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更新时间:2011-03-10 15: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企业转换机制的需要,切实保证安全发供电和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部归口管理的电力生产性质的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和并入电网运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企业转换机制的需要,切实保证安全发供电和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部归口管理的电力生产性质的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和并入电网运行的发电厂、供电局及其他电力生产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落实以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作用。

  第三条 电力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有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四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 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党、工、团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生产企业及主管部门。本规定解释权居电力工业部。

  第二章 安 全 目 标

  第七条 全国电力生产安全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构成重大影响、对生产力发展构成重大损失以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构成重大损失的六种事故: 1.人身死亡; 2.重大火灾; 3.大面积停电; 4.电网瓦解; 5.电厂垮坝; 6.主设备严重损坏。

  第八条 网、省公司的安全目标是: 1.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2.不发生有人员贡任的重大事故; 3.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第九条 电力生产企业、车间(工区)、班组的安全目标是: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设备事故;发、输、变、配电事故率,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可用系数及供电可靠率均符合上级要求。 2.车间(工区)控制障碍和轻伤,不发生重伤和事故。工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障碍和轻伤。

  第十条 容量8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局,每年实现1个及以上百日无事故记录;容量500MW及以上的水电厂,每年实现2个及以上百日无事故记录;其他火电厂、供电局及县供电局每年实现2个及以上,其他水电厂每年实现3个及以上百日无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 电力生产企业分级提出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并实行严格的考核。[page]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个岗位为保证安全生产,必须制订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各个方面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到位标准主要是: 1.负责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 2.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主业和多种经营的关系,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因“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安全基础,不出现多种经营影响主业的负面效应。保证生产一线职工思想稳定。 3.亲自批阅上级主管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指令、文件,并组织落实。负责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上出现的问题。 4.亲自主持定期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及时掌握本单位基本安全情况,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按规定主持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6.网、省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至少每半年对一个发电厂或供电局,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至少每季对一个车间(工区)进行一次生产现场巡视检查,掌握一线实际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7.保证安全监察部门配备的人员在思想上、技术上、业务素质上胜任安全监察任务。支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在事故性质认定上,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 8.负责协调本单位党、工、团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副职必须做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其到位标准主要是: 1.负责分管单位、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2.负责正确处理分管单位工作中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保证不发生严重失误而导致安全生产出现重大问题。 3.亲自批阅分管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落实。 4.分管生产的副职应协助正职组织或主持定期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负责人“四落实”。 5.按规定主持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支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在事故性质的认定上,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人员、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由网、省公司及电力生产企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岗位的安全要求,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其内容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 规程制度[page]

  第十六条 网、省公司及电力生产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电力生产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电力生产企业和各级调度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法规、典型技术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制造说明,编订本单位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专业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单位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制定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专业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制订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本部门总工程师审查、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系统内执行。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上级颁发新的规程、设备系统变动、反事故技术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含运行、检修、调度规程,以下同)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对不符合上级规定和现场实际的部分进行修订。年度复查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重印。 4.现场规程执行中如各级领导人员需要修改某些条文规定时,应有根据并应履行审查、批准程序,不得个人随意修改。

  第十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上级规定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网、省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电力生产单位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规程、现场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和调度规程,在电力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各级领导人员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等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在执行上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及时,做到执行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生产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五项技术监督(绝缘、金属、化学、热工仪表、电气仪表监督)专责人和监督网的作用,严格执行五项技术监督制度。[page]

  第五章 教 育 培 训

  第二十四条 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非本企业的实习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工区)和班组三级入厂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第二十五条 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1.新的运行人员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的步骤。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合格。 2.新的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制度的学习和跟班实习的培训步骤; 3.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二十六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在岗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每年应经仿真机培训复习,熟练掌握正确的操作调整程序和故障判断处理方法。 3.离开运行岗位一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4.各岗位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触电现场急救、心肺复苏和紧急救护、消防器材使用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特殊情况下,上岗前未经考试的个别领导人员也应在上岗两个月内进行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安全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电力部对网、省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长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 2.网、省公司对电力生产企业和调度部门的工副厂(局)长、正副经理、正副主任、正副总工程师、安监科(处)长和网、省公司的生产处(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 3.电力生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工区)正副主任、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 4.电力生产企业和调度部门,每年应对车间(工区)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进行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二十九条 网、省公司电力生产企业和调度部门等上级单位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page]

  第三十条 电力生产企业和调度部门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三十一条 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应记入培训档案,并与工资奖励挂钩。生产人员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电力生产企业应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安全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电力生产企业设置安全教育室,用典型事故实例、实物等对新入厂人员、在职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四条 网、省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所属职工大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增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并通过实习使学生懂得安全生产要有高度责任心和遵章守纪习惯的要求。

  第六章 例 行 工 作

  第三十五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安全日活动。检修班每周、运行班组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围绕安全工作,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工区)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安全分析会。电力生产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网、省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综合分析安全趋势,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察及安全网例会。网省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察例会,电力生产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

  第三十九条 安全检查。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检查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进行一次,查思想、查规程制度、查隐患、查薄弱环节。安全检查前应明确检查重点,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安全检查应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间题,应制定整改计划,责成专人限期解决,对发现的重大及以上隐患,领导要组织评估并尽快决定治理方案和应急措施等。[page]

  第四十条 安全简报。网、省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都应编写安全简报,定期和不定期通报安全经验和事故教训。每月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及时反馈事故信息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七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一条 电力生产企业每年应编制下一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反措计划、安措计划,以下同)。

  第四十二条 年度反措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专业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察部门参加,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经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电力生产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措、安措计划所需资金。安措计划所需资金必须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安全监察部门掌握,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安全监察部门应监督反措、安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对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分管生产的领导汇报;安全监察或有关部门还应按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反措、安措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电力生产企业分管生产的领导和车间(工区)领导,应定期检查反措、安措计划的落实情况,并采取措施保证反措、安措计划的全面落实。

  第八章 安 全 监 察

  第四十六条 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 1.网、省公司及电力生产企业应依照部《电力安全监察规定》设置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全公司安全监察工作,代表上级行使安全监察职能。 2.网、省公司安全监察机构的成员人数应根据完成安全监察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7人。发电厂、供电局安全监察机构的成员人数应按职工总数的3‰~5‰配备,但不少于3人。网、省公司电力系统调度机构设置安全监察工程师。发电总厂所属发电厂、供电分局和县供电局也应设置安全监察机构。 3.网、省公司安全监察机构,由网、省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监察机构应由企业行政正职主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网公司所属省公司业务上同时受网公司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 4.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经上级单位资质审查批准。 5.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人员应经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审查,取得《安全监察证》。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免应经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6.电力生产企业的主要车间(工区、所),应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察人员,车间、班组安全员组成基层企业的三级安全网。[page]

  第四十七条 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职责。 1.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批示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察。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及厂内运输设备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 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4.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做好事故统计报告的归口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上报。 5.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6.定期和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 7.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向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 8.监督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9.组织安全网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监督作用。 10.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应坚持从有“入网证”生产厂购置上述物品的原则。 11.及时用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有关单位、部门反馈事故信息。 12.对所属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13.参加安全科研成果和新技术、新工艺、新安全装备、新材料的鉴定,并在电力生产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增加和完善保证安全的技术手段。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察人员的职权。 1.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3.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像、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5.有权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有权对事故过失人员和有关领导,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严禁承包单位再行转包。

  第五十条 所有发包工程,都必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发包、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page]

  第五十一条 承包电力企业发包的工程时,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有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 3.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一般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4.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五十三条 承包方一般应承担以下责任: 1.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2.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必要时可请发包方协助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3.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发包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 4.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中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长期施工的承包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上述考试成绩应记入技术档案。 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6.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7.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8.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9.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门。

  第五十四条 发包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发现承包单位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page]

  第五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预留施工管理费的3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预留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工作,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规定时,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有权按本单位职工违反规程制度的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十六条 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临时工管理制度。雇用临时工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建立有关档案。

  第五十七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带胸卡上岗。

  第五十八条 临时工分散到车间(工区)、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应接受电力企业值班负责人或检修负责人的领导。在安全管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上,应与本单位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第五十九条 禁止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性的工作。若须参加有危险性的工作时,应在有经验的职工领导或监护下进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条 电力生产企业的车间(工区)、班组严禁对外发包或承包工程(包括劳务)。电力生产企业职工严禁私自承包工程(或劳务)。

  第十章 考 核 与 奖 惩

  第六十一条 网、省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均应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奖惩要和安全责任制密切挂钩,在奖金分配上对安全责任大、贡献大的要实行倾斜政策,如运行人员高于其他人员,主要工种高于一般工种,工作条件艰苦的高于一般的,一线人员高于管理、后勤人员等。

  第六十二条 主管单位每年应按经济责任制的规定,把所属单位实现安全目标和发生事故的情况作为确定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十三条 在安全生产中应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网、省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奖,其来源为应付工资。

  第六十五条 网、省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应设立安全目标、特殊贡献、千项操作无差错等奖励。

  第六十六条 电力生产企业应定期以适当形式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网公司至少两年一次、省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形式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安全生产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电力部授予特殊奖和荣誉称号。

  第六十七条 各项安全奖金的发放,应经本单位或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一经发现,除扣除已发奖金外,还必须严肃处理。[page]

  第六十八条 对事故单位实行罚款: 1.死亡事故罚款3-5万元/人; 2.对重伤和设备事故的罚款标准,由网、省公司自行制订; 3.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未构成事故的责任者以及严重未遂事故责任者的罚款标准,由电力生产企业自行制定; 4.一年内重复发生性质严重的同类事故加倍罚款。

  第六十九条 企业接到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发出的《事故罚款通知单》后,应及时将罚款上交上级财务部门,纳入应付工资帐户,并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事故罚款不得列入成本。

  第七十条 上级主管单位对事故单位上交的事故罚款,应向事故单位返回50%~70%用于改善安全条件或安全表彰奖励。

  第七十一条 各级领导(含副职)安全工作不到位,且整改不力者,应追究责任。安全第一责任者离任时,上级主管单位可根据情况组织对其在职期间是否有严重失职搞 “短期行为”,使企业安全基础蒙受重大损失的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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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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