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行业办税指引(三)
1、发票供应量的规定。
①固定业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原则上不供应大额发票,特殊情况需要购买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视实际情况供应不多于一个月使用量的大额发票。
③对固定业户供应发票数量控制在不超过3个月用量;纳税信用A级企业和上年度缴纳营业税税款在200万元以上的饮食业纳税人发票供应量可放宽到6个月用量。
2、发票的日常管理。
①纳税人自领购发票之日起计算,超过6个月没有续购发票的,必须持已领购的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使用情况。
②纳税人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必须报送上一年度的《广州市地方税发票饮食业纳税人使用情况表》,纳税人逾期不报送,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而仍然拒不接受处理的,税务机关将暂停向其发售发票。
③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8月底前对纳税人使用、保管发票情况进行检查,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发票年度检查可放宽到两年一次。
3、开具发票的有关规定。
①纳税人提供饮食业劳务后向消费者收款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星劳务的,可免开具发票,不开票的收入须如实登记《营业汇总凭证》以备查。但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开具,不得拒绝。
②开具定额发票时,纳税人必须将顾客名称和开票日期在定额发票的存根联和顾客联上填写齐全清楚。
③纳税人使用假发票、重复使用别人发票等严重违章行为而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属核定征收户的应重新核定,税务机关有权参考当地同行业、规模相当的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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