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风险与对策

更新时间:2012-12-27 01: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目前我国发展电子货币存在着法律、安全、信用、洗钱及削弱货币政策效果等诸多风险。为保障电子货币安全、健康发展,我们应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安全控制、防范信用风险、洗钱风险等多方面加强电子货币系统的建设和规范。关键词:电子货币;风险;监管

  摘要:目前我国发展电子货币存在着法律、安全、信用、洗钱及削弱货币政策效果等诸多风险。为保障电子货币安全、健康发展,我们应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安全控制、防范信用风险、洗钱风险等多方面加强电子货币系统的建设和规范。

  关键词:电子货币;风险;监管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电子货币越来越深入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电子货币给人们带来种种好处的同时,一系列风险也悄然而至。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电子货币发展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问题的研究,以此来保证我国电子货币乃至金融体系安全、健康地运作和发展。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分类及特征

  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各类电子设备和公共网络(如Internet、移动电话等),以“储值”产品形式或预付机制进行支付的货币。

  按照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和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是目前我国最为规范的电子货币。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公司是其主要的发行机构,例如具有透支信用功能的信用卡和一般存款支取转账功能的借记卡就是典型代表。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最大的特点是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纳入金融监管体系。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主要有磁卡、IC卡等,通常由电信公司、公交公司以及学校等机构发行。其主要特征是要求客户预先储值,即发行机构预先收取客户现金,然后发行等值的、可在客户消费结算时从中扣减金额的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与传统的货币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发行主体多元化。商业银行、信用卡公司、电信公司、大型商户和各类俱乐部等均可成为发行主体,同时电子货币的总量不受中央银行控制,其数量规模基本由市场决定。

  第二,形式多样性。电子货币是一种电子符号或电子指令,不再以实物、贵金属或纸币的形式出现,其存在形式随处理的媒体(磁盘、电磁波或光波、电脉冲)而不断变化。现阶段电子货币的使用通常以借记卡、贷记卡、磁卡和智能卡等为媒体。

  第三,技术先进性。电子货币采用先进的密码技术、生物统计识别装置、智能卡技术等,并且进行多层加密,提供支付过程的全部安全保障,克服了纸币易伪造、在运输和保存过程中会面临安全问题的缺陷。

  第四,结算方式特殊性。电子货币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将现金或货币无纸化、电子化和数字化后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不仅安全、快捷,而且避免了使用传统货币时缴款等待、找零等麻烦以及需要面对面交易等缺点。有的电子货币只允许一次换手,即只能使用一次就返回发行机构。

  二、我国发展电子货币面临的风险电子货币的发展在给我们带来方便、快捷和低成本服务等诸多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以下风险。

  (一)法律风险。

  1、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难以确定。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电子货币的专门立法,仅仅在l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货币有所涉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储值卡属于银行卡,却没有明确规定非银行是否可以发行储值卡。《电子签名法》主要是规定了电子签名及其认证,为电子签名技术应用于电子货币提供了法律保障,却没有涉及电子货币概念、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等相关问题。发行主体的不确定性极易造成对电子货币监管的失控。

  2、电子货币相关方发生纠纷的责任难以确定。电子货币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支付方法,通过电子货币赖以生存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能在瞬间内完成资金的支付和划拨。资金划拨涉及的当事人很多,除了顾客本人、网上银行等发行主体外,还包括资金划拨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制造商或软件开发商等众多相关方。当出现某种故障无法准确进行资金划拨时,很难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客户隐私权有泄露风险。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通常也发行私人和公共密钥、从事密钥的管理,而密钥事关客户的个人数据隐私,这些资料一旦公布,对客户将造成较大的影响。另外,也不排除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向第三者出售这些数据资料牟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发行主体保存着电子货币使用者的交易记录及其他基本信息,如果将这些合法收集的资料用于所声明的目的以外的事项,将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可见,电子货币有可能带来客户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二)安全风险。

  1、安全认证的标准不统一。电子货币不同于纸质货币,纸币可以通过物理手段防伪,而电子货币依赖于加密算法、数字签名等技术手段。当电子货币的编码和关键技术数据被掌握时,伪造起来很容易,从而严重影响正常的货币流通秩序,降低了电子货币的流通效率。这就要求对电子货币安全技术系统的认定具有相配套的法律约束和保障,但是我国已有的网上银行所采用的安全认证方式各不相同,国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2、虚拟交易安全性下降。电子货币将以前孤立的系统环境转变成开放的充满风险的环境,电子货币产品也增加了一些诸如鉴定、认可、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安全崩溃可能在消费者、商家或发行者任何一个层次上发生。比如,恶意透支、混入病毒、盗取密码、制造伪卡、黑客入侵等都对电子货币的安全性提出了挑战。

  (三)信用风险。

  1、对于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而言,电子货币业务尚处于监管真空,其业务没有实行准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主体吸存了社会公众大量的预付资金,这种“先接收付款,后提供商品”的经营模式,容易形成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的情形,引发信用风险。

  2、对于信用卡来说,由于缺乏信用约束,如果一些人利用虚假证明,伪造身份证件、担保资料等骗取银行信用,或者持卡人恶意透支,拒不履行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就构成了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

  3、由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或客户之外的原因导致的错误、渎职和欺诈等结果或行为,也会迫使发行主体承担信誉风险。例如在提供电子服务过程中,由于电力终端、网络拥塞等各种原因可能导致通讯中断,如果不能对未完成的操作进行撤销和备份,就容易引起数据错误,从而影响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信誉。

  (四)洗钱风险。

  1、法律上对传统洗钱方式进行控制的重点在银行,主要是通过银行对交易的记录和调查来预防和发现洗钱犯罪活动。这是因为,在电子货币出现以前,洗钱犯罪活动是以银行为中介进行的,银行具有控制客户活动的能力,而且洗钱活动时利用了有形货币。然而电子货币的出现则对反洗钱提出了挑战。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银行机构成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许多发行人为了使电子货币更具有吸引力而为电子货币的使用提供了便利,比如匿名性、消费者之间自由转让等等,这就使得对电子货币的每笔交易进行跟踪变得十分困难。对于在网络上交易的用户来说,有些电子货币甚至允许个人之间的资产在没有统一清算、没有金融机构干预的情况下实现“钱包到钱包的交易”,而不必向对方透露有关财务信息。这种交易行为依靠系统设计完成,不会留下传统上的犯罪证据,给反洗钱的执法机构带来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2、随着电子货币的不断推广与电子货币支付体系的完善,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人都可以与其他地方的人使用电子货币通过网络即时交易,而不受任何地域限制。电子货币的使用将引发管辖权上的法律冲突。由于涉及隐私权的保护,不同国家在对电子货币监管上存在差异。这使得洗钱者能够更容易地隐藏交易资金的真实属性。同时,网基类电子货币划拨很难确定发生的地点。在调查这类案件时,执法者首先就会面临管辖权的冲突。这些都对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五)削弱货币政策效果风险。

  尽管目前电子货币仍然依托于传统的通货,但其日益广泛的应用,将不可避免地对传统的通货产生替代效应,并衍生出一定的金融风险,直接导致了网络经济社会中货币供给渠道、货币乘数和供给机制的变化,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控制能力受到影响的有效性会逐渐下降。现金流量是中央银行用来控制私人银行货币及信贷扩张的杠杆。从货币供应量来看,电子货币部分替代流通中的货币,部分通货以数字化、虚拟化形式出现,而中央银行发行的用于流通的货币是整个货币供给的一部分,因此对流通中货币的影响会直接影响到货币供给;从货币需求量来看,电子货币对货币需求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电子货币部分替代流通中的现金,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从而对货币的需求会减少。因此,电子货币的出现会对货币供应量、超额准备金和基础货币等货币政策中介指标产生影响,使他们难以测度,会潜在地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制定,削弱货币政策的效果。

  三、防范电子货币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电子货币法律法规体系。

  1、通过立法适当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电子货币的发展,应靠市场的力量,而不是用强制的方式指定由谁来发行或经营以阻碍电子货币的发展。但电子货币发行主体也要符合一些条件,比如经过事先批准,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具有健全和谨慎的经营机制等。通过限制发行主体的准入条件,从源头上控制电子货币的风险。

  2、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电子货币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电子货币的发展,研究、制定和明确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电子货币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以及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目前电子货币交易过程中各方权责不清的现象,保护各方的正当权益,一旦发生纠纷时能够追究相应的责任。

  3、明确规定对电子货币隐私权的保障。

  (二)加强电子货币的安全控制。

  1、统一电子货币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认证方式,建立合理有效的电子货币识别制度。按照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根据管理信息系统原理,按一定的标准和规范,确立统一的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有利于统一监管和防范安全风险。

  2、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主体应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秩序,能够识别、衡量、监管和控制各种潜在的风险,既要防范计算机犯罪、防病毒、防黑客,还应防止自然灾害恶意侵入、人为破坏、金融诈骗等,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安全、可靠、可用的电子货币产品,保护电子货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

  (三)防范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

  1、实行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准入制度,根据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电子货币余额向其征缴准备金,防止人为地放大社会信用规模而放大信用风险。

  2、建立良好的信用评估体系,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要对客户的信誉状况、财产状况做很好的分析和预测,设法了解客户以往进行电子交易时的信用状况、信贷记录等。同时对客户的数字证书进行核实和备份,用来在以后的交易中对客户的数字签名进行验证,以降低信誉风险发生的可能。

  3、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要通过制定应急计划来建立对服务中断事件的处理方法,从而限制内部处理中断、服务或产品传送中断的风险。应急计划包括数据恢复、替代性的数据处理能力、紧急备用人员和客户服务支持。

  (四)加强对电子货币洗钱的防范。

  1、建立严格的身份认证制度和交易记录制度。

  2、扩大反洗钱责任人的覆盖面。除了银行类金融机构外,承担反洗钱义务的责任人还应该包括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督促其履行反洗钱义务,打击运用电子货币的洗钱活动。

  3、加强打击电子货币洗钱的国际合作。

  (五)加强货币政策执行效果。

  如果电子货币已经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产品,进入一个稳定增长阶段,对基础货币的替代足以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执行,中央银行就应逐步调整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并改变货币政策操作机制。我国目前仍以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是通过调控和影响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来实现的。因此,如果要继续以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那么我国货币当局应同时对传统货币和电子货币进行管理,将电子货币也纳入货币供应量的考察范围进行调控。而且,应该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实行准备金管理,以便可以通过调整电子货币的准备金比率影响电子货币的供应量,进而实现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

  参考文献[1]张德芬.电子货币交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制[J].法学,2006,(4).

  [2]余素梅.欧盟电子货币机构之审慎监管[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1).

  [3]宋伟,滕华.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科技与法律,2006,(2).

  [4]陈雨露,边红卫.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2,(1).

  作者:曹协和(1962-),男,湖南益阳人,高级经济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刘春梅(1980-),女,吉林东辽人,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范 静(1982-),女,甘肃武威人,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来源:南方金融 金融实务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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