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追溯年限或延长至20年
目前的修正案还有其他亮点。如减轻纳税人负担方面,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等,其法律追诉年限有望限定在20年。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即偷、抗、骗税的,其法律追征期没有任何限制。
参与意见征集的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修正案有所调整,有些偷逃漏税的,法律追诉年限未20年,有些仍然是可以无限极追溯下去。他认为,这些限制,未来还可能进一步细化,有些追诉年限可以是15年,有些可以是20年。
另外,“申报确认”为修正案中新加入的一道税收征管流程。熊伟表示,这跟目前税收征管流程中的“纳税评估”比较类似。因为纳税评估,很多内容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而“申报确认”是纳税人“纳税申报”后一个正常的程序,即当纳税人递交相关材料后,税务机关需要告知纳税人,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等。
争议也仍然存在。如业内争论多年的现行征管法中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只有先纳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者,才能向法院起诉。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目前修正案允许纳税人可以在不交税款的前提先,提起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不服者,要向法院提前诉讼,仍然需要先缴纳税款。这被业内专家评论为,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只是前进了“小半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