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中的不正当竞争

更新时间:2012-12-27 01: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网络域名争议,是近年来涉及网络发生最突出、类型最新、适用法律最为模糊一类纠纷。这类纠纷的产生纯粹是伴随着国际互联网、万维网等信息技术的产生和高速发展而产生的。它是网络技术新产生的权利与现实的民事权利以及这些新权利之间产生摩擦、碰撞而产生的纠纷,是所

  网络域名争议,是近年来涉及网络发生最突出、类型最新、适用法律最为模糊一类纠纷。这类纠纷的产生纯粹是伴随着国际互联网、万维网等信息技术的产生和高速发展而产生的。它是网络技术新产生的权利与现实的民事权利以及这些新权利之间产生摩擦、碰撞而产生的纠纷,是所谓网络法应当调整的对象。

  网络域名争议有以下几类:

  1)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由于人们对域名的重要性并没有充分认识,许多企业、公司疏于对网络世界的关注,对自己的公司名称、商标、商号、个人姓名等未进行及时的域名注册;也有一些学者、技术领域人士对域名在电子商务中的功能、作用、稀缺性和发展前景缺乏认识[1],也延误了人们对网络域名的及时注册。与他们的相关的一些名称等被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等捷足先登。因而发生域名该属谁的纠纷。

  2)受利益的驱动和域名注册管理制度的某些薄弱环节,出现了专门以注册他人公司名称、商标等为域名作为常业,又以高价出售这些域名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通常对域名运用前景较他人更有透彻的理解和认识,他们对这个“商机”不能放过。从而也就产生了域名登记注册的善意、恶意之分,以及与域名登记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3)设立抱怨网站(complaint sites)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这些网站在他人公司或商标之后加上谩骂或丑化的文字,如sucks, stinks等。这类网站专门收集某一公司的负面信息或者专门让网友发泄对该公司商品、服务的不满。在美国曾出现yourcompanysucks.com(某公司很烂的意思)的网站,如“网景公司很烂”(www.netscapesucks.com)的网站,攻击该公司浏览器的缺陷等。有些大公司为了避免这类网站的攻击,则自行登记了很多可能的抱怨网站,但还不足以杜绝攻击其的“抱怨网站”出现[2]。这类网站引起的纠纷常常导致“商标淡化”(dilution)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4)外国公司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的驰名商标的所有者等为开拓在我国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市场,针对我国域名持有者就扩展其.cn 一级域名而发生争议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等纠纷。

  近一、二年来,我国域名持有者常遇到国外公司或外国在华投资企业等对我国域名持有者就域名争议提起的诉讼纷争。如一家纳斯达克市值217亿美元的美国电子商务公司向江苏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金图公司就域名争议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投诉,称金图公司的域名www.mieroinfospace.com 与美国该公司的商标INFOSPACE 和域名www.infospace.com 相似,会误导互联网上的用户造成两者的混淆。此纠纷最终由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节中心处理,认为美国信息空间公司的投诉理由不成立,金图公司胜诉[3]。从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纠纷案件来看,域名纠纷案件占较大的比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国首起域名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保护了原告的驰名商标权[4]。相同的纠纷还有美国微软公司诉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微软要求该医药公司注销其注册的域名hotmail.com.cn ,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5]。1999年12月美国杜邦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国网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其主要起诉理由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dupont.com.cn,同时dupont也是原告的特有名称,也导致他人误认该域名为原告的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注销该域名;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和诉讼费45000元[6]。以经营名贵珠宝、钟表、皮具等商品和服务而驰名的荷兰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于今年5月将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不正当竞争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并注销有原告商标cartier字眼的域名cartier.com.cn ;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7]。

  网络域名纠纷往往与其他权利的纠纷发生竞合,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分别予以处理。这里仅因域名争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一分析,但应当了解到国际上各国对域名争议的解决有的是作为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处理,有的则作为侵犯商标权等法律关系处理。有的则根据具体案情,分别或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等法律。在处理此类纠纷的机制上也各有不同。但近年来,国际社会对处理域名纠纷已经形成了某些基本的共识和趋向,我国人民法院也已经审判一些案件,总结这些经验并加以系统化是十分有意义的工作。我们在网络商标权一节已经介绍了美国对处理域名争议的一些情况,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从综合的情况看,美国司法机关审判网络域名纠纷前期主要以反商标淡化法作为法律依据,而反商标淡化法虽规定在商标法中,但其实质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学者们也认为美国所谓反商标淡化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原则一致。如台湾著作权颇丰网络法学者冯震宇认为:“而为处理网域名称与其他商业名称重复的争议,美国法院已逐步开始适用由传统不公平竞争(unfair competition)条文化而来的一九九六年联邦商标淡化法案”[8]。

  美国联邦商标淡化法案(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P.L. 104-98, 1996)实际仅有5个条文,于1996年1月4日通过,它是对美国商标法(Lanham Act)第43条的修改。其立法宗旨在于配合Trips协议第16条有关保护未注册外国著名商标的规定而制定,但它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已注册的外国或本国商标,而包括未经注册的外国著名商标。该法加强了美国要求各国贸易谈判伙伴给美国著名商标加强保护的谈判立场。该法案的特殊意义在于确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9];规定了救济措施;对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情形。美国法院援引商标淡化法案处理网络域名争议,与美国该法案的主要立法者Leahy参议员在国会的一篇发言有关。他表示,该法案将有助于排除他人在网际网络上使用欺瞒的网域名称和网址,并可防止他人利用别人得来不易的商誉与产品获取利益[10]。分析起来,美国法院对网络域名纠纷的处理趋向有三:一为对故意抢先登记他人公司名称或商标等情形,通常判决抢注人败诉;二为援引商标淡化法案以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判断域名的归属;三是对不属于驰名商标的其他商标注意不正当竞争法中商标滥用原则,防止商标滥用,平衡商标专用权与网络域名所有人的利益。但是适用商标淡化法律处理网络域名纠纷,仍然有其不尽人意之处。美国国会断言在商标法与反淡化法之间仍存在空子,很难打击抢注域名行为。不少学者对以前的处理域名争议政策颇有批评,他们对驰名商标认定、混淆可能性证明、救济方式、诉讼性质和管辖等都提出异议。[page]

  于是为了填补法律的空缺,美国国会於1999年11月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为美国商标法增添了一个专门的章节。其显著特点在于为司法机关认定域名抢注是否具有恶意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标准;不但强调了对商标传统司法救济措施的适用,还新规定了法定赔偿等强有力的司法救济措施;对善意域名注册人正当权益的保障等。该法对域名注册人认定“恶意”注册的标准为:1)是否享有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2)是否享有法定名称权或常用名称权及程度;3)以前对该域名是否在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中正当的使用;4)在该域名的网站上对该商标非商业或其他合理使用;5)是否通过对其网站来源、投资者等方面制造混淆的可能,或为商业营利、贬损他人商标的意图,或将消费者故意引诱至可能侵害他人商标代表的商誉的域名下的网站;6)向商标所有人或第三方转移、出售或转让该域名以获取利益,而不是通过提供真正的产品或服务使用或打算使用该域名,或有此种行为的历史;7)注册时提供了误导性的虚假联络信息,且注册人故意不留下确切的联络信息;8)注册人明知其注册或收购域名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而造成混淆、淡化,仍然注册或收购类似多个域名;9)依据商标法第43条(c)(1)域名中所采用的商标或服务性标记内容显著和驰名程度。在司法救济措施方面,法院不但可以判令责令没收、取消、转让该域名,还增加了对抢注者的法定赔偿,每个域名的赔偿额在1000美金至10万美金之间。传统的商标法规定的司法救济措施仍然可以适用。该法案对善意域名注册人和注册机构予以免责,域名注册人可以对抗滥用权利的投诉,对此类投诉不承担禁令和赔偿责任。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美国对网络域名争议更具完整的法律调整体系,对商标等现有知识产权权利人等与域名注册人间利益平衡的法制化趋向更趋成熟,这对我们正确处理网络域名争议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其他一些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网络域名争议与美国法院的作法总体趋向相同,但在保护程度和平衡利益方面不尽一致。英国法院在处理网络域名纠纷时视商标专用权人的知名度、有无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以及登记使用该网络域名业者的实际情况而决定。不是驰名商标权人一概取代网络域名使用者而获得其所登记的域名。但笔者认为,美、英在纠纷的依法受理、保护驰名商标等方面仍然基本一致。以色列法院在审理网络域名纠纷案中在具体的救济措施上采取将域名判决移转给胜诉者,从而避免了仅判决注销抢占者的域名会产生域名的真空阶段,使胜诉者使用其应得域名的不便。意大利法院也根据反不正当竞争的理念审判一些网络域名纠纷案件。意大利法官认为,商标专用权人必须证明被告透过网站所提供的服务与其服务构成混淆,或产生直接的损害,否则单纯的商标与网络域名称相同或近似并不足以禁止被告使用该域名。意大利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判决仅禁止被告停止在所争议的域名的网站上从事旅游电子商务[11]。意大利法官在另一起案件中,认定被告的域名侵犯了一家法律期刊的名称的著作权,直接适用著作权法,而不必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理[12]。1998年1月法国南特商业法院对一起网络复制和发行他人软件的案件作出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判决[13]。该法院确认,由于被告免费向公众提供仿冒的作品,使原告丧失了基于劳动和投资形成的收入来源。此种“寄生”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不正当竞争使原告损失25万法郎,该法院即判决赔偿原告25万法郎。

  由于域名争议涉及到全球,并无国界区分和界限,国际社会应当携手找出更加合理的解决机制和措施。因此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解决该问题最终报告等政策的指导下,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简称ICANN,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于1999年3月4日公布了“关于委任域名注册机构规则的声明”,从域名注册的角度创设了防止域名纠纷的机制。同年8月6日又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14],作为处理发生在国际定级域名层次的域名纠纷的依据。同年11月29日ICANN又颁布了处理规则的实施细则,不久其指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第一个“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至此似乎全球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已经完成,我们提到的我国第一起由该机制处理的域名纠纷,即使该机制的一个“实施例”了。在这套机制中,关于该机制的受理范围、适用条件、程序、审理和裁决等都值得我们注意。对于我国域名持有者或商标权人遇到相关纠纷,应当熟悉该机制和程序,对于国际域名的争议特别是被告在国外的,运用该机制进行救济,比其他途径更能易使纠纷及时解决。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参照ICANN的作法,也在寻求一种快捷、便利、公平、合理及低成本的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该办法是司法、仲裁之外的民间解决机制。其适用的范围有三个限定条件:1) 只限于顶级域名为CN的域名;2) 目前只限于解决域名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发生冲突的情况,尚不涉及知识产权的其他领域及非知识产权领域的情况;3) 只针对域名持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而不包括善意行为。

  该办法规定针对注册域名提出的投诉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是:1) 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2) 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3) 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4) 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5) 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由于该纠纷解决机制只针对对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所以对恶意与善意的区分和定义就非常引人注目,并对网络域名争议的最终解决有着预决的作用。该办法规定的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域名持有人曾要约出售该域名,且索要的价格超过其注册时支出的直接费用,具有营利性。

  2) 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的目的并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阻止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中的组成部分作域名。

  3) 域名持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标记之间的混淆,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的。这些规定与国际认定恶意的域名注册和使用的趋向是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提供的救济措施仅限于:(1)撤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2)将域名持有人的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对于域名投诉人的经济赔偿要求或者有关商标效力问题,则由权利人另行寻求其他办法加以解决。[page]

  该办法还规定了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与司法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的关系及其裁决的效力问题,明确规定:1)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效力来源于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2) 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可以选择本办法之下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寻求其他途径解决其与域名持有人之间的争议;3)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过程中和完成后,争议的任何一方也均有权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或者基于协议请求仲裁;4) 本办法之下的裁决将无条件服从于司法程序的裁决。这就使该套争议处理机制找到自己的权力和效力的正确来源,以及与国家司法救济措施适当的关系,这无疑符合法制的精神。在比较之下,某市工商管理局颁布的一套域名争议规定和实施细则,人们倒有理由问其法律根据何在?其民意基础何在?是不是某个地方行政管理部门都有向全社会颁布约束人民群众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呢?在我国大力倡导依法行政的今天,会出现这样不和谐的声音,其原因是深刻的。此时我们倒要为CNNIC出台的这个域名争议处理办法蕴含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制精神唱赞歌了。该办法也很好地解决了CNNIC在域名争议解决中的角色问题。它在域名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在于:1) 根据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域名注册的信息,如:投诉的域名注册信息,域名持有人的联系方式,域名申请表等;2) 阻止域名持有人在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转让域名;3) 执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于2000年8月印发了《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对案件的受理、管辖、案由、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范,对北京市法院正确审理此类纠纷将产生重要作用。

  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国际社会处理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总结自己已有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此类纠纷的指导性意见:

  1)当事人因域名注册、使用与已经注册的商标、企业和其他组织名称等发生冲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纠纷,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对于涉及网络域名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即使被告为网络域名的注册登记管理单位,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当予以受理,不能赋予某些民事主体以法外的特殊权利。在讨论CNNIC和北京市法院处理域名纠纷的机制时,有的同志主张将主管域名注册的部门排除在司法管辖、司法监督之外。无论从国际解决相关领域问题的趋向来看,还是从我国域名管理部门的主体性质分析,域名注册不属一项法律赋予CNNIC的行政权力,其纠纷解决机制也不是凭借国家行政或审判权力运作。如果排除了对域名注册管理部门有可能出现的违反法律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司法监督,就可能损害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特别是对域名注册登记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失去了重要的约束。

  2)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关于诉讼管辖的问题上,有学者主张将域名纠纷案件比照专利纠纷案件指定某地区的法院管辖,有的主张域名纠纷案件依注册地法院管辖。虽然网络域名涉及计算机信息等高技术,但还不同于专利、植物新品种等在案件审理中直接涉及专业技术方案或复杂的植物育种知识等,最高审判机关无意将此类案件作为特殊情况看待,因此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神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一般来说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具有相当的审判水平和较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完全可以担负此类纠纷案件的审判任务。此外,以域名注册地确定诉讼管辖也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管辖有可能导致程序违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有损于国家诉讼法律制度的权威和统一。

  3)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关系的性质确定。原告以域名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起诉的,应当确定为侵犯商标权纠纷;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的,应当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确定案由。在与案由有关的法律适用上也应当考虑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关系的性质、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与义务行使和违反等情况,以及涉及相关的法律领域等来确定。对出于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盗用为域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学者认为对设置域名与商标权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模糊处理,不要明确是根据我国法律来辨别是非、保护或限制某种权利。其理由之一是认为网络空间的“无国界”性和“脱一国法性”。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是天真的,实际上在你保护一种权利的时候,就是在依据国家法律在行事了,也只有被现行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才可能作为当事人提起争议的根据和理由,也才可能作为争议解决机制判断是非曲直的的标准。法律与民主是联系密切的不同侧面,但否认法律从根本意义上说,也是对民主的否定。一个争议解决机制若背离了民主与法制精神势必会沦为为个人或小集团营私的机制了。

  4)区分和判断网络域名注册的恶意与善意,是正确审理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之一。认定域名注册人的恶意与善意,国际统一域名争议处理办法和我国域名争议处理机制都给我们提供了经验。对域名持有人为被告的案件,判断域名注册或使用是否构成的恶意可以下列条件为标准:(1)被告的域名与原告受法律保护的驰名商标等标识相同或者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2)被告对其注册的域名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任何民事权利,其注册也不具有其他正当的理由;(3)被告向权利人牟利地邀约出售、出租以及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该域名,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故意混淆域名与权利人商标等享有民事权利的标识、名称,引诱网络客户使用其服务,或者专为阻止原告将自己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商号用于域名注册,以及其他损害原告商誉等民事权利的情形。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可以认定为被告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但在认定时应当注意分析被告的抗辩理由。对于原告滥用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构成“反向域名侵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谓反向域名侵夺,是指某种民事权利的权利人恶意利用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意图剥夺正当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域名的情形。对于不能辨别行为人善意、恶意的域名注册或使用纠纷,应当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域名注册的先后确定域名的归属。[page]

  5)关于涉及域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责任形式,在法律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不同意将所争议的域名直接转让变更为最终所确定的权利人,而只能撤销、停止使用有关域名。享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人为使用该域名只得等待一定时间再去注册,期间还有可能由他人再次抢先注册了这个域名,这就要再费一番周折了。否认域名争议机制甚至司法机制有权将域名直接判归经过审理确定的权利人,其深层原因之一是由于现行的域名管理制度否认域名的合理转让和公民个人对域名的合法享有。这种规定的结果不只侵害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还对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不利。随着我国网络域名管理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这种顾忌和障碍将会彻底解除。所以,对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的败诉这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应当包括对域名的停止使用、撤销、变更新使用人等,对于已经使用该域名在电子商务、网络广告宣传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原告损害的,还可以判令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执行,以保证当事人纠纷的彻底解决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电子商务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36890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不正当竞争认定复杂,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你好具体的情况如何,是否已经被起诉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关于不正当竞争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两年内,是可以起诉 .
域名争议中的不正当竞争
域名争议中的不正当竞争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父亲家暴母亲,女儿能告诉他吗?
你好,可以报警处理,如果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还涉嫌犯罪
在学校体育课上,对方骨折,谁应该承担责任?
责任的承担应按过失的大小来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建议委托律师来保障您的最大权益。
被骗了300元,说发货
你好,被骗应该报警处理比较好
请问骑车被对方撞掉了一个门牙对方全责牙齿治疗的费用保险公司能赔多少后期补牙费用可以找车主索赔吗
牙齿受伤,保险公司一般仅按照普通补牙的标准计算,从法律角度来讲,合理的治疗费(包括牙齿修复费用)只要在保险范围内都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
我是二级残疾,现找到一份工作,问一下还能享受残疾补贴吗?
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可以领到国家补助的。按国家现行的残疾人政策,残疾人有两项经济补贴,由于各省的经济情况的不同,所实施的标准也不同,但大体差不多。重度残疾人(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