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7 02: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关于转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征管税务所: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312号文,以下简称《调整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分局实

  关于转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征管税务所: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 3 1 2号文,以下简称《调整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分局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一、)各所应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调整办法》是市局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完善税源监控机制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旨在简化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和缩短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各所应深刻把握和领会市局文件和分局补充意见的精神实质,确保工作举措能落到实处。

  (二)各所应做好对各乡镇、相关委局招商主体和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宣传的重点是《调整办法》出台的意义、效果,以及其中关于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的工作流程和时限等方面的新规定,要取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调整事项说明

  (一)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调整办法》及新操作手册(附件2)规定:(1)本市范围内纳税人跨区县迁移税务登记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出通知书》;(2)外省市纳税人迁入本市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受理书原件及复印件;(3)需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执行(沪国税征[2008]22文,沪国税崇稽[2008]25号文转发)。

  各所税务登记受理岗位应严格按照上述两个办法的规定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所领导应把好审核上报关。

  (二)办理流程和时限

  1.办理流程。自2009年9月1日起,综合征管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流转环节进一步减少。开业税务登记(除个体工商户外的所有新办单位)的办理流程为:.彳正管分局受理;数据审核、录入及上报;市局税务登记受理处审批、征管分局打证和发证四个环节;变更税务登记也相应地减少了部分环节。

  2.办理时限。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的办理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

  三、贯彻要求

  《调整办法》旨在简化办理税务登记的流程和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效率,为确保该办法能得到贯彻落实,现就分局系统税务登记的工作流程和相关部门、人员的工作职责进行调整,原沪国税崇稽[2008]25号文中相关的工作流程、工作职责规定相应废止。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具体调整如下:[page]

  (一)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请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的,由各征管税务所综合受理窗口对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完整、准确后予以受理,并手工制作开业(或变更)税务登记受理回执。

  2.征管税务所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申请后,按开业、变更登记分别造好清册,报分局税务登记窗口(一律由税务所派专人或经税务所确认的经济小区专人送达签收)。

  3.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对各所报送的税务登记纸质资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受理。

  4.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录入岗位录入基础信息,并将已录入到综合征管系统的基础信息和对应的纸质资料进行比对。

  5.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录入岗位对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比对审核无误后,将电子信息提交分局稽管科税务登记综合管理岗。

  6.稽管科税务登记综合管理岗按照综合征管系统设定的不同类型税务登记的办理流程将电子信息分别提交给稽管科领导岗(复审或审批)、市局登记受理处(审批)。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对纸质资料不再报送市局税务登记受理处。

  7.市局税务登记受理处或分局稽管科领导岗审批同意后由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制证,分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一是及时将税务登记证分发给各税务所,并向各税务所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税务所垫支);二是对纳税人信息进行补录,划分主管税务所。

  8.征管税务所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证工本费,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做证件发放和收费标志。

  9.征管税务所安排专人进行实地调查、制作纸质调查表,并将调查表有关信息录入到综合征管系统中。

  1 O.对经实地调查后符合条件的,征管税务所及时做好户管注册、税种核定、财务报表和补充数据采集表的核定等后续工作;对经实地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各所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按分局现行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处理)。

  (二)工作职责

  1.征管所工作职责

  (1)负责做好申请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的收集、审核,对资料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手工开具开业(或变更)税务登记受理回执。

  (2)负责做好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事后调查和纸质调查表制作,并将调查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到综合征管系统。

  (3)负责做好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和收费工作(包括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好证件发放和收费标志)。[page]

  (4)负责做好纳税人的户管注册、税种核定、财务报表和补充数据采集表的核定工作。

  2.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工作职责

  (1)负责做好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的受理和资料的审核工作。

  (2)负责做好开业、变更税务登记基础信息的录入工作。

  (3)负责做好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电子信息的初审和发送工作。

  (4)负责做好开业税务登记、制证类变更税务登记、遗失补证及重新税务登记的证件打印及分发工作(发放至主管税务所)。

  (5)负责做好市局税务登记受理处和分局稽管科终审同意的开业税务登记信息补录和划分主管税务所工作。

  (6)负责做好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结报、解缴和台帐的登记工作。

  (7)负责做好与市局税务登记受理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8)负责做好已办结税务登记资料的整理、清册的编制工作,按月将税务登记纸质资料送分局稽征管理科。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关于税务登记的办理时间。自2009年9月1日起,税务登记的办理时间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进二步缩短为4个工作日,基于分局目前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模式,为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对各征管所、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就办理时间作如下要求:

  (1)各征管所应在正式受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申请的次日(工作日)上午1 O:00之前将纸质资料报分局税务登记窗口;

  (2)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在收到各征管所报送的纸质资料后,应于当日完成纸质资料审核审核及基础信息录入工作,并于当日将电子文书提交到市局税务登记受理处或分局稽征管理科领导岗,税务登记文书终审同意后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应及时打印税务登记证;

  (3)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应及时通知各征管所领取已打印的税务登记证,然后由各征管所发放给纳税人,各环节应做好签收工作;

  (4)征管所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以税务登记证上的制证时间为准)应做好合并事项调查表的实地调查和录入工作,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做好户管注册。

  2:关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纸质资料份数问题。《调整办法》实施后,分局不再向市局报送税务登记纸质资料,为节约资源、减少浪费,对于纳税人申请办理各类开业税务登记、遗失补证及重新税务登记,各征管税务所要求纳税人只需提供一套完整的资料;对于变更税务登记,除变更税务登记表应提供一式两份外,其他附送资料也只需报送一份。各征管税务所应在报送的税务登记专用资料袋上加盖“第×税务所’’印章。[page]

  自2009年9月1日起,分局启用《开业税务登记提供资料清单及审核记录表》(附件3)、《变更税务登记提供资料清单及审核记录表》(附件4),各所受理岗位应在上述记录表中标明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类别并签具受理意见,征管所所长岗位及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审核人员应签具审核意见。

  3.关于旧证的收缴问题。纳税人申请办理制证类变更税务登记、遗失补证和重新税务登记时,各所应在《变更税务登记提供资料清单及审核记录表》(附件4)中注明旧证收缴情况,收缴的旧证不再作为附送资料报送分局税务登记窗口,而由各税务所自行保管后集中销毁。

  4.关于黑名单比对有关问题。自2008年7月1日起,综合征管系统开业、变更登记模块增加了黑名单比对功能(具体见沪国税崇稽[2008]25号文附件2操作手册)。对于分局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比对异常,由分局登记窗口打印异常通知书后随税务登记资料一并退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将异常情况告知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到异常企业所属分局办理相关手续(解除非正常户认定或通过办理重新税务登记将证件失效户转为正常户)然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发现无异常情况后予以继续办理。

  5.各征管税务所、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应加大审核力度、加快工作节奏。为确保在4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准确无误地办理税务登记,切实让纳税人感受到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持续调整给他们办理税务登记所带来的便利,各征管税务所、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务必要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加大对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的审核力度,加快工作节奏,确保办理税务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本通知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各所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应及时与分局稽管科联系,以便研究解决。

  特此通知

  附件: 1.沪国税征科[2009]12号;

  2.开业变更登记调整为4个工作日和分局打证操作手册;

  3.《开业税务登记提供资料清单及审核记录表》;

  4.《变更税务登记提供资料清单及审核记录表》。

  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

  2009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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