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税收竞争

更新时间:2012-12-27 01: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内容提要:在经济全球化的格局下,国际税收竞争成为各国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国际税收竞争又是在WTO原则下的一种竞争,基本的观点是,竞争不可避免,但这种竞争必须符合WTO游戏规则,更必须反对并遏制恶性税收竞争,这是由国际税收竞争的外部效应所决定的。

  内容提要:在经济全球化的格局下,国际税收竞争成为各国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国际税收竞争又是在WTO原则下的一种竞争,基本的观点是,竞争不可避免,但这种竞争必须符合WTO游戏规则,更必须反对并遏制恶性税收竞争,这是由国际税收竞争的外部效应所决定的。

  关键词:国际税收 竞争规则 效应

  国际税收竞争指各国政府通过竞相降低税率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吸引国际流动资本、贸易等流动性生产要素,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经济和税收行为。

  国际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产物。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推行了以“减税计划、调低税负、拓宽税基、优化税制、加强征管”为基本内容的税制改革,并因此形成世界性的减税潮流。以几个主要发达国家为例:德国自1999年开始,在6年内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48.5%降至45%;最低税率从19.9%降至15%;该国还准备在2001-2005年间减税900亿马克。法国2000-2003年间将减税2000亿法郎。日本在2003年度宣布减轻2万亿日元;里根通过《1981年经济复兴税收法案》的实施,对税收进行了大规模削减,新法案使税率全面降低了25%,非劳动性收入适用的最高税率由70%降为50%。布什向国会提出了10年减税1.6万亿美元的庞大减税计划,并将之视为其执政期的核心经济政策之一。此外,法国、加拿大、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俄罗斯、印度、瑞典、沙特阿拉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等国也纷纷调低税率,加大税前扣除,推出减税计划。这一潮流体现出税收制度正朝着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发展。

  一、理论支持

  国际税收竞争的核心本质在于通过降低税负来吸引国际流动资本和国际流动贸易等流动性生产要素,最终促使本国经济增长。因此,税收——资本投人——经济增长之间就必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在这里,我们探析前二者关系,就为后者的必然实现奠定了理论基础。

  基本原理是,投资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决定因素。由于投资决策由税后可支配投资收益决定,因此税收可以通过影响投资收益来影响投资。纳税使投资的总收益率下降,如果它减弱了投资对纳税人的吸引力,导致纳税人以消费取代投资,也就减少了资本的供给。为了吸引国际投资,许多国家通过国际税收竞争的方法达到经济增长的目的。

  为论证方便,我们在这里将国际流动资本和国际流动贸易等流动生产要素统称为国际投资,下面利用模型从理论上分析税收的投资效应。

  设投资成本函数为C(I),并且一阶导数C’和二阶导数C”都大于O,其中I为投资。假定政府允许1单位已使用年数为s年的资本的折旧为D(s),这些可以扣减所得税的折旧按贴现率为r时的现值为:

  Zt= ∫toD(s)e-rsds

  则企业在时间t时的现金流Rt为:

  Rt=(PtQt-WtLt)(1-u)-(1-a-ztu)C(It)

  其中,Pt、Qt、Wt、Lt和It分别为产出的价格、产出量、工资率、劳动力数量和投资数量,u为公司所得税率,a为投资税收抵免率。产出量Q=F(L,K),K为资本存量。

  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是使未来N期内Rt的贴现和最大化:

  V=∫NoRte-rtdt

  其约束条件为:

  K=I-δK

  其中 δ为折旧率,即资本存量的净增加等于总投资减去折旧。

  定义θ为拉格朗日乘数,则可建立如下汉密尔顿函数:

  H=R+θ(I-δK)

  其一阶条件为:

  аH/аI=-(1-а-ztu)C′(I)+θ=O

  即C′(I)=θ/(1-а-ztu)

  由此可得,该模型的正则方程为:

  θ=rθ-аH/аK=θ(r+δ)-Pt(аF/аK)(1-u)

  K=C′-1(θ/(1-a-ztu))-δK

  在稳态条件下,由于K=θ=O,则稳态θ*与稳态K*分别为

  θ*=Pt(аF/аK)(1-u)/(r+δ)

  K*=C′-1(θ/(1-a-ztu)/δ

  由C″>0可知,稳态K*是增函数。于是从θ*和K*得到如下结果:在其他参数值不变的情况下,当a增加或Zt增加时,K*增加;当u减少时,若Zt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趋势加快的新形势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积极的政策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根据东道国利用FDI收益函数,①我们来分析东道国的优惠政策(主要是税收优惠政策)与FDI之间的关系。东道国利用FDI收益函数的表达式如下:

  Rd(Qd,Qw,B)=2k1×Qd×Qw-k1×Q2w-k2×B×Qw……(1)

  其中,Qd表示东道国收益最大化时对FDI的需求规模,Qw表示外商的实际投资规模,B表示税收优惠政策,k1表示东道国利用FDI的收益系数,k2表示东道国利用FDI的成本系数。(1)式表示在只受Qd、QW、B这三个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东道国利用FDI的收益情况。

  根据最优化选择的边际条件:选择最优化的策略,使利用FDI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对上述收益函数求取关于Qw的偏导数,可得:

  аRd(Qd,Qw,B)/аQw=2k1×(Qd-Qw)-k2×B今:аRd(Qd,Qw,B)/аQw=0

  解得:B=2k1/k2×(Qd-Qw)………………(2)

  我们称(2)式为东道国对外商投资的反应函数。它表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东道国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外资政策优惠水平应随东道国对FDI需求规模(资本缺口)的增加而提高。反之,随着资本缺口的不断减小,东道国对FDI的政策优惠水平也相应降低。也:当Qw=Qd时,B=O,即不需要任何优惠政策;Qw0,东道国还存在一定的资本缺口,这时,B>O,即需要利用税收优惠等政策来吸引外商投资,且东道国的资本缺口越大,外资政策的优惠程度应该越高,以吸引更多的外资来弥补缺口;当Qw>Qd时,B  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一国的税收优惠措施与其吸收的FDI成正相关性。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FDI,弥补本国资金不足,都在积极采用税收优惠等外资优惠政策,从而导致国际税收竞争。这是国际税收竞争的根源。

  对于FDI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的分析,我们收集了美、英、法、德、意、加共12个发达国家以及中、泰、印尼、埃及、巴西、墨西哥在内的13个发展中国家自1977~2000年间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与海外直接投资净流入(FDI)的嵌板数据(数据均来源于中经网数据库),以便研究这25个国家的FDI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由于这些数据经过单位根检验都呈现一阶单整,故采用其差分形式进行回归分析,以便消除数据的非平稳性。现得到回归方程如下:[page]

  方程(一):

  ΔGDPt=0.163ΔFDIt+0.918ΔGDPt-1+O.87ΔGDPt-1

  (3.25)   (43.78)   (3.37)

  R2=0.7691 DW=2.0708  F=937.66

  方程(二):

  ΔGDPt=2.462ΔFDIt+0.898ΔGDPt-l+0.887ΔFDI+49.6Dum-1.910ΔDFDIt

  (1.7)   (39.26)  (3.43) (1.87)   (-1.31)

  R2=O.7711 DW=2.0550 F=472.35

  方程(二)式中,变量Dum与DFDIt的定义如下:

  1 发达国家

  Dum={ 2 发展中国家

  DFDIt=Dum*FDIt

  从方程(一)可以看出,FDI对各国的经济增长都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并且存在滞后影响。在第二个方程中,考察Dum项和△DFDIt项可以发现,虽然发达国家GDP的增长比发展中国家处于更高的水平,但其吸引外资对经济增长的速度不及发展中国家增加得快。因此,从发展势头来看,发展中国家更具有吸引FDI的潜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各国之间在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将变得更加激烈。这就是国际税收竞争的经济背景。

  在涉外税收吸引外国投资方面,明兹和齐奥泡洛斯(Tsiopoulos,1994)根据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和俄罗斯1992年的公司税制,估计了美国公司在这6个国家制造业投资的有效税率,以评价各种公司税的激励对吸引FDI的作用。研究发现,东道国的免税、允许资本一次扣除而不是每年按折旧扣除、降低公司税率和给予投资税收抵免等优惠措施,对吸引外资有明显效果。如果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享有的税收优惠其母国能够予以承认,那么东道国的各种优惠都能促进外国投资。

  有专家对韩国进行经济考察,发现在不考虑母国的税收规定时,分特别折旧、投资作当期费用扣除和投资税收抵免等8种税收激励形式,用于计算韩国外资资本所得税的有效税率,其机器设备和建筑结构物的有效税率在各种情况下都为负数,综合有效税率接近于O,认为韩国的公司所得税制是吸引外资的有效激励机制。通过对韩国税收优惠的分析,专家主张取消过于慷慨的税收优惠。例如利息所得税免除、100%的特别折旧、公司所得和股利5年免税期等。

  然而,国际税收竞争也有它的局限性。FDI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最直接的效应就是国家间的税收竞争。当分析单个国家的模型时,税收竞争导致本应属于东道国的收益外流,而当一个地区成为分析的对象时,区域间的税收竞争引起本应属于该地区的收益外流。如果将考虑的对象扩大到整个世界,那么,长此以往,最终会引起全球经济福利的下降。

  综上所述,虽然税收优惠政策在总体上对一国的国民经济有利,有利于引进外资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但它产生了扭曲(各国竞相用税收优惠去抢投资,其结果是肥水外流,让外国投资者获利),只能达到次优而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同时,由联合国贸发会议进行的很多研究表明,在跨国公司的区位决策中,相对于其他区位优势,税收优惠是一个相对不重要的因素。只有在投资区位已大致确定时,在作具体选择时才起作用。而且,这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还会产生较大的国际负效应,包括税收竞争、国际收入分配不均衡、地区冲突升级以及国际贸易格局的扭曲。因此,只有建立全球统一的外资政策,并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加以规范才能够减少扭曲,更有效地推动投资自由化的发展。

  开放经济中,对资本收入征税会产生两种扭曲:一是跨期边际替代率存在国际差异,暗示世界储蓄在各国的配置缺乏效率;二是资本边际生产存在国际差异,意味着世界投资在各国的配置缺乏效率。这样,各国税制及其改革不协调会影响资本的国际流动,导致某些国家资本外流。杜利(Dooleg,1987)估计,1980-1982年美国资本外逃2500亿美元。坦兹(Tanzi,1987)认为,税收专家担心由于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降低个人和公司所得税税率,对在美国的投资提供了税收优惠会导致外国资本流入。杜利估计在1977-1984年许多发展中国家资本外逃等于其外债的1/3。宋文兵(1999)测算,1991年以来中国的资本外逃开始逐渐加大,1993年以来每年的资本外逃额达200亿美元,1997年高达407亿美元,这其中部分资本外逃是受国际税收竞争影响而发生的。

  三、外部效应

  布坎南和斯塔布尔宾对外部效应给出的定义是:只要某一个人的效用函数(或某一厂商的生产函数)所包含的变量是在另一个人(或厂商)的控制之下,即存在外部效应。外部效应存在正、负两个方面。

  现实经济生活中,外部效应的存在是客观的。国际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其存在和发展受市场经济规律的支配,但与此同时,其存在和发展也必然产生以下的外部效应:

  1.限制政府的扭曲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载体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主导性作用,而无论何种形式的税收都会或多或少地扭曲、改变微观经济主体的理性经济活动,进而降低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效率。通常,我们把税收对经济的这种效应称之为税收超额负担。国际税收竞争迫使各国政府降低税率,减轻税负。实际上就是限制政府对市场经济运行的扭曲行为,这种限制力来自于市场在全球范围的资源配置作用,来自于各国政府间面对的强大竞争压力。所以,国际税收竞争对限制政府的扭曲行为产生正外部效应。

  2.促使政府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在世界范围内的国际竞争中,各国政府实际上也在充当通过财政支出为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者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微观竞争主体,在供求双方都存在的情况下,市场竞争规律也必然发挥作用。为此,各国政府为了吸引投资不得不展开公共产品提供的质与价的竞争,尽可能征收更少的税收,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产品,提高福利程度和综合投资环境。从这一意义上说,国际税收竞争所带来的降低税负,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效率,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也是其正外部效应的表现之一。

  3.国际协调的非确定性。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各国都以本国利益的最大化为首选目标,都希望能通过吸引更多的投资、贸易等流动性要素来促进本国经济的增长,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下,针对税收竞争的国际协调和合作就具有了非确定性的特征。所谓国际协调和合作的非确定性,指其成功机率的降低,在此,我们不妨用对策论的分析方法来诠释这一问题。假设在第一时段国际流动资本为100亿元,又假定仅有U和E均为开放性的市场经济国家,双方且签订了目的在于避免竞争的税收协定,双方都承诺维持现有的税负水平。但下图揭示,两国守约的可能性很小。[page]

  从图可以看出,双方守约则双方获利一致,如若一方守约,另一方背约,单独降低税负,则背约方获大利,而守约方吃亏。这样,U与E两国实际上形成了签约后的博弈关系。当两国都立足于自身利益的基础之上时,国际税收竞争也就成了无法避免的结果了。从这一意义上说,采取各种合作方式对国际税收竞争进行协调其效果并不那么理想,其成功合作的可能性也很小。用上述理念检验20世纪后半叶的世界税制改革的实践,也可获得翔实的佐证。为摆脱经济不景气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英、美等国相继以供给学派的理论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实施了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受国际税收竞争的压力,自1986年开始,OECD成员国(除意大利、西班牙和瑞士外)的法定公司所得税税率都呈下降趋势,此次税制改革的范围之大,步调之一致,时间之集中,充分显示出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税收竞争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世界税制改革基本上是围绕“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架构进行的。各国为了获取跨国经济利益,在国际税收竞争的压力之下,既相互学习,又相互博弈,充分体现出竞争的永恒性。由此得出结论,旨在维持既定税率水平,避免税收竞争的国际协调和合作成功并不是那么容易的,这也是在国际税收竞争的外在影响下的结果。

  4.抑制恶性税收竞争。所谓恶性税收竞争,指有意制定超低税收,将税收优惠发展到极重要的避税地税制,恶意损害他国税收主权的行为。恶意税收竞争是国际税收程序潜在隐患。在经济全球化的格局下,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主要是通过跨国公司对国际市场的占有率来体现。20世纪末,国际税收的税源主要来自跨国公司,如果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的税制差异,甚至通过恶意税收竞争行为,在避税地(港)设立基地公司转移应税所得,逃避应缴税款,这对税收主权国家的财政利益的损害将是十分严重的。因此,制定并实施针对恶性税收竞争的国际税收协调和合作是十分必要的。否则,难以保障正常的税收竞争的有序进行和国际投资的高效、公平流动。由于恶性税收竞争侵蚀税基,导致税收收入降低,已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中最脆弱的环节,国际社会必须通过制定法规和强化国家之间财政税收合作协调以对其予以遏制。各国为此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如部分国家开列出全球避税港名单,对凡与名单上列举的国家和地区有往来的企业,一律严加管理。更有的国家(如法国、比利时)明确规定,只要税负明显低于本国达到一定限度的税收管辖区所设的任何企业都必须向本国申报财务报表;凡放弃本国居民身份迁入避税港的纳税人,原则上视为无效,否则应举证自己确为业务需要并无避税动机。在国际合作方面,OECD早在1998年就发布了一份有关制止恶性税收竞争的报告,报告中提出了反恶性税收竞争的19项建议和措施。在此之前,欧盟于1997年通过了旨在消除恶性税收竞争的《行为法典》,以法律形式加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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