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更新时间:2012-12-26 11: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行政调解是《道交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一。对调解书效力的认定是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我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在交警主持下,自愿就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属
行政调解是《道交法》规定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一。对调解书效力的认定是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我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在交警主持下,自愿就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属民事合同行为。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或变更、撤销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并根据以下原则处理:1.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具备法律规定无效条件的,应宣告协议无效;2.和解协议行为人欠缺
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和解协议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或和解协议
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能根据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和解协议。4.原告以和解协议对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有遗漏事项,或和解协议签订后有新发生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确未涉及的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5.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应予以准许,并对损害赔偿依法处理。6.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应支持。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