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不去注销税务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活动。
同时,税务对债务人有终身追讨的权利,即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在注销工商登记前注销税务登记;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但不在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破产、解散、撤销之日起15日内。
(2)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住所、地点变动前。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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