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管理

更新时间:2011-11-28 09: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电力生产事故是电力企业的灾害,就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后果和波及的程度来说,会给家庭、社会乃至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和影响。念念不忘事故给我们带来的教训,举一反三,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和采取有效的对策来控制事故,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可以达到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

  电力生产事故是电力企业的灾害,就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后果和波及的程度来说,会给家庭、社会乃至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和影响。念念不忘事故给我们带来的教训,举一反三,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和采取有效的对策来控制事故,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可以达到“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目的。

  一、事故的分类

  电力生产事故可分为人身伤亡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电网瓦解事故三大类。

  (一)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一般表现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触电、空高坠落、机械伤害、急性中毒、爆炸、火灾、建(构)筑物倒塌、交通肇事等。

  (二)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生产设备发生异常、故障或发生损坏而被迫停运,一定时间内造成对用户的少送(供)电,或少送(供)热,或者被迫中断送(供)电、送(供)热。对电力施工企业来说,发生施工机械的损坏或报废,同样属于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三)电网瓦解事故

  电网瓦解事故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系统非正常解列成几个独立的系统。

  根据事故的性质又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种。

  1.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

  (1)人身伤亡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2)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者。

  (3)大面积停电造成表2-8所列后果之一者。

  表2-8电力系统减供负荷(重大事故)值

  全网负荷

  减供负荷

  10000MW及以上

  30%

  5000~10000MW以下

  40%或3000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2000MW

  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全市停电

  (4)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电力工业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重大事故

  (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以上者。

  (2)大面积停电造成表2-9所列后果之一者。

  表2-9电力系统减供负荷(特大事故)值

  全网负荷

  减供负荷

  10000MW及以上

  10%

  5000~10000MW以下

  25%或1000MW

  1000~5000MW以下

  20%或750MW

  1000MW以下

  40%或200MW

  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30%及以上;省会或重要城市(名单由电管局、省电局确定)减供负荷50%及以上

  (3)装机空量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或电网容量在3000MW以下、装机容量达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包括电管局、省电力局自行指定的电厂),一次事故使两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4)下列是变电所之一发生全所停电:

  1)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

  2)枢纽变电所(名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确定);

  3)一次事故中有3个220kV变电所全所停电。

  (5)发供电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坏达150万元。

  (6)25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水、燃汽)轮机、发电机、调相机、水工设备和建筑,31.5MVA及以上主变压器,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和断路器,主要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

  (7)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四)一般事故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匀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按电力企业的性质可分为发电事故、供电事故、基建事故和电网事故四大类。按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生产(基建)设备或机械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150万元的;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的;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等。

  二、事故调查的组织

  (一)概述

  事故就其发生的机率来看,除偶发性外,都有其发生的规律。只有真正把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和分析清楚,研究和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并通过对事故的信息反馈作用,才能为开展反事故斗急,积极预防事故,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一旦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按照事故的性质、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和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简称《调规》)的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它是“三不放过”的组织保证,亦是一项积极、严肃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的组织

  事故调查的组织一般根据事故的性质决定。

  (1)特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电力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由主管电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3)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一般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特别严重的事故或涉及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重大设备事故,主管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人应亲自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

  (4)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的规定,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劳资、工会、监察等有关专业部门,调查组还应邀请地方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由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任组成。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检察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5)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由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组织调查,安监、生技(基建)部门和有关车间(工地、工区、分场)领导以及专业人员参加。对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分场)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分场)领导组织调查。对性质严重和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一般设备事故,上级主管单位应派人参加调查或组织调查。

  (6)一般电力系统事故根据事故涉及的范围,分别由主管该电力系统的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供电局的领导组织调查,安监部门、调度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和有关发供电单位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参加。

  (7)配电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对性质严重的配电事故,供电局领导应亲自组织调查。

  (8)轻伤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时,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应参加调查。

  (9)一类障碍的调查由一类障碍车间(工区、工地、分场)的领导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性质严重的,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

  (10)二类障碍、异常、未逐事故的调查一般由发生班组的班组长负责调查。对性质较为严重的,可由车间(工区、工地、分场)领导组织调查。

  三、事故的调查

  查清事故原因是采取反事故对策、落实防范措施、分清和落实事故责任的关键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科学谨慎,切忌敷衍了事,或掩盖事故真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同类事故得不到真正的控制和预防,在这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沉痛的教训,根据《调规》的要求和有关专家的经验,事故的调查一般应做好以下一些工作。

  (一)调查掌握事故现场的第一手材料

  为了掌握真实的第一手材料,按部《调规》规定,发生事故的单位首先要保护好事故的现场,若因抢险或抢救伤员需要,事故单位要组织好录像、拍照、设置标记、绘置草图、划定警戒线等工作,只有经过安监部门的确认和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许可后才可以变动现场。

  (二)调查收集事故现场的实况及设备损坏的情况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一般应收集以下资料:

  (1)事故现场和设备损坏的情况;

  (2)损坏设备的零部件和残留物在现场分布的情况及尺寸图;

  (3)各种自动记录或事故前CRT画面的拷贝;

  (4)各种电气工关、热力设备系统的位置,阀门和挡板状态;

  (5)故障设备、破口碎片和管道、导线的断面的断口;

  (6)人身事故还应调查事故现场环境、气象和人员的防护等。

  (三)调查收集事故发生的“黑匣子”、原始记录及有关参数的情况

  一般应收集以下资料:

  (1)SOE记录;

  (2)故障录波器动作记录;

  (3)继电保护动作记录;

  (4)自动装置动作记录;

  (5)运行记录簿;

  (6)运行参数记录表;

  (7)事故发生前的有关工作票、操作票。

  (四)调查收集事故当时现场人员活动情况的材料

  事故的发生往往和现场人员的行为、动作有密切的关系,弄清楚当时人员的位置和动作情况对事故调查极为重要。

  首先要了解当时有几个人在场?各人所站的位置在哪里?什么时间在做什么动作?这些情况事故之后或当值人员下班前,由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立即各自写出书面材料。要求把事故当时所听到、看到的、自己在什么位置、在做什么动作或在进行什么工作如产地写出来,并当场交给安监人员。任何不得拒绝,也不得拖延时间,以保证情况的真实性。

  在做这项工作时,要特别注意防止事故过后一段时间才找当时人写材料,这样的材料一般真实性较差,会给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带来许多困难,或被假象所迷惑,使事故的真正原因无法调配是、分析出来。

  四、事故原因的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是在事故调查基础上进行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只有在事故调查掌握真实的全部材料后,通过调查组成员的技术论证、科学计算、模拟试验等,才能找出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事故原因的分析一般应做好以下一些工作。

  (一)综合分析事故现场所掌握的一手资料,列出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时序表

  根据继电保护或热工保护的动作情况、各种自动记录、事故发生时的CRT画面拷贝曲线、SOE或故障录波图,结合运行人员的事故记录,列出一张以秒级为单位的事故发生与发展过程的时间表,再根据各运行岗位人员书面写出的事故经过材料及当事人活动情况,对照运行参数和记录进行仔细的核对分析,取其共同合理点写出一张比较确切、真实的时序表。以分析中的矛盾作为问题,列出调查提纲,作进一步调查和分析,即可写出事故发生、发展的经过。

  (二)查证

  查阅有关图纸、资料和有关规程规范,分析掌握材料中的有关参数和曲线,揭示事故发生的起因。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事故分析一般应查阅以下有关图纸、资料、规程和规章制度。

  (1)与事故有关的部颁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分析是否有由于违反规定制度而造成的事故,同时也可以审查规程和制度本身是否在漏洞。

  (2)查阅设备厂家的设备说明书和图纸,研究分析设备本身在结构上有什么先天的缺陷和问题,或者检查运行或检修中是否有不符合厂家技术要求的问题。

  (3)查阅检修记录和设备缺陷登记簿,检查分析运行参数、检修质量等有无问题。

  (4)查阅事故发生前的有关工作票、操作票情况,检查分析是否存有工作过程中的违章而造成事故的可能性。

  (5)查阅运行参数记录和各种运行记录,检查分析运行工况、参数有无很大的变化和问题,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及试验工作中有无存在问题。

  (6)查阅职工的考试记录以及培训情况,分析事故处理中有无人员判断失误、处理失误而扩大事故的问题。

  (7)查阅事故设备的历次试验和检修记录,分析设备事故是否存在潜伏性缺陷发展所造成的问题。

  (8)查阅与事故相关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检查分析是否存有设备在选型、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中存在的问题等。

  (三)进行必要的计算和模拟试验

  除经过对事故现场及设备的有关开断表详细观察分析外,为了确定事故的原因,可以采用模拟试验、化验和计算等手段来取得必要的证据。一般比较重大的设备事故往往采用这样一些办法取证,且具有比较高的权威性。

  (四)采用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的形式获取第一手材料之外的有关事故信息

  对有些事故原因不明,又没有办法进行试验或论证的事故,通过集思广益获有关人员对事故掌握的信息和分析意见,往往会取得意外的收获,能对事故调查和分析起到柳暗花明的作用。在召开这方面座谈会的时候,应注意吸收有关方面有专长的人员参加。

  (五)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往往心事重重,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有的当事人为开脱事故的责任和减轻对自己的处理,不把真实的情况讲出为,就会给事故调查带来困难。这就要求事故调查者要有做耐心细致思想工作的能力,使事故当事人提高思想认识,打消顾虑,道出真情,这样会使事故的调查少走许多弯路或误入歧途而作出错误的结论。

  五、事故的报告和统计报表

  (一)事故报告的分类

  事故报告分即报、月服和结案报告三类。

  发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两人及以上的人身重伤事故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4h内用电话或传真、电报快速向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报告,省电力局应立即向电管局和电力部转报。电力部直属的省电力局、水电、火电施工企业应立即向电力部报告。此外,按照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的规定,当发生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归口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在24h内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上述主管和政府部门。事故报告的内容有: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时间。

  一般事故和人身轻伤事故按部《调规》的要求,在每月的月服中进行报告。

  对人身死亡、重伤事故,重、特大事故和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由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关主管和政府部门。特大事故应在60d内、重大事故的人身伤亡事故应在45d内由事故调查组报送出《事故调查报告书》遇有特殊情况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述理由并经同意后,可分别延长到90d和60d;特大事故的结案最迟不得超过150d。按国务院1991年75号令的规定,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的结果。结案工作由事故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

  (二)事故的统计报表

  电力生产企业的事故统计报表分为《事故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综合月(年)报表》和《年度考核项目报表》四大类。

  《事故报告》分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三种。

  《事故调查报告书》分为《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和《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二种。

  《事故综合月(年)报表》分为《人身伤亡事故综合月(年)报表》Ⅰ、Ⅱ、Ⅲ,《发电设备(一类障碍)综合月(年)报表》Ⅰ、Ⅱ和《供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年)报表》Ⅰ、Ⅱ共七种。

  《年度安全考核项目报表》分为《年度发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Ⅰ、Ⅱ和《年度供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Ⅰ、Ⅱ共四种。

  电力部《调规》中对以上报表的填写和报送,均有一套规定程序来实现报表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六、事故处理

  在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发生原因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理。

  (一)事故责任

  在事故处理中,先要落实事故的责任,要按照事故的大小和性质进行处理。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的责任。

  凡因下列情况造成事故的,根据有关法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1)违反安全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2)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工作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的;

  (3)对频发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的;

  (4)对职工培训不力、考核不严,造成职工不能安全操作的;

  (5)现场规程制度不健全的;

  (6)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劳保用品不全或不合格的;

  (7)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的;

  (8)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9)上级已有事故通报,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同类事故的;

  (10)对职工违章行为不制止或视而不见而发生事故的。

  (二)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确定后,按照人事管理的权限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开事故处理的结果。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事故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

  (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对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救护和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者,可酌情从宽处理。

  七、事故隐患的管理

  许多事故,往往是由于我们对事故的隐患没有正确的认识和对待,或者对隐患没有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而发生的,这方面有许多血的教训。我们要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精神,认真对待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措施事故隐患、控制事故发生。这是我们责无旁贷的责任,也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事故隐患的分级

  按照劳动部颁发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按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序可分为两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和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按类型可分为人身重大事故隐患和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两大类。

  (二)事故隐患的报告

  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事故隐患报告书一般要求有下列内容:

  (1)事故隐患的类别;

  (2)事故隐患的等级;

  (3)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影响的程度;

  (4)整改的措施和目标。

  (三)事故隐患的组织管理

  (1)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组长的事故隐患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的组织管理工作,制订具体的整改计划和整改目标。对一时尚不能整改的隐患,应提出应急的方案,随时掌握其发展动态并及时进行处置和报告,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检查考核到位。

  (2)对人身事故隐患方面,诸如作业环境、安全装置、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人员技术素质等可能造成事故的,法人代表要按职能的分工,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和解决,工会监察、劳动人事部门实施监督。

  (3)对设备事故隐患方面,诸如设备超周期、超出力、超极限运行,一时无法停下来的,要组织好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研讨,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改造方案,特别要认真贯彻好电力部《二十项重点反事故措施》要求,责成有关部门攻关,限期解决。

  (4)对火灾、自然灾害等,应做好一切思想准备、物质准备,做好紧急处置的方案,力争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牢固树立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和对人民生命、国家财产高度负责的思想,必要时采取果断应急措施,做到该停就停,准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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