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犯罪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更新时间:2019-06-17 14: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国,对于日常生活中所牵涉的方方面面都是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而一旦你触犯了其规定,就势必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而最为严重的就是刑事责任了,今天就跟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涉税犯罪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涉税犯罪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涉税犯罪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涉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

  第十三条 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标准中未列举到的其他违法情形,按照一般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理决定依法应当按一般标准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日常税务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

  (一)纳税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限改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超过限改期限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二)纳税人拒绝办理税务登记证的;

  (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五)纳税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并造成涉税数据永久性丢失的;

  (六)纳税人拒绝报告全部银行帐号的;

  (七)纳税人拒绝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的;

  (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十)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的;

  (十一)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的;

  第十六条 在税款征收中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二)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虽未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但虚报亏损额100万元(不含)以上且占实际亏损额50%(不含)以上的;

  (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全部应纳税款超过10%且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超过10000元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不缴应纳税款,造成税务执法人员人身受伤害的;

  (五)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超过10000元的;

  (六)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全部已扣、已收税款超过10%且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超过10000元的;

  (七)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

  (八)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200000元(不含)以上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接收)银行帐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在5000元(不含)以上。

  第十七条 在发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

  (一)发票单联填写大头小尾的(指发票联金额大于存根联或记账联金额);

  (二)发票项目栏未填或未按实际服务项目填写的;

  (三)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的;

  (四)擅自跨区域使用发票的;

  (五)涂改、挖补发票的;

  (六)超越开票权限代开发票的;

  (七)提供应税劳务,拒绝开票的;

  (八)两次(含)以上出具假发票的;

  (九)在一个月内出具假发票单张金额>10000元或累计金额>20000元的;

  (十)虚开发票的;

  (十一)转让、转借发票的;

  对纳税人向他人提供(接收)发票并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与转让转借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熟高的原则执行;

  (十二)转让、转借发票监制章的;

  (十三)拒绝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

  (十四)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的;

  (十五)未取得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十六)取得发票时要求变更金额项的;

  (十七)向主管税务机关以外单位(个人)购买发票的;

  (十八)私售、倒买倒卖假发票的;

  (十九)贩运、窝藏假发票的;

  (二十)盗取(用)假发票的;

  (二十一)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假发票的;

  (二十二)指定的发票印制单位以及其它印刷企业(个人)非法印制发票、完税凭证、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十三)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的;

  (二十四)未按规定保管发票,造成空白发票或发票存根联丢失的;

  (二十五)未按规定缴销的发票超过25份的;

  (二十六)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十八条 在税务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拒绝在税务检查取证材料、笔录上签字确认的;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藏匿、销毁、转移税务检查证据材料无法弥补的;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与资料的;

  (四)纳税人、扣缴税款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在200000元以上的;

  (五)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采用粗暴方式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造成税务执法人员受伤害的。

  第十九条 依法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一)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不含)以上行政处罚又犯的;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有税收违法行为,聚众闹事、围攻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恶劣的;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理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涉税犯罪所得是如何追缴的

  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应纳的有关税款和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凡是犯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如下所述: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处罚: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涉税犯罪形成的原因

  (一)税收体制不健全,给涉税犯罪滋生提供了土壤。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企业实行的销项税率是百分之十七,必须取得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抵扣后为应纳税额。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的供货商并不一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取得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相对就很高。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个别企业将全部收入申报纳税会造成亏损。而且百分之十七的税率,对于贪婪者来说是如此高额的回报,因此,部分企业冒着触犯刑律的危险对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这部分收入进行了第二套账处理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等职能部门有章不循,给涉税犯罪生存创造了机会。有些税务征收人员对税款征收额度的随意性大,使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缺乏严肃性;有关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衔接和制约机制不完善,不能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监控,某些人便利用税务制度的不完善进行偷漏税违法犯罪活动。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大多犯罪分子成立虚假公司,从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注册资金、公司有关人员的身份证到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电话号码等大多虚假,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了工商、税务部门在管理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实际中几乎没有严格执行;特别是有的税务部门对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等关系国家税收能否有效征收的规定置若罔闻,或者随意放宽条件,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打击力度不够,给涉税犯罪发展提供了空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务部门 “以罚代刑”普遍。当前,税务机关对于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能收款的则以行政处罚为主,给予罚款、补缴税款等行政处罚,追求经济效益,没有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收不到款的或举报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才移送公安机关。这是公安机关无法有效打击涉税犯罪的根本原因;二是公安机关从事经济犯罪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侦查人员对财会、税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不熟悉。客观上造成对涉税犯罪证据的收集不全面,给犯罪分子的辩护和法官的轻判提供了机会;三是刑事处罚较轻是涉税犯罪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力的强化,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极端个人主义、小集体主义和拜金主义腐朽思想的驱使下,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国家的利益。而涉税犯是侵犯国家利益最容易得手的手段,即使被查获其受到的刑事处罚又远轻于其他类型犯罪,如偷税犯罪,最高刑期才七年,也就是说随便偷再多的税,那怕是上亿甚至更多,也就几年;四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也是导致涉税犯罪存在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在开发区内设立各种税收优惠,但相应的管理措施又没有跟上,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在查处这些不法企业时,领导总是以破坏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等旗号干涉。或者让税务机关 “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不仅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且动摇了纳税人的价值判断标准,陷入偷逃骗税的攀比中。又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受(开)票单位大多分布全国各地,要查清犯罪事实就必须对所有受(开)票单位进行调查,因此就必须依靠受(开)票单位所在地的公安、税务机关协查,但由于往往会触动当地的某些利益,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不同程度的存在,势必影响办案质量。

  看到这里,找法网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对于涉税犯罪的处罚标准是较为严厉的,所以在公司经营中,一定要按法律法规缴纳好相关的税款,好了以上就是涉税犯罪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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