方式中的安全隐患为攻击对象,或者以其为庇护工具。因这类犯罪与电子商务自身特点密不可分,也具有新经济社会新类型犯罪的特征,因此我们也将其归入电子商务犯罪范畴。

  2.犯罪学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利用编程、解码、电子窃听等技术或工具,针对电子信息系统在数据信息产生、存储、传输、治理等运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信息网络监管上的空档,实施的危害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和正常秩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这一概念的着眼点在于社会的危害性。正如美国犯罪学专家昆尼所说“犯罪未必是违反刑法的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2]假如说明确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在于有利于对犯罪人的惩罚与打击,则对犯罪学意义上犯罪的界定,则是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加以研究,并希望从中找出犯罪预防的有效方法。这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犯罪包括三类:①绝大多数的法定电子商务犯罪。除去极少部分已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视为一般违法或正当行为,但尚未被非犯罪化,仍为现行刑法明文处罚的“待非犯罪化”犯罪以外的法定犯罪。②准电子商务犯罪。即那些虽不具有刑法可罚性,未定为法定犯罪,却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作为犯罪来研究的行为,如不够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人和精神病人实施的行为。③待犯罪化的电子商务犯罪。指现时已存在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尚未被立法确定为犯罪的行为。[3]鉴于目前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犯罪的立法尚处于摸索、初创状态,这类犯罪的比重是相当大的。[page]

  (二)忽然的电子商务犯罪与应然的电子商务犯罪

  这种概念的区分点在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状态,是以客观发生的行为存在,还是以一种可预见的、必然的趋势存在。作这种区分的价值在于一方面使法律服务于现实,另一方面又要确保法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与涵盖性,从而维持必要的稳定,从而使现行立法在两者价值的冲突中找到平衡的判定依据。

  1.忽然的电子商务犯罪,是指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已切实存在的破坏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就目前已统计的情况来看,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攻击手段包括:针对通信线路的窃听、搭线侦听等;当终端机合法用户登机输入口令时,重叠于用户之上,而达到非法国的;接听计算机系统辐射信号;利用程序软件或其他解码技术分析加密信息;利用对信息流量的观察,对交易信息的源点、终点、发送频率、报文长度的测量,以推断信息特征;置换电路芯片;通过天窗直接进人操作系统;在IBM/MYS系统里,构造自己的管态网,从而进入监控状态,获得管态特权;利用某些信息系统将特位权放于用户地址空间的空档,修改特位权,做系统治理员才能做到的事;在传送给别人的电子邮件中插入一些控制信息,达到获得接收者的文件拷贝等目的;直接从输人缓冲区中获得口令等机密信息;编制、利用破坏性程序以攻击网站、用户终端;对销毁的光盘、打印纸张中残存的信息再利用。

  以上的列举[4]仅仅是一些常见的技术性攻击手段,其他更隐蔽、更高超的技术也是存在的,也有些是利用内部人员身份才能实施的。

  目前利用电子商务信息的公平性、交易手段的跨国性、结算的便捷性以及监管上的空档而破坏正常交易治理秩序的犯罪形式有:散布非法交易信息,网上毒品、色情交易,网上走私贸易,网上逃税,网上利用合法交易形式洗钱等。

  2.应然的电子商务犯罪,是指在现有物质、技术条件基础上,利用现实的熟悉能力,对电子商务犯罪的发展趋势所作的合理猜测和描述。

  在各国尚未就电子商务犯罪进行广泛深人的研究,世界电子商务犯罪立法框架尚未形成的情况下确立这一概念十分必要,电子商务领域,无论从涉及到的各种设施工具,还是以科学技术手段来说,都在经历着日新月异的高速升级过程。比如网络系统,便有从局域网、封闭性的EDI数据交换系统到今天的开放性全球网。相应的,电子商务犯罪的侵犯对象、作案手段也在迅速膨胀。因此假如仅将目光放在现实的领域,所得出的研究成果用于实践中去时,就会发现已落后于实际的要求。这也是研究所有新经济时代高科技犯罪的一个基本思路,即要有超前性、涵盖性、推定性思考。[page]

  就电子商务犯罪侵犯的客体来看,它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交易系统信息安全,二是正常的交易秩序。从维护信息安全角度来说,目前仅明确非法利用所得的数据信息并从中牟利是一种典型电子商务犯罪类型。但仅仅非法取得数据信息或者恶意删改数据信息,在是否构成犯罪,怎样程度才构成犯罪上尚存在着不同观点。总体上说,随着对网络安全熟悉的深化及网上交易信息监管的加强,在安全防范越来越到位的情况下,电子商务犯罪侵犯客体的范围必将越来越广,同时这意味着法律在应然领域的漏洞越来越小。比如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治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信息网络与国际直接联网只能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出人口信道,那私自开设其他信道又将如何处理?这就为电子商务犯罪增加一个可能的应然性侵犯客体。

  从维护正常的电子商务交易秩序角度来看,在网上从事非法交易如色情服务、毒品交易等是现有法律可解决的。但在网上避税、网上黑金交易、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上仍存在不少困难。问题的关键仍在于网上交易信息的监管。就此北京市已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对网上交易信息的传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信息提供责任、网上交易主体的注册等作了规定。虽然只限于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的内容,但从中可以看到法律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干预。规范面在不断扩大,这是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所必须的。而不少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又必须将之上升为刑法规范的层面上。

  电子商务犯罪运用的手段也是要用应然性思维思考的一个问题。列举式的说明必然难以穷尽现有和将来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工具和技术。在这方面法律要作出的判定不是哪种技术和”手段可能会用来进行犯罪的个案分析,而是一个涵盖性的整体态度,即将所有已知、未知的犯罪工具、技术全部纳人法律规范的范畴。不能因其传统落后而不加重视,也不能因其应用原理艰深而放之门外。犯罪工具和技术仅仅是一个手段问题,它不象前面论及的犯罪客体在法律上有个逐步熟悉和渗透的过程,法律认定要尽量全面,总结性和猜测性并重。

  二、电子商务犯罪类型

  在与电子商务犯罪密切相关的计算机犯罪研究领域,对计算机犯罪有种最基本的分类: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和针对计算机资产的犯罪两大类。[5]这是针对计算机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所作的划分。参照这种划分标准,我们也将电子商务犯罪分为针对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的犯罪和以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为犯罪工具的犯罪两个基本类型。前者是以电子商务交易中所涉及的相关信息为攻击对象,后者以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新奇性为掩护工具,以正常交易秩序为攻击对象。[page]

  (一)危害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安全犯罪

  电子商务信息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交易内容、双方身份密钥、电子货币存取密码、信用卡密码、库存资料、商业秘密等等。这类犯罪又可分为:

  1.电子商务盗窃犯罪。从传统刑法学观点来看,盗窃对象限于有形财产,随着网络虚拟空间的产生,这一观点受到很大冲击。

  电子货币、信用卡等网上支付手段的财产价值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认可,同时也给犯罪人造成了可乘之机。目前对网上支付帐户的保护措施一般是设置密码、口令、配套公私密钥、身份认证等手段,但这些保护措施常会由于用户自身的疏忽或犯罪人精心的设计而被破解,从而致使帐户里资金被盗用。还可能存在仅窃取帐户密码,不直接用于存取、支付,而可能用于转让或勒索,这种情况是否单独构成盗窃罪,尚值得进一步研究。

  2.电子商务诈骗犯罪。这种犯罪是电子商务领域最常见的一种作案方式,其手段更是五花八门。最简单的一种是骗取货物而不付钱。由于同上防范意识不强,一部分网民过于轻信网上信息的高科技外衣,往往会上当受骗。也存在一些犯罪分子伪造身份及认证密码、营造虚假交易网站以欺骗交易对方的情况。还有就是通过窃听、截流数据交易信息,冒充其中一方,利用时间差和双向蒙骗的手法,骗取非法利益。这类犯罪最本质的一点就是伪造身份,骗取对方信任。由于网上交易的时空间隔,交易信誉的基础有所改变,在交易中严格的身份认证过程至为关键。另外认证机构自身或其内部人员的诈骗行为也要加以防范。

  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井已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为了经营治理的方便,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实行电子化治理,将重要商业信息输入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便是内容之一。而犯罪人利用解码、破译口令等技术或假借交易之机刺探网上信息,比如上海曾出现过两黑客接通上海证交所计算机控制系统,并阅读到上海证交所有关商业秘密的事件。[6】还有将这些信息资料在网上披露、传播或作其他利用的情况。比照现行刑法有关规定,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目前网络上存在着许多未经许可的“网络书屋”、“音乐节目上网”。“网上影院”等,这种举止无论是将传统作品搬上网络,还是直接转用他人网上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均属侵权行为。只是复制、篡改因其无形性而变得更加轻而易举。随着网上安全治理的加强,这种行为因其实质上的违法性必将为社会所共同抵制,明确其中侵权行为在刑法上的责任也是应有之意。[page]

  5.对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的单纯攻击性行为。2001年2月7日到9日,电脑黑客联手对美国Yahoo、eBay、CMV等闻名网站进行袭击,以DDOS方式造成网路阻塞,网站关闭,损失重大。这些黑客并无利益上要求,只是一种类似表演的行为。不能否认对电子商务网站攻击的可能性,炫耀、为竞争对手收买等动机都是现实存在的,也必然给电子商务安全运营带来威胁。

  (二)以电子商务运行模式为作案工具的犯罪

  1.非法交易。由于电子商务尚属新兴产业,各国对此监管都存在着空档。犯罪人利用这类交易方式的跨国性、便捷性、隐蔽性,将传统的毒品交易、军火交易转到网上,形成一个网上地下交易市场。由于各国在网上交易法律制度未建立之前会采取一段时间的观望态度,这无疑给犯罪人造成了可乘之机。但假如历时太久,让犯罪集团抢先站稳脚跟的话,那么造成的危害将会比传统地下交易有过之而无不及。网上非法交易客体与传统非法交易客体多属重叠关系,只是借用了网络信息交流这一手段。但据专家猜测网上会出现一种“虚拟毒品”,这是一种可通过网上直接传播的数码兴奋剂或迷幻剂,同样可令人上瘾,残害人的身心健康[6】,这种新的非法交易客体也是在研究此类犯罪中需要关注的。

  2.网上走私。网络使全球联为一体,这也为犯罪人进行走私活动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信息的查找、交易细节的磋商、货币的支付都能极为快捷地在网上完成。这无疑给走私犯罪的侦破、防范带来更大的困难。但同时这种网上信息、资金转移也能留下一些蛛丝马迹,会给司法人员提供破案线索。这种犯罪与非法交易罪的区别是其违反了有关海关法规和对外贸易管制制度。

  3.网上色情服务。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供给商、非法网站经营者、个人在网上传播色情信息、以及卖淫中介服务等。2000年元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利用国际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案。1999年,被告人刘新宇窃取他人互联网帐号和主页帐号及密码,并更改主页密码,据为己有,利用家中电脑制作完成了“SEXYPIG的性爱人屋”淫秽主页。东莞市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判处刘新字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7]

  4.利用电子交易方式网上洗钱。以虚假或真实的网上交易行为作掩护,利用网络银行的“二次密码”确认制度或者其他结算、兑付保密制度的安全漏洞,采用匿名方式在银行帐户之间进行资金转移,以达到掩盖资金非法来源的目的。这种洗钱方法与传统方法相比更具隐蔽性。[page]

  5.扰乱网上正常交易秩序。指故意制作、传播虚假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借以扰乱网上交易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行为。据报载,国内有网站为增加点击率以提高知名度,发出虚假竞拍公告,欺骗了众多的消费者。另外,删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造成股市价格大幅度波动,以从中牟利的案例也有报道。

  6.电子商务逃税。目前各国在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上并不统一,美国采取免税的鼓励政策,其他大部分国家仍主张征收一定的税。我国属于后者,因此借网上交易以逃税的行为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电子商务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有的与传统形式犯罪相比只存在手段上的差异,有的确是全新型的犯罪形式,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熟悉研究。

  三、电子商务犯罪特点

  电子商务犯罪是新经济时代新类型犯罪的一个典型,体现出许多与传统犯罪不同的独特之处,这些特点表现为:

  犯罪黑数大,隐蔽性强。犯罪黑数是指某一类犯罪中潜伏的犯罪总量估计值。由于电子商务犯罪大多数通过电脑程序和数据这些无形媒介操作,对硬件和信息载体可不造成任何损坏,不留下外部痕迹;作案又不受时间、地点限制,过程短捷;加上犯罪主体又多精心策划,因此具有很大的潜伏性。另外,有些受到攻击的对象为避免声誉受损或再次遭受报复也往往案发后隐而不报。这些都给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阻碍。据统计,网络犯罪被发现的比率不足10%,而侦破率更是极低,这种状况令人担忧。

  犯罪人多数具有很高的网络专业技术知识和网上操作技能.并且内部人员犯罪较多。据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所的研究报告统计,计算机犯罪人员中,计算机专业人员占55.8%。美国财政部公布的金融界39起计算机犯罪案件中,计算机专业人员占70.5%。[8]我国有报载,“作案人主要是单位内部的计算机操作、复核和系统治理人员。其中20至35岁的年轻人占90%以上。”[9】作为相关的犯罪类型,电子商务犯罪无疑也有类似特点,因为电子商务是借助于因特网这一运作平台,没有一定的网络知识和操作技能是难以在这一空间实施犯罪的。另外,网络治理上的外紧内松状况也轻易使内部人员产生作案心理。

  犯罪手法的多样性。犯罪人多采用网络通讯中的高科技工具,有时多种手段并用。如破译口令、密码、直接输人非法指令;借助微波电信、卫星、电台数据传输中的疏漏盗窃信息;开发特种攻击软件;伪造信用卡、磁卡;非法潜入治理者空间等。还有与传统犯罪方式相结合的,如偷偷潜入信息治理库复制软盘,以窃取存储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page]

  犯罪心理的非凡性。电子商务犯罪主体具有年轻化、高智商的特征。作案动机有的出于牟利,有的因为工作生活人际关系摩擦而试图报复,也有单纯的技能炫耀、技能尝试的因素。这些人往往出于一时的犯罪冲动,并未考虑犯罪的后果和可能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且由于攻击对象的不特定性和分散性,这种犯罪的主观恶性被人们所忽视,罪犯甚至以电脑精英自居。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对他们的内心约束力薄弱。

  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电子商务的运作具有全球性和自动化的特点,网络的独立经营。信息的广泛传播使得许多犯罪后果会脱离犯罪人自身的控制。有专家指出社会计算机化潜伏着巨大隐患,以美国为例,全美四大自动转帐系统,国内月转帐额4000亿美元,跨国月转帐额6000亿美元。假如这些系统遭到不法攻击,从中窃取10%就会使美国经济发生灾变,并将波及世界。由于电子信息系统的脆弱性,这种攻击并非没有可能。而且由于作案的便捷,短时间内完成上百次、上千次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很大。从已发现的案例来看,涉及上百万元、甚至上亿元的电子商务犯罪很多,1996年罗远聪伪造信用卡一案,就造成近千万元人民币的损失。仅从涉案金额来看,电子商务犯罪就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防范意识差。在网络用于商务的活动中,经营者与开发商只注重可能带来的利润和方便,对安全保护措施关注不够。由于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责、权、义关系尚未定型化,大家相互推诿责任,而没有形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保交易安全的心理认知。另外,在数据的治理、审计过程中,人们又偏信机器的自动化运作,而往往忽视被他人暗中操作的可能性。正是这些原因,使人们未对交易安全与秩序的重要性有足够充分的熟悉,这也给犯罪人造成许多可乘之机。

  四、电子商务犯罪防范对策

  电子商务犯罪作为一个时代的特征类型,一经出现就表现出极强的增生、繁衍的趋势,如不及时加以控制,所带来的危害将是灾难性的。不久,电子商务就会走入每家每户的日常生活,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为了使它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做好犯罪防范将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由于电子商务犯罪的自身特点,防范对策也须法律与网络交易安全技术并重、一国司法体系与国际司法组织紧密合作。树立起电子商务领域的伦理道德观念。由于交易方式的转变,商务领域的传统道德观念也发生了相应变化,时空的阻隔、交易对象的不特定性使得单纯追求利益的思想上扬,老实信用、公序良俗等约定俗成的价值导向作用尚未在电子商务领域充分发挥。由于受到科技也是一种资本的心理暗示,一些人把从电子商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视为信息时代一种特有的“商机”。另外,一些青少年则将网络视为游戏场,可以任他们展示网络攻击技术。这种道德伦理观念的缺失,使得内心约束作用得不到发挥。而只有树立起伦理道德观念,使人们充分熟悉到电子商务犯罪的不道德性和可谴责性,以防止犯罪动机的产生,才能从根本上预防电子商务犯罪。[page]

  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防范意识和安全监管。目前电子商务在安全防范方面仍存在不少疏漏,电子商务立法讨论限于电子签名、身份认证的层面上,而对于信息数据在产生、存储。传输、保管过程中细节的安全技术和措施缺少足够的研究、宣传。由于网络的脆弱性,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受到攻击的可能性,仅仅由双方对数据加密、再由中介机构对双方身份认证是不足以保证交易安全的。另外在网上交易信息监管方面,并未对信息发布、传播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对网络交易信息提供服务商的外部监管机制也未建立,而仅仅依照方便性原则在操作。这给犯罪人非凡是内部人员犯罪带来很大的可乘之机。我国目前已出台了安全等级制度、国际互联网备案制、案件强制报告制、信息媒体出境申报制等。但一来这些制度的真正实施需要一个过程,另外象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制、信息传播监察制、交易安全技术许可制、认证机构监督制等尚未建立。因此,在这方面要走的路还很长。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司法机构。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交易过程部分或全部地存在于虚拟空间,而犯罪的实施过程也多在这个“第五空间”。由于产生的新问题并非以往的法律所能解决的,在相关罪名的认定、犯罪构成、案件侦查、证据原则、司法管辖、处罚力度等方面都存在着需要弥补的空缺。我国目前已通过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条例》等单行法规。但有关电子商务犯罪的防范法律体系远未建立,即使在法学理论领域相关的探索也刚刚起步。一些国家已建立起专门的司法组织来对付网上犯罪,如德国的网络警察、英国的CCV计算机高科技犯罪部、日本计算机专家警察、美国的联邦调查局C-37刑事小组,我国香港警察也已成立了十八人的电脑罪案组。犯罪与法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犯罪形态的不成熟导致目前立法的不完善。但前瞻性的立法也是需要的,否则电子商务犯罪一旦形成气候,后发性的制约是很难见效的。

  加快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犯罪人为了实施犯罪行为的需要,总是会千方百计寻找网络安全的漏洞,并获取攻击的技能。网络合法用户却只能处于一种被动防卫状态。再加上系统安全技术、设施的研究、安装要有较大的投资,网络商业的经营者尚不具备强大的财力。因此,政府在这方面的专项资助和业务引导就十分必要,美国政府已决定投资四亿美元用于保护网络系统的安全,日本防卫厅也已决定投资13亿日元作为专门的研究经费。为了争得技术的制高点,以有效防范电子商务犯罪,我国可建立起由国家牵头,政府、民间并行合作的安全技术开发体系。另外,培养应付犯罪的专门人才也很关键。[page]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电子商务犯罪跨国性特征十分突出,假如各国在防范犯罪方面达不成共识和协作,往往会使一些罪犯因国界的庇护而逍遥法外。1997年11月26日,欧盟委员会在布鲁塞尔通过了一项旨在维护互联网使用安全的行为计划,要求各成员国加强对互联网的治理,联合抵制在网上实施的有害或非法行为。类似的会谈和国际交流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在对犯罪行为的认定、调查取证、罪犯引渡等方面会举步维艰。

  电子商务犯罪是伴随电子商务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的。我们在看到电子商务惊人的膨胀速度时,也不能忽视电子商务犯罪的巨大危害性。只有深人、透彻、带有前瞻性的研究探索,才能找出这种新型犯罪的特征及发展规律,从而有力地遏制其繁衍的趋势。这项研究工作期待更多人的加入与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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