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应当如何进行归类
更新时间:2012-12-27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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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网络犯罪中,对电子证据材料的归类,学术界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应当作为书证,有的主张作为视听资料,有的认为其具有混合证据的特点,有的认为其是新的证据种类。我认为,电子证据材料作为什么证据,应当具体分析。如果其以动画、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应当作为视听
在网络犯罪中,对电子证据材料的归类,学术界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应当作为书证,有的主张作为视听资料,有的认为其具有混合证据的特点,有的认为其是新的证据种类。
我认为,电子证据材料作为什么证据,应当具体分析。如果其以动画、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应当作为视听资料;如果是以诸如电子邮件等文本形式表现出来,则属于书证。对计算机程序、代码或命令等电子数据,也应当作为书证。因为这些材料,也是以其记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符合书证的特点,只是其只有专业人员才能读懂,属于特殊的书证。这种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必要时,应当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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